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覃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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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第一被告人覃感及第二被告人覃增瑤於是次聆訊中分別就兩項「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條。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並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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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6/2019 [2020] HKDC 2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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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第一被告人覃感及第二被告人覃增瑤於是次聆訊中分別就兩項「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條。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並裁定罪名成立。 2.由於兩項控罪是與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以交替控罪形式起訴,所以,本席所處理的只是遊蕩罪。但當然,本席亦得考慮整體案情而作出量刑。 3.案情顯示,兩名被告人於2019年8月9日早上十一時許在大埔,見到兩名被告人走近一座村屋,並嘗試拉開大閘,惟不果。當兩名被告人發覺警員在附近監視之時就企圖離開,終於為警員拘捕。 4.第一被告人表示,他來香港是打算買奶粉。至於第二被告人則表示,他當時正在上址遊覽。事後確定該村屋之屋主並非居住在上址,亦不認識兩位被告人。 5.有關控罪之最高刑期為6個月監禁,由於法庭只能按控罪而處理量刑,所以,本席最高可判的只是6個月監禁。本案最嚴重之處其實就是被告人的行為是等同企圖入屋犯法,由於涉及的是民居,所以,要是兩名被告人被裁定企圖入屋犯法的話,法庭之量刑起點應為3年。 6.本席在考慮採納合理之量刑起點之時,亦得留意本案之特別情況:兩名被告人皆是廣西人,於2019年8月7日來港,在此之前,兩人均與其家人在廣西居住。本案之案情,他們來港犯法的時間,令法庭認為有很大可能他們是特別來港犯法,這亦是法庭在採納量刑起點之時特別要考慮之處。兩名被告人在干犯此案之前在香港並無犯罪紀錄。 7.在總體考慮案情及辯方所提供之求情理由之下,本席認為,本案之案情是相類控罪即近最嚴重的,所以採納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本席亦按上訴庭的指示,把應處的刑期下調至4個月,即時執行。 8.被告人自去年8月9日開始已被拘禁,所以,被告人之刑期在被裁定有罪之日已經差不多服完。本案涉及之案情其實極為嚴重,但本席之司法權力只限於被告人所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所訂立的最高刑期判刑,所以只能輕判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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