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08/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20.
2. 2018年10月11日晚上8時30分左右,一隊警員在荃灣路德圍附近巡邏。
|
DCCC 508/2019 [2020] HKDC 3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0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管有及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8年10月11日晚上8時30分左右,一隊警員在荃灣路德圍附近巡邏。 3.在同日晚上9時52分左右,兩名警員看見一部白色私家車停泊在荃灣路德圍停車場外面的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附近。當時被告及一名女子前去那部私家車。警員3809注意到被告形跡可疑,四處張望,於是上前截查被告及該名女子。 4.警員3809在被告右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張港幣$20元紙幣,再包裹著懷疑毒品的白色粉末(證物1);另外在同一褲袋亦發現一張白紙,包裹著懷疑毒品的白色粉末(證物2)。 5.警員隨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懷疑毒品是氯胺酮,被告聲稱當日下午2時許在旺角花園街以港幣$9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被告聲稱毒品是自用的。 6.晚上10時左右,警員3809搜查涉案私家車,在該部私家車的右前車門下方儲物格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是大麻花的灰色植物(證物3)。 7.警員再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大麻花是當日下午2時許在旺角花園街以港幣$100元向一名男子買來自用。 8.同日晚上11時許,高級警員33806在緝毒犬協助下再次搜查涉案私家車。搜查期間,高級警員33806在齒輪箱附近暗格發現一張紙巾,包裹著兩支手捲香煙(證物4);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一塊懷疑是可卡因的白色固體(證物5);以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7個膠袋,各載有懷疑是可卡因的白色固體(證物6)。 9.2018年10月12日午夜時分,警員3809再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可樂」是「攞嚟賣嘅」。 10.警員13436在被告身上撿獲現金港幣$3,710元及3部流動電話。 11.同日稍後下午6時許,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以下事項:
12.政府化驗師就毒品作出驗證,證明:
13.警方專家就涉案毒品說出以下零售價的估計:涉案可卡因當時估值的零售價是港幣$19,790.55元;涉案氯胺酮估值為港幣$161.72元;涉案大麻估值為港幣$438.48元。 求情理由 14.被告現年43歲,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聲稱被捕前是油漆師傅,亦兼職物流司機。被告吸食大麻、氯胺酮和可卡因。辯方在其書面陳詞說被告在被捕時已經即時承認那些可卡因是買來出售。辯方亦說如果當時被告沒有坦白承認,涉案毒品除了數量較大外,警方也沒有直接證據指證被告販毒。辯方請求法庭輕判和把3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15.42歲的被告從1995年4月開始便有刑事紀錄,總共有26項,當中9項是管有毒品罪以及一項販毒罪。被告在2018年2月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監3個月及3星期。被告在2018年4月23日出獄,但在差不多6個月後,即2018年10月11日再因毒品而被捕。 16.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一早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實質上的求情因由。本席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判刑如下:
17.另外,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從輕發落,把3項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3項控罪,本席判被告的刑期仍然是4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