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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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10月11日晚上8時30分左右,一隊警員在荃灣路德圍附近巡邏。

Case No.DCCC 508/2019[2020] HKDC 3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8/2019

[2020] HKDC 3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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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俊威 CHEUNG Chun-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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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4月8日
出席人士: 林兆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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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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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管有及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8年10月11日晚上8時30分左右,一隊警員在荃灣路德圍附近巡邏。

3.在同日晚上9時52分左右,兩名警員看見一部白色私家車停泊在荃灣路德圍停車場外面的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附近。當時被告及一名女子前去那部私家車。警員3809注意到被告形跡可疑,四處張望,於是上前截查被告及該名女子。

4.警員3809在被告右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張港幣$20元紙幣,再包裹著懷疑毒品的白色粉末(證物1);另外在同一褲袋亦發現一張白紙,包裹著懷疑毒品的白色粉末(證物2)。

5.警員隨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懷疑毒品是氯胺酮,被告聲稱當日下午2時許在旺角花園街以港幣$9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被告聲稱毒品是自用的。

6.晚上10時左右,警員3809搜查涉案私家車,在該部私家車的右前車門下方儲物格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是大麻花的灰色植物(證物3)。

7.警員再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大麻花是當日下午2時許在旺角花園街以港幣$100元向一名男子買來自用。

8.同日晚上11時許,高級警員33806在緝毒犬協助下再次搜查涉案私家車。搜查期間,高級警員33806在齒輪箱附近暗格發現一張紙巾,包裹著兩支手捲香煙(證物4);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一塊懷疑是可卡因的白色固體(證物5);以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7個膠袋,各載有懷疑是可卡因的白色固體(證物6)。

9.2018年10月12日午夜時分,警員3809再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述「可樂」是「攞嚟賣嘅」。

10.警員13436在被告身上撿獲現金港幣$3,710元及3部流動電話。

11.同日稍後下午6時許,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以下事項:

(1)被告是涉案私家車車主,車匙只有被告管有;

(2)被告不能夠提供售賣毒品(證物1至4)給被告的男子的任何資料;

(3)被告聲稱在案發現場說出所有事情,對於罪行並沒有任何補充。

12.政府化驗師就毒品作出驗證,證明:

(1)證物1載有內含可卡因的0.09克粉末;

(2)證物2載有內含0.26克氯胺酮的0.3克粉末;

(3)證物3載有0.73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4)證物4載有共0.35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5)證物5載有內含18.7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6)證物6載有含有內含1.10克可卡因的共1.32克固體。

13.警方專家就涉案毒品說出以下零售價的估計:涉案可卡因當時估值的零售價是港幣$19,790.55元;涉案氯胺酮估值為港幣$161.72元;涉案大麻估值為港幣$438.48元。

求情理由

14.被告現年43歲,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聲稱被捕前是油漆師傅,亦兼職物流司機。被告吸食大麻、氯胺酮和可卡因。辯方在其書面陳詞說被告在被捕時已經即時承認那些可卡因是買來出售。辯方亦說如果當時被告沒有坦白承認,涉案毒品除了數量較大外,警方也沒有直接證據指證被告販毒。辯方請求法庭輕判和把3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15.42歲的被告從1995年4月開始便有刑事紀錄,總共有26項,當中9項是管有毒品罪以及一項販毒罪。被告在2018年2月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監3個月及3星期。被告在2018年4月23日出獄,但在差不多6個月後,即2018年10月11日再因毒品而被捕。

16.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一早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實質上的求情因由。本席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判刑如下:

(1)第一項管有2種毒品,即0.09克粉末內含可卡因及0.26克氯胺酮,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6個月;

(2)就管有1.08克草本形態的大麻,這類毒品的判刑較其他毒品為輕,本席以21天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14天;

(3)就販運19.8克可卡因的控罪,本席根據判刑指引,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是被告第二次因販毒罪而判監,本席以5年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2個月。

17.另外,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從輕發落,把3項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3項控罪,本席判被告的刑期仍然是4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