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嘉芯(又名許寶琪、許詠嵐及許雅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7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20.

1. 被告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罪名,總共涉及一千三百五十四萬多元,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71/2019[2020] HKDC 3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1/2019

[2020] HKDC 3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7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嘉芯(又名許寶琪、許詠嵐及許雅婷)
HUI Ka-sum (also known as HUI Bo-kee, HUI Wing-nam and HUI Nga-ting)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出席人士: 陳舶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振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潘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罪名,總共涉及一千三百五十四萬多元,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在相關時段,被告持有兩個銀行賬戶,即是恒生銀行賬戶,號碼是775-065402-xxx(恒生賬戶),以及集友銀行賬戶,號碼是039-734-1-022xxx-3(集友賬戶)。

3.被告的恒生賬戶開立於2008年6月4日,在2016年8月29日被凍結。她的集友賬戶開立於2014年1月14日,在2015年12月19日結束。被告是上述兩個銀行賬戶的唯一認可簽署人。

第一項控罪

4.2008年6月4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間,被告的恒生賬戶有總共金額為$4,614,941.06港元的存款,當中超過$4,400,000港元是在2014年及2015年存進該賬戶,而當中超過$3,100,000港元是透過382次自動櫃員機存入,佔全部存款60.06%。

5.2008年6月4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間,被告的恒生賬戶有330次交易之中被提取$4,593,926港元,當中超過$4,500,000港元的款項是透過311次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佔總提款約92.24%,而存款與提款之間出現互相對應的情況,但提取出來的款項的最終去向未能夠追尋。2016年8月29日,當被告的恒生賬戶被凍結時,賬戶結餘為$21,619.96港元。

6.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的恒生賬戶被凍結的這段期間,被告指示恒生銀行每月自動從其恒生戶口扣除$516港元作為被告自己的一份人壽保險供款。

7.被告從沒有更改恒生賬戶的通訊地址。該賬戶的月結單每月均寄往被告於觀塘的住所,而這些月結單亦被警方從被告的觀塘住所中尋獲。

第二項控罪

8.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間,被告的集友賬戶從891次交易之中得到$8,954,867.63港元的存款,當中超過$5,700,000港元以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方式存進該賬戶,佔總存款約67.79%。

9.2014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間,被告的集友賬戶從532次交易全數提取上述的$8,954,867.63港元,當中超過$8,600,000港元是透過自動櫃員機的現金提款方式提取。存款和提款之間出現互相對應的情況,但提取的款項的去向未能追尋。

10.2014年12月17日,一筆為數$78,500港元的款項從被告的集友賬戶轉移到被告所持有的中國銀行儲蓄賬戶。

11.當被告終止其集友賬戶時,戶口結餘為$59,677.63港元。被告把該結餘轉移到她持有的中國銀行儲蓄賬戶。

12.被告從沒有更改其集友賬戶的通訊地址,所有該賬戶的月結單均寄往被告在觀塘的住所。

13.被告出生於香港。商業登記紀錄顯示,被告於2015年4月起在九龍城獨資經營一間足浴店,並於2015年向稅務局申報有關業務,但至今該足浴店並沒有任何繳稅紀錄。

14.被告於2002年在觀塘區購買一間公共屋邨的單位,她於2015年以該單位獲取了$900,000港元的按揭貸款。除了上述物業外,被告並沒有其他公開的資產、收入或車輛。

15.被告於滙豐銀行持有一個強積金戶口。2002年10月起,她一直申報為自僱人士,直至2016年10月,該強積金累計收益為$8,875.15港元,主要是政府發放一次性特別津貼所得來。

16.被告2017年4月6日被捕,其後警方對她進行了三次錄影會面,當中被告聲稱下列事項:

(1)過去的20年,被告只交過一次稅項,金額約為港幣$8,000元;

(2)被告所經營的足浴店無利可圖;

(3)被告的丈夫及前男友經常給被告$5,000至$10,000港元以支持她的生活。

求情理由

17.被告現年49歲,中三程度,被告去年再婚,有一名成年的兒子,被告是兼職美容師,多年前有兩項不相同的刑事紀錄。

18.辯方在其書面求情陳詞列舉一些上訴庭的判刑案例,包括特區許有益[2010] 5 HKLRD 536等。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並沒有金錢上的得益。被告是幫一個名叫伍衛城的多年朋友,但這位人士據稱在2016年年尾或2017年年頭去世。辯方亦說被告把那兩筆從集友銀行轉賬到中銀戶口總共十三萬八千多元(見案情摘要第9及第10段),再從中銀戶口提取現金交給那姓的朋友。被告亦是把兩個戶口的銀行卡交給伍衛城處理。辯方說被告並不知道那些黑錢的來源,亦不涉及那些有關公訴罪行的活動。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19.現年49歲的被告在1997年7月和2000年11月有兩項紀錄,曾被判緩刑和社會服務令。本席不會因這些紀錄而加重被告的刑罰。被告有哮喘病,母親亦有病患,被告和兒子及母親同住。

20.洗黑錢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而上訴庭在不少案例中都說涉案金額並不是唯一及最重要的判刑考慮因素。過往的判刑亦只是法庭參考。上訴庭在前述許有益一案亦列出一些量刑原則(見該案判案書第9段)。

21.就本案而言,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牽涉於有關的可公訴罪行,但兩項控罪涉及一千三百多萬元,而有關恒生戶口有差不多七百多次用自動櫃員機存入和提取款項,而涉及集友銀行戶口則有一千四百多次使用自動櫃員機的提存。

22.在法庭查問下,控方後來提供了涉及被告兩頁的中國銀行戶口紀錄,內有被告提取相關款項的紀錄。該銀行紀錄編號為MFI-1。第一項控罪由2008年6月至2017年4月,差不多有9年的時段,而第二項罪行由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差不多有3年。本席不相信被告因參與「洗黑錢」的活動從沒有任何利益。

2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給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的恒生戶口在2016年8月被凍結,本席不會猜測被告為何要在2014年1月在另一間銀行(即集友銀行)開設另一個戶口。本席並不接納被告在這兩個銀行戶口運作上純粹被動,並不接納全部都是由那位伍衛城的策劃和指揮,但本席接納被告並不是主腦,而是犯罪集團的一隻棋子。

24.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和被告的求情,就第一項涉及四百五十九萬多元的款項的罪行,犯案時段達到九年之久,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第二項洗黑錢涉及八百九十五萬多元,本席以4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32個月。

25.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原先可以把兩項判刑部分分期,但本席決定從輕發落,頒令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兩項控罪,本席仍然判被告入獄3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