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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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5月18日凌晨,警方在九龍灣啟福道蜆殼九龍灣東加油站附近設置路障。在凌晨2時58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所駕駛的輕型貨車(車牌號碼NK9069)在距離路障不遠處的路邊停下,後來向前駛。

Case No.DCCC 857/2019[2020] HKDC 3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7/2019

[2020] HKDC 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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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奕正 FONG Yik-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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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袁國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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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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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5月18日凌晨,警方在九龍灣啟福道蜆殼九龍灣東加油站附近設置路障。在凌晨2時58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所駕駛的輕型貨車(車牌號碼NK9069)在距離路障不遠處的路邊停下,後來向前駛。

3.警方在路障截停該貨車,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警員要求被告出示駕駛執照,被告說他忘記攜帶。警員查核後,發現被告剛剛被取消駕駛資格,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剛剛被停牌。

4.當警員準備搜車時,被告說「仲有啲嘢」,然後打開乘客座位抽屜取出一隻手套。警方檢查手套內的物品,發現該手套載有另一隻手套,而後者載有:

(1)一個膠袋,載有16粒膠粒,載有內含2.11克可卡因的共2.71克固體;

(2)一個膠袋,載有23個膠包,載有內含3.14克可卡因的共3.97克固體;

(3)一個膠袋,載有12粒膠包,載有內含1.55克可卡因的共2.01克固體。

5.警方亦在車內撿獲6部流動電話,以及現金港幣$1,103.9元。

6.車輛調查顯示該輕型貨車NK9069由汽車租賃公司擁有,而公司東主證實自2018年5月開始租車給被告。

7.警方從被告其中一部的流動電話所檢視的文字訊息紀錄,當中載有和一個叫「C」仔的人所暗示進行毒品交易的訊息,而訊息內亦有毒品價格及單位。

8.被告因違例被扣滿分數,自2019年5月8日起(即本案罪行發生前10日)被取消駕駛資格,直至2019年8月7日為止。

9.被告輕型貨車NK9069訂立的第三者保險單所載條款列明,被取消駕駛資格的駕駛者並不包括在承保範圍內。

求情理由

10.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指34歲的被告在2000年由國內來港定居,中二程度,未婚,但育有一名12歲的兒子。被告在2016年取得駕駛執照後轉任為自僱貨車司機。被告並沒有販毒紀錄。被告一早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在法庭查問下,辯方指在第二項控罪涉及第375章的罪行,因此法庭並不需要一定要被告參與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判刑

1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自從2004年2月開始總共有4項定罪,當中3項涉及管有毒品罪。被告從沒有入戒毒所。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早前的管有毒品罪全部都是涉及「K仔」。

12.就本案而言,所有毒品都是可卡因,全部都是以膠紙粒包裝(見黑白影印相片MFI-1以及有關的彩色相片MFI-1A)。

13.一般而言,涉及可卡因10克以下的刑期起點是2年至5年。本案涉及6.8克可卡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較低的3年為刑期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就第一項控罪,把刑期減至2年。

14.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這些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但被告在扣滿15分停牌期間駕駛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如果不幸遇上意外,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重傷甚至死亡的話,其刑責自然罪加一等,這亦使受害者得不到合理賠償。

15.被告有不少交通定額罰款,在2019年5月8日因扣滿15分而被停牌,被告是在知道他停牌下干犯本案,包括販毒。被告在2019年2月4日完成駕駛技術改善課程,以期得到扣減3分的誘因。

16.被告是在停牌期間繼續使用他所租的輕型貨車犯案,並不是單單在停牌期間駕駛車輛那麼簡單。在考慮各項因素,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

17.本席就第三項控罪,同樣地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本席頒令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18.另外,本席亦頒令被告停牌2年半,以今天判刑開始計算。本席相信有關當局會因應第375章8AA條作出安排,因此不會要求被告參與駕駛技術改善課程。

19.本席亦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性質和第一項販毒罪截然不同,因此頒令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和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是2年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