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3465/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02.
1. 就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 居留權 (" 居留權 ")的問題,1999年1月29日 終審法院 判決 了 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 和 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2 兩案。在 吳嘉玲 案, 終審法院 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須以國內機關簽發的 單程證 (" 單程證 ")來港]規限,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 居留權 者不須先取得 單程證 才可獲取居留權。在 陳錦雅 案, 終審法院 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或之後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 居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