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豪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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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當日( 2019年1月24日)晚上九時半左右,第一被告駕駛一部平治房車(RF 761)停泊在秀茂坪邨秀暉樓對開的迴旋處(秀豐街),車上還有第二被告坐在前乘客位,而平治車前則停泊着一部客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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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4/2019 [2020] HKDC 3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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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案發當日( 2019年1月24日)晚上九時半左右,第一被告駕駛一部平治房車(RF 761)停泊在秀茂坪邨秀暉樓對開的迴旋處(秀豐街),車上還有第二被告坐在前乘客位,而平治車前則停泊着一部客貨車。 2.一隊便裝警員分別乘坐兩部私家車到來包圍平治,一部(PJ 3427)停在平治的右邊,另一部(UR 9520)在其後面。數名警員下車走近平治打算作出調查之際,第一被告卻開車,數次倒車及駛前,期間撞毁該兩部警察私家車及一石柱,最終高速逃離現場。 3.當經過閘口時,平治並沒有停下而是高速撞毁閘口的橫杆,繼續沿秀豐街駛向秀茂坪道。當到達秀茂坪道與秀明道交界的交通燈時,第一被告沒有理會紅燈停車的指示高速駛過交界處,並與一輛正在轉彎的私家車發生碰撞(私家車的司機因而受傷) 。平治繼而鏟上行人路旁的花槽停下,兩名被告立即下車向着平治車頭方向的秀茂坪道下斜方向狂奔。 4.剛巧地,一輛載着一隊正在前往調查一宗牽涉黑社會案的探員的私家車駛經上址目擊撞車的情況,於是下車打算查看各人的情況時,看見兩名被告狂奔於是從後追逐。最終,第二被告成功逃脫而第一被告則被逮捕;在追逐期間,探員聲稱在地上檢獲一個深色袋內有本案的毒品[1](其後化驗發現袋上有第二被告的DNA)。 5.警方在平治前乘客位門搜獲一個袋,內有現金40,000元及一個錢包,錢包內有現金$3,090、人民幣$530和韓幣$1,000,另外還有第二被告的香港身分證、回鄉咭及中銀卡等。大約兩個多月後,在2019年4月4日,警方在旺角砵蘭街截查第二被告並把他拘捕。 6.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2]( 2.76克固體內含2.61克可卡因和9.85克固體內含8.49克氯氨酮),而第一被告更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3]。第一被告承認危險駕駛,但兩名被告均否認販毒;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兩名被告販毒罪名不成立,予以釋放。因此,現階段只處理第一被告承認危險駕駛罪行的判刑。 7.第一被告現年2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未婚,任職髮型助理,月入萬多元。在交通紀錄方面,在過去5年一共累積7項超速紀錄(絕大部份屬於最低級別的超速,即超過每小時15公里或以下)、 一項沒有依照交通燈號、一項橫過雙白線及一項不小心駕駛。 8.辯方律師在求情時並不多言,主要強調被告人所犯下的危險駕駛罪行,雖然嚴重但並非屬於最差劣的一類;案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分別是兩位警務人員及私家車司機,他們的傷勢屬於輕微,不用留院。 9.就法例規定停牌及參與駕駛改善課程方面,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特別理由要求法庭不作出相關命令。 10.最後,辯方律師提醒法庭被告人曾就撞毁閘口欄杆一事,應有關管理公司的要求,私下賠償了6,000多元,要求法庭在判刑時加入考慮。本席簡單的回應是,控方沒有就此事加控被告人刑事毁壞罪已經是厚待了他。 11.當晚第一被告基於某些原因逃避警察調查而高速駛離現場是非常危險的動作,證據顯示第一被告為了突圍而撞毁警察的私家車,毫無疑問,他當時沒有顧及嘗試阻止他離開的警務人員的安危;同樣地,他載著乘客逃走也置其乘客性命於險境。更甚者,他更高速衝紅燈與另一車子發生碰撞,這一切絕對可以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 12.在本案至少有兩名警務人員因此而受傷[4],還有被他撞倒的私家車司機[5],慶幸他們所受的傷並不嚴重,但這點與被告人完全無關;毫無疑問,當時被告人不惜一切逃避警方,完全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過程中確實導致部份警務人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 13.嚴格來說,被告人在突圍期間撞毁警車,明顯是利用他的汽車作為武器,是刑事毁壞罪行; 又傷及警務人員,這點足以構成襲警(如證明他知道對方是警察)或傷人的罪行;無論如何,這亦是本案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 14.危險駕駛罪行最高刑罰監禁三年,初犯者並須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6個月,考慮到本案被告人的危險駕駛行為,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另吊銷駕駛執照兩年(所有車輛類別)。被告人需於停牌令屆滿前的3個月內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 15.在求情方面,基本上除了他的適時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扣除三分一後,量刑減至16個月。由於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就危險駕駛的罪行,最終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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