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64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y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ADHD – neglect – no order as to costs – sole custody to mother – bi-weekly overnight access – school expenses 10:7 ratio – inability to cooperate on medical decisions – child's preference – stability of arrangements

Legal issues: 管養權 · 探視權 · 訟費

Outcome: Sole custody to Petitioner; Access to Respondent;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4646/2016[2020] HKFC 9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May 2020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4646/2016

[2020] HKFC 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46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4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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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更改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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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要求法院裁決更改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背景

2.2010年12月15日,女方與男方在中國廣東省合法結婚。2016年11月11日,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 。雙方育有1名家庭兒子(“兒子”),於2012年出生。

3.2017年4月21日,法院頒布暫准離婚令。因雙方未能就子女安排達成共識,法院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18年3月7日由黃主任呈交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首份調查報告),黃主任建議兒子由雙方共同管養、照顧管束。

4.2018年5月16日,經雙方同意,法院頒布命令雙方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兒子。雙方自行安排兒子的生活開支,沒有針對附屬濟助提出申請。2018年5月28日,法院頒布絕對離婚令。

5.2019年1月29日,女方在頒布絕對離婚令後存檔《擬繼續進行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1]。2019年10月18日之聆訊,法院將女方的申請無限期押後,雙方可隨時恢復聆訊。

6.提出離婚呈請時,雙方仍然居於一個公屋單位(“婚姻居所”)。 雙方分居時,女方與兒子遷出到女方的母親(“外祖母”)的公屋單位暫住。2020年1月26日,男方遷出婚姻居所,讓女方與兒子成租戶,男方在附近租住一私人單位和兄長同住。

7.審訊時,女方與男方分別29歲及45歲。女方任職醫院病人護理助理員;男方任職高級工程主管。兒子在本地小學就讀三年級。2019年10月4日,兒子被評估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需要以藥物治療及定期覆診。

有關子女安排的申請

8.2018年8月14日,男方向法院申請更改2018年5月16日之命令,他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2018年9月12日,女方同樣向法院申請更改2018年5月16日之命令,她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法院再索取另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19年1月15日,鄧主任呈交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二份調查報告”),鄧主任建議女方可獲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獲兒子的界定探視權。

9.2019年1月30日,男方接納女方單獨照顧管束兒子,只爭議管養權及探視安排。法院在同日頒布命令,更改2018年5月16日的命令,女方可獲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獲兒子的臨時界定探視權。男方可每兩星期探視兒子,由星期五晚上7時30分至星期日晚上8時。在同一聆訊,女方指她與兒子已遷離婚姻居所,在外祖母的公屋單位暫住,男方也另覓居所。經雙方同意,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港幣2,000元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直至法院另有命令為止。

10.《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定於2019年5月31日進行。

11.2019年5月31日,在《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中,雙方就管養、照顧管養權及探視安排達成共識。2019年6月19日,法院頒布以下子女安排之命令:

“1. 經雙方同意,2018年5月16日的命令,第一段更改如下:

(i) 呈請人和答辯人可獲家庭兒子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呈請人,而答辯人則有界定探視權。

2. 答辯人與家庭兒子的界定探視安排如下:

留宿探視

(i) 答辯人可於隔週由星期五晚上7時30分至連接星期日晚上8時30分與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

(ii) 雙方須於呈請人的住所,牛頭角下邨貴亮樓,交收家庭兒子。

學校長假期探視

(iii) 學校長假期定為:聖誕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

(iv) 答辯人可享有家庭兒子2/3 的學校長假期探視家庭兒子;

(v) 倘若該學校長假期不能以平均日數分配,呈請人可享有額外一天的探視;

(vi) 在2019 – 2020學年,答辯人可享有兒家庭兒子的學校長假期前半部份時間探視家庭兒子,包括留宿探視。翌年,即2020 - 2021學年,答辯人可享有家庭兒子的學校長假期後半部份探視家庭兒子,包括留宿探視。這模式如此類推運作,直至家庭兒子滿18歲為止。

(vii)  呈請人需要在學校長假期前,當接獲僱主編訂工作時間表後,不少於24小時內用WhatsApp或微訊通知答辯人有關工作時間安排及建議留宿探視或日間探視的確實日期。

學校

(viii) 呈請人需要在收取學校學生報告或成績表將該學生報告或成績表不少於24小時內以WhatsApp或微訊用影像發送給答辯人;

(ix) 呈請人需要在每學年初收到學校的年歷及學生登入學校內聯網的登入名稱及密碼後,在24小時內以WhatsApp或微訊以影像發送給答辯人;

(x) 在答辯人與家庭兒子進行留宿探視前,呈請人需確保將家庭兒子的家課冊、課本、習作、工作紙和補充練習等交予家庭兒子,由家庭兒子帶往答辯人家中;

(xi) 男方(答辯人)可以參與兒子(家庭兒子)的學校活動,例如家長日、學校旅行、運動會等。

3. 有關呈請人和答辯人分別於2018年9月12日及2018年8月14日提出的更改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事宜 ,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12.2019年10月22日,,女方申請更改2019年6月19日的命令,她要求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13.2019年10月24日,男方同樣申請更改2019年6月19日的命令,他要求更改兒子的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14.2019年11月20日,女方向男方發出判決傳票,追討男方港幣2,000元兒子臨時瞻養費的欠款。法院於2019年12月24日頒布命令,將該判決傳票無限期押後,雙方可自由申請恢復聆訊。

15.2019年12月3日及2019年12月4日,男方指斥女方搬離外祖母的居所,疏忽照顧兒子,他向法院申請兒子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2019年12月4日,女方與外祖母出席聆訊,女方及外祖母分別向法院及男方承諾:(i) 女方須在外祖母的居所居住;(ii) 女方及/或外祖母須照顧兒子的日常飲食;(iii) 女方及/或外祖母須親自接送兒子到校車站;及(iv) 兒子的八達通須增值至港幣100元。

16.法院就2019年10月22日及2019年10月24日的傳票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20年3月24日由李主任呈交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 (“第三份調查報告”)。李主任在報告中提及由於女方向警方舉報,男方在2019年12月24日應訊時獨留兒子在公園玩耍,亦有數次獨留兒子在家。2020年3月16日召開「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該會議決定事件屬疏忽照顧兒童,並為兒子及家人制定福利計劃,並繼續提供家庭服務。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7.法院在本離婚訴訟中索取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為:

(i) 2018年3月7日由黃主任呈交的首份調查報告;

(ii) 2019年1月15日由鄧主任呈交的第二份調查報告;

(iii) 2020年3月24日由李主任呈交的第三份調查報告。

本審訊

18.本審訊是基於女方與男方分別於2019年10月22日及2019年10月24日提出的傳票,有關更改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

19.在審訊時,女方與男方收窄分歧,達成部份共識:

(i) 女方可享有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ii) 更改兒子的臨時瞻養費,由男方支付女方每月港幣2,000元更改至男方與女方以10:7的比例支付兒子的每新學年之課本費用、學校的書簿雜費、兒子在校午膳費、校服費用及校車費用。女方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及6月30日或之前向男方出示該單據,男方須在隨後14天內支付女方有關費用;金額須存入女方指定的銀行戶口;

(iii) 公眾假期及學校短假期的安排:倘若該日假期在星期二至四,該假期歸女方所有。倘若該假期在星期一或星期五,而連接的週末是男方的界定探視時間,該些假期則歸男方。倘若該假期在星期一或星期五,而週末是女方與兒子相處的時間,該些假期歸女方。

20.雙方同意撤回:

(i) 由女方於2019年11月20日提出的判決傳票;及

(ii) 由男方於2019年12月3日提出的單方面傳票及2019年12月4日提出的傳票。

21.換言之,雙方只爭議管養權及界定探視安排。

證人

22.本審訊共有3位證人作供:社會福利調查主任(“李主任”)、男方及女方。

適用的法律原則

23.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庭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庭)─

(i) 法庭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庭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庭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24.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5.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6.李主任採納雙方在首份及第二份調查報告中所述的家庭背景。女方婚前在深圳生活,與男方成婚後繼續居於深圳。男方因工作在中港兩地穿梭,隔天留宿深圳。女方婚後產子,女方負責照顧兒子,男方留港工作。女方曾聘請一名親友照顧兒子,讓她可出外工作,幫補家庭開支。2015年8月,兒子隨女方來港定居,安排入讀本地幼稚園。2016年6月,女方投入全職工作,兒子放學後由外祖母接回家中照顧,直至女方或男方回家。學校長假期,兒子經常在外祖母家中留宿。

27.在首份調查報告撰寫的時候,黃主任得悉兒子就讀本地幼稚園高班,由女方、男方及外祖母合力照顧起居生活。兒子的班主任評價他是一個聰明、外向、活潑豁達的孩子,他有創作力,繪畫能天馬行空地發揮創意,只是認字能力較弱,詞彙的掌握較同齡學生稍遜。兒子上學尚算專心,但要老師多鼓勵才對故事閱讀產生動力。

28.黃主任觀察兒子分別與女方、男方的關係親暱和諧,感情不錯。女方認為她自兒子出生至今是主要照顧者,她熟識兒子的性格及喜好。女方與男方以訊息溝通合作照顧兒子,過程上尚算順利。在計劃兒子升讀小學事宜,女方與男方也有商有量。男方承認自己曾以體罰教導兒子令女方不滿。黃主任建議女方與男方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兒子。

29.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鄧主任覆述雙方及兒子的背景。鄧主任報告於2018年7月5日,男方因兒子上學前不願意換校服,他用籐條體罰兒子的小腿。女方阻止被男方推撞,最後女方報警求助,兒子被安排入院檢查。2018年7月25日,召開「保護懷疑虐待兒童專業個案會議」,該會議不認為兒童身體受到虐待,只是男方施加體罰管教兒子。該會議建議兒子暫由外祖母協助照顧,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課為男方提供家庭跟進服務。就此事,男方被法院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2018年7月23日,兒子出院後便跟隨女方離開婚姻居所遷往外祖母的公屋單位同住。女方與外祖母一起照顧兒子。

30.鄧主任觀察女方與兒子的互動,鄧主任認為他倆相處融洽,溝通自然暢順,兒子願意聽從女方的教導,母子關係親暱和諧。至於兒子與男方的互動,兒子樂意與男方見面,並沒有因上次體罰事件而害怕男方。雙方關係良好,相處自然融洽,兒子願意與男方分享學校及自己的事情。

31.鄧主任與兒子單獨會面,他明確表達自己喜歡與女方(母親)一起;兒子同樣喜歡男方(父親),只是不願意由男方(父親)照顧。鄧主任總結及建議,女方可獲兒子的單獨管養權,男方可獲兒子的界定及留宿探視:每兩星期一次,由星期五晚上七時三十分至星期日晚上八時。

32.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李主任報告一宗在2020年1月9日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女方發現當她與男方在2019年12月24日早上出席家事法庭聆訊時,男方獨留兒子在屋邨附近的公園遊玩,女方隨即報警。兒子在會面記錄中透露以往與男方一起時有數次被獨留在家中,但不能詳述。2020年3月16日,「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召開,會議決定個案屬疏忽照顧兒童,會議成員為兒子及家人製定福利計劃,包括建議父母接受輔導,鼓勵父母參加共享親職的課程、工作坊等,以協助他們改善溝通及實踐共享親職的責任。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繼續為兒子提供家庭服務。

33.李主任在報告指出女方曾於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搬離外祖母的居所,男方得悉後在12月2日通知社工,報警指控女方疏忽照顧兒童。隨後得悉兒子仍然由外祖母照顧,女方在同日返回外祖母居所居住。

34.李主任更新現時居住安排。2020年1月1日,房屋署批準前婚姻居所的戶籍歸女方及兒子。女方於1月26日正式遷入婚姻居所,母子各有一間睡房,家居環境清潔。在本年農曆年假後,學校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停課,女方安排兒子每星期數天在附近的商場參加英文補習班。女方如需上班,她將兒子帶到外祖母家中或請外祖母到前婚姻居所照顧兒子。外祖母表示她會繼續協助女方照顧兒子。

35.2019年10月4日,兒子由醫生評估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兒子須服用醫生處方藥物及定期覆診。女方已將該評核報告交予兒子的學校,待復課後學校會安排合適的支援予兒子。

36.至於男方,他遷出婚姻居所後在附近租住一所兩房一廳的單位與他的兄長同住。該單位連廚廁,面積約30平方米。兒子於2020年1月26日至3月3日學校假期到男方新居居住,他與男方同睡一個房間,家居環境清潔。男方在這段期間大部份時間在家中工作及照顧兒子,男方為兒子煮食、帶他外出踢球、購買合適的補充作業予兒子練習。當男方需要外出或上班時,兒子由男方的兄長照顧,他的兄長現時在居所附近一間快餐店兼職散工,工作時間有彈性,可隨時照顧兒子。

37.李主任建議,自2019年12月初,法院聆訊至今,男方與女方的居所都有轉變,但各自的情況及兒子的照顧模式則沒有太大變化。雙方對兒子愛護有加,雙方需要倚靠親人協助照顧兒子。李主任希望他們可以參加共享親職的課程或工作坊,所以建議應維持兒子的照顧及管束安排,唯界定探視權方面尤其學校的短假期或公眾假期,希望法院清晰釐定減少雙方爭拗。

女方的說法

38.女方的背景如調查報告所述。女方要求法院頒令她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男方則可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

39.女方不能與男方溝通,女方亦投訴男方不願與她溝通。女方因為男方屢次在WhatsApp中責罵她,她封鎖男方的WhatsApp賬戶。

40.女方不滿男方經常向兒子施以體罰。即使如此,女方仍然鼓勵兒子與男方相處,女方接受男方可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女方只認為男方未能在週末探視期間督促兒子做功課及温習課本,因此探視只應在日間進行。女方同意男方可在星期五、星期六及星期日在日間探視兒子。長假期方面,女方認為應該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男方的說法

41.男方的背景如調查報告所述。男方要求法院維持共同管養權,女方照顧及管束兒子,他可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

42.男方希望增加他與兒子探視的時間,他希望逢星期五放學後接兒子回家直至連接的星期一早上送兒子上學,他認為這個安排可以循環實行:每三星期為一循環,男方可享有首兩星期的界定探視,而女方可與兒子在第個三星期的週末相處。學校長假期,男方希望可享有三分之二之學校長假期。倘若雙方未能平均分配該長假期日子,他同意將多出的一天給予女方。

43.男方認為自己的學歷較女方為高,持較高能力教導兒子功課比女方理想。男方否認自己在兒子探視時只顧與兒子玩耍,他有主動協助兒子温習。

44.男方知道兒子確診有專注力不足,但他認為兒子不用服藥,在探視期間沒有定時給予處方藥物兒子服用。

本席的意見

45.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管養權

46.本席考慮雙方是否能夠履行共同管養兒子的責任,有效地為兒子的重要決定(例如選校、宗教信仰、技能發展、嚴重醫療事故等)作出適切的決定安排。李主任作供時提出,女方與男方應該騰出時間修讀共享親職課程學習如何共同履行管養兒子,很可惜,本審訊雙方互相斥責對方,女方指她未能與男方合作,為兒子的重要決定作安排。男方又指,他不能與女方溝通,任何形式的溝通也會演變成罵戰。

47.舉一例子,兒子在2019年12月份確診患上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症,醫生向兒子處方藥物,女方說男方探視兒子的時候拒絕讓兒子服用醫生處方之藥物。男方承認並解釋因為兒子不希望受藥物影響而沒有按醫囑服藥。女方曾因此事主動向男方送上藥物希望兒子按時服用,最後遭男方拒絕。女方與男方持不同的價值觀,男方在兒子有需要服藥治療的情況下拒絕讓兒子按時服藥,沒有正視兒子的真正需要。

48.李主任祈盼雙方可以放下分歧,互相諒解,以兒子的福祉作優先考慮,在重要問題上達至共識。就上述例子,女方與男方持不同的價值觀,未能覆行共同管養兒子。父母共同管養家庭子女須互相溝通,為家庭子女成長的重要項目以他們的最佳福祉作考慮作決定。綜觀女方與男方的表現,實在難以實行。

49.基於女方享有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在安排兒子的生活所需、身體需要較為適切,女方亦會就兒子的過度活躍症問題及專注力不足問題理性地安排兒子就醫,並且服用處方藥物。本席認為女方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權較為適合。

探視

50.男方要求享有較長的時間與兒子相處,對兒子的功課上加以督導。男方現時探視兒子也有其兄長支援,環境理想。

51.兒子現時是一位初小學生,本席考慮兒子的意願,他喜歡男方(父親),只是不願意由他照顧。因此,週末、假期探視是一合適的選擇。

52.在審訊期間,雙方能就部份探視安排達至共識。本席以2019年6月19日的命令為基礎作更改。

留宿探視

53.2019年6月19日之命令,經雙方同意,男方可於隔週由星期五晚上七時三十分至連接星期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與兒子進行留宿探視,雙方同意可於外祖母的住所交收兒子。

54.本審訊中,男方希望維持星期五晚上七時三十分至連接星期日晚上八時三十分的留宿探視安排,只是希望更改隔週至三星期為一循環,他可享有首兩星期之留宿探視,第三個星期之週末歸女方。本席同意女方所說,男方的提議會令女方減少與兒子在週末相處的時間,並非理想。

55.女方要求完全取消留宿探視,只是容許男方在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與兒子日間進行探視,時間則不限。實際來說,當兒子在晚飯後才回到女方家中,實在難以要求兒子專心温習功課,這個做法也不理想。

56.因此,本席認為一個在週末連續性的留宿探視是一可行而理想的選擇。

57.現時隔週探視的安排適中。雙方可以平均分配及享有與兒子共聚的時間,女方與男方現時的居所相隔不遠,兒子並不需要乘車跨區到男方家中。再者,隔週探視兒子的安排已進行一段時間,本席接納李主任的建議,兒子的生活模式以及與男方探視的模式不應有重大的改變。

58.因此,2019年6月19日雙方同意的恆常週末留宿探視安排,除了交收兒子的事宜外,理應維持。男方的界定探視應由隔週星期五晚上七時三十分直至連接的星期日晚上八時三十分。

59.避免雙方就交接兒子爭拗,本席界定探視交接安排。女方已遷入前婚姻居所,男方租住前婚姻居所附近的一個私人單位,以公平原則,男方須到前婚姻居所接家庭兒子回到自己家中進行探視,探視完畢後,女方須到男方指定的地點接回兒子。

學校長假期探視

60.2019年6月19日之命令中,雙方同意男方可享有兒子三分之二的學校長假期探視兒子,倘若學校長假期不能平均分配,女方可享有額外一天的探視。男方希望維持三分之二之時間,女方希望更改至平均分配,女方同意若長假期不能平均分配,男方可享有額外一天的探視。

61.2019年6月19日之命令中,女方同意男方可享有較長的學校長假期探視兒子,以補回不能與兒子相處的時光。在整個審訊過程,雙方非常執著公平分配原則,不讓對方享有較自己優越的安排。因此,本席認為在學校長假期以平均分配也是一個恰當的做法。男方在不能平均分配日數的學校長假期可獲額外一天探視兒子,因女方照顧管束兒子,已有較長時間與兒子相處。2019年6月19日之命令中第2(iii) 及2(vi)段則予以維持。

學校

62.雙方爭拗有關檢閱及簽署學校通告的安排。男方不滿女方擅自更改登入名稱及密碼,令他未能從手機應用程式或互聯網登入兒子學校的網頁檢閱通告。女方解釋,因為該手機應用程式內存有內置八達通咭,她增值內置八達通咭至過千元,所以男方不應登入該手機應用程式。女方指,男方可以以兒子的學生身份從手機應用程式或互聯網登入檢閱通告,學生身份的用戶登入名稱及密碼已記錄在兒子的學生手冊內。男方同意他會在審訊結束後嘗試登入程式。如遇困難,男方會自行到學校,由老師協助下登入手機應用程式,了解兒子在校的實際情況,此舉亦得到女方同意。

63.因此,在2019年6月19日之命令,有關學校的部份即第2(viii)、2(ix)、2(x)及2(xi)段予以維持。

雙方的關係

64.在本案中,女方與男方是雙職父母,女方在醫院任職病人助理護理員;男方是一位高級工程主管。雙方在上班期間均需要家人支援照顧兒子。雙方一直視自己的方法是金科玉律,斥責對方不善之處。其實雙方照顧兒子時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女方與外祖母、兒子一起居住的時候,女方曾因與外祖母吵架離開居所獨自由外祖母照顧兒子;男方在未有兄長支援的情況下偶爾因欠缺家人支援將兒子獨留在家或獨留在公園一些公眾地方。又例如,女方的家人身體抱恙入院,兒子暫時由男方照顧,但因為校車接送問題展開一輪罵戰。雙方的行為其實只是彼此彼此。

65.在第二份報告中,鄧主任指出因為男方向兒子施以體罰,最後推撞女方而導致男方被法院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雙方的關係矛盾提升,無法理性地冷靜地溝通。兒子無奈接受雙方的關係。李主任作供時補充,她曾單獨與兒子會面,兒子就雙方的關係回答「我都習慣了」,然後兒子並不再多說有關女方與男方的事宜。本席寄語雙方為兒子的福祉放下分歧,以兒子的利益為優先,合作照顧兒子。

特別情況

66.自本學年農曆年長假期後教育局宣布本港學校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停課,基於兒子的福祉考慮,在學校復課日前,男方與兒子的探視安排,雙方須彈性處理,協商而行。

總結

67.法院更改2019年6月19日的命令,頒布以下命令:

(1) 女方(呈請人)可獲兒子(“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 男方(答辯人)可獲兒子(“家庭子女”)的界定探視權,詳情如下:

復課前

(i) 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停課至復課日期間的探視安排,由雙方自行協商。

復課後

留宿探視

(ii) 男方(答辯人)可於隔週星期五晚上7時30分至連接星期日晚上8時30分與兒子(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

(iii) 男方(答辯人)須到婚姻居所接家庭兒子(家庭子女)回到自己家中;探視完畢後,女方(呈請人)須到男方(答辯人)指定的地點接回兒子。

學校長假期探視

(iv) 學校長假期定為:聖誕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及暑假;

(v) 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家庭兒子(家庭子女)一半的學校長假期探視兒子(家庭子女);

(vi) 倘若該學校長假期不能以平均日數分配,男方(答辯人)可享有額外一天的探視;

(vii) 在2019 – 2020學年,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兒子(家庭子女)的學校長假期前半部份時間探視兒子(家庭子女),包括留宿探視。翌年,即2020 - 2021學年,男方(答辯人)可享有兒子(家庭子女)的學校長假期後半部份探視,包括留宿探視。這模式如此類推運作,直至兒子(家庭子女)滿18歲為止。

學校

(viii) 女方(呈請人)須在收取學校學生報告或成績表後將該學生報告或成績表不少於24小時內以WhatsApp或微訊以影像傳送給男方(答辯人);

(ix) 女方(呈請人)須在每學年初收到學校的年曆及學生登入學校內聯網的登入名稱及密碼後不少於24小時內以WhatsApp或微訊以影像傳送給男方(答辯人);

(x) 男方(答辯人)與兒子(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前,女方(呈請人)須確保將兒子(家庭子女)的家課冊、課本、習作、工作紙和補充練習等交予兒子(家庭子女),由兒子(家庭子女)帶往男方(答辯人)家中;

(xi) 男方(答辯人)可參與兒子(家庭兒子)的學校活動,例如家長日、學校旅行、運動會等。

公眾假期及學校短假期

(xii) 倘若該假期在星期二至四,該假期歸女方(呈請人)。

(xiii) 倘若該假期在星期一或星期五,而連接的週末是男方(答辯人)的界定探視時間,該些假期歸男方(答辯人)。

(xiv) 倘若該假期在星期一或星期五,而連接的週末是由女方(呈請人)照顧管束兒子(家庭兒子),該些假期歸女方。

(xv) 倘若該假期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該假期則歸該日照顧兒子或探視的一方。

(3) 撤銷2019年1月30日頒布的兒子(家庭兒子)臨時贍養費命令。

(4) 經雙方同意,男方(答辯人)與女方(呈請人)以10:7的比例支付兒子(家庭兒子)在學的費用,包括(a)每新學年之課本費、(b)學校的書簿雜費、(c)兒子在校午膳費、(d)校服費用及(e)校車費用。男方(答辯人)向法院及女方(呈請人)承諾支付上述費用。

(5) 女方(呈請人)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及6月30日向男方(答辯人)出示上述第4(a)至4(e)項之收據;男方(答辯人)須在隨後14天內支付女方(呈請人)有關費用;金額須存入女方(呈請人)指定的銀行戶口。

(6) 批准女方(呈請人)撤回於2019年11月20日提出的判決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7) 批准男方(答辯人)撤回於2019年12月3日及2019年12月4日提出之單方面傳票及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8) 《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有關子女安排的聆訊、女方(呈請人)與男方(答辯人)提出之所有有關子女安排傳票,包括本審訊的訟費,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表格25

[2]   及在同日因手文之誤經修改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