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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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現就定罪提出上訴。一如原審階段,上訴人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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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2020 [2020] HKCFI 10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1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88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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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現就定罪提出上訴。一如原審階段,上訴人親自行事。 案情 2.2019年3月21日下午7時55分,上訴人駕駛屬於他的私家車於青敬路近担杆山交匯處預備進入迴旋處時,前方的計程車突然煞車,上訴人因此也隨即煞停。 3.兩人下車後計程車司機指上訴人車輛撞到了計程車,要求賠償。由於未能達成協議,最後報警處理。 4.警方到場後向上訴人調查,期間好像曾經聽上訴人說過類似「只係留意住右手邊,但係前面部的士突然停車,咁之後私家車收唔切掣撞到前面」的說話。 5.裁判官在聽取計程車司機,調查警員和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定不接納計程車司機的供詞,但裁定上訴人的確曾經向警員說自己只留意右手邊和煞車不及撞倒前車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6.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裁判官錯誤不接受上訴人在庭上供詞中有關警員可能沒有正確理解上訴人與警員在現場的對話,從而錯誤裁斷上訴人對警員承認曾經碰撞前車。 7.上訴人在作供時及在上訴聆訊中的說法是他與警員對話內容的重點是他希望息事寧人,無論曾經碰撞與否,以和解解決問題,不用浪費時間。 討論 8.裁判官根據計程車司機在庭上作供時錯記碰撞他的私家車的顏色、記不起該車的登記號碼、司機外表等而決定他不是可靠證人,並決定「不接納他的證供」。 9.根據「裁斷陳述書」內容,裁判官是全盤拒絕計程車司機的證供,即包括上訴人私家車曾經從後碰撞到計程車車尾的證詞,也應該包括計程車車尾在事故之前是否已經存在司機所說的損壞的供詞。 10.本席同意裁判官拒絕接納計程車司機供詞的裁斷。本席留意到司機供詞指他因碰撞而突然被推前。然而,一如上訴人在盤問司機時指出,普通常識顯示若計程車是在停定時從後被其他車輛以頗猛力度碰撞,車上乘客的頭部應首先向後仰,繼而才向前衝。計程車司機明顯地在誇大其詞,說法不盡可信。 11.裁判官也裁定上訴人證供「矛盾和不合邏輯」,「不相信他誠實作供」,並提出如下理由。 12.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向到場警員投訴計程車司機誣捏有關兩車曾經碰撞這做法「匪夷所思」。 13.本席不同意裁判官這裁斷。 14.當警員向上訴人調查時,計程車司機正坐在救護車上,聲稱因碰撞導致他頸項受傷。即使上訴人認為自己沒有碰撞前車,一如上訴人在親自盤問警員時候所提出,上訴人希望「警察可唔可以即係同我講句唔好意思喇,就算即係點都好喇,咁可唔可以進行和解咁樣囉」。上訴人這想法和做法不無道理,並非「匪夷所思」。 15.裁判官又裁定,若兩車沒有碰撞,計程車司機沒有可能會停車查看,繼而要求上訴人賠償一萬元。然而,裁判官沒有考慮其中一個可能性就是計程車司機也有可能誤會了兩車曾經碰撞,而不一定是在誣捏上訴人來敲詐一筆。 16.本席留意到供詞中顯示計程車在碰撞前載有乘客,而碰撞後乘客從車尾箱拿出行李後離開現場。 17.本席認為事件的起源有可能是計程車司機在駛入迴旋處時因沒有留意右方車輛而導致他要急剎車,而在急剎期間在車尾箱內的行李猛烈地移位並碰到車尾箱與車廂的間隔並發出聲響,從而導致計程車司機誤以為發生了碰撞,繼而下車查看,認為上訴人車輛曾經碰撞計程車,並要求賠償。 18.當然,這只是本席的推敲,但可以解釋計程車司機為何可能在沒有碰撞情形下在繁忙的路口下車檢視車輛,從而反映上訴人有關兩車沒有碰撞的說法不是固有地不可能。 19.此外,既然沒有了計程車司機有關兩車碰撞和損壞的供詞,餘下的就只有警員在庭上複述上訴人在案發現場時說沒有留意右方和撞到前車的證供來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然而,本席認為警員的有關供詞的可靠程度存有疑點。 20.警員就上訴人車頭有否受損的供詞並不可靠。控方證人二警員說上訴人車輛有受損,而且紀錄在他的記事冊內,但卻沒有紀錄是甚麼類型的損壞。警員完全說不出損壞的程度或性質,譬如是有凹痕或花痕等。 21.呈堂照片中完全看不到上訴人車輛有任何受損地方。 22.若警員就上訴人車輛有否在事故中受損這非常重要的事實也不可以準確地紀錄及回憶,他對於自己和上訴人間的所有非警誡下的對話是否也可以準確地回憶也必成疑。 23.本席認為,在裁判官決定拒絕了計程車司機的供詞的大前提之下,若裁判官正確考慮警員供詞的可靠度;上訴人車輛沒有在事件中受損這事實;並正確給予上訴人良好品格足夠考慮及比重的話,裁判官應該達至的唯一結論就是兩車之間曾否發生碰撞這事實存有疑點,上訴人有關沒有碰撞的說法有可能屬實,繼而將疑點利益給予上訴人,並裁定罪名不成立。 24.若兩車是否曾經碰撞存在疑點,則即使上訴人在計程車停車前只留意右方車輛也未必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行為。 結論 2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有關罰款命令,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伍永杰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