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Chi Yung Kyo 對 Yat Sing Design Decoration Engineeri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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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羅先生」)的案情是:2017年7月8日,他受答辯人的負責人周先生(「周先生」)指示到大埔康樂園國際學校(「該地點」)進行油漆工作。在早上大概9時50分左右,羅先生在該地點的廁所位置(「意外地點」)進行2-3米高的天花油漆工程。當時他站在一條由答辯人提供的木梯(「該木梯」)上工作。該木梯大概兩米高,呈A字型。該處沒有搭建工作台,加上地面不平,意外地點的周圍有不少建築物料,如石膏板、經切割的水渠等,使該木梯不能妥善安全地擺放,令他站在該木梯上時失去平衡而墮下,令他的右膝蓋撞到已切割的水渠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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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45/2018 [2020] HKDC 4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2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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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償評估書 --------------------- 背景 1.申請人(「羅先生」)的案情是:2017年7月8日,他受答辯人的負責人周先生(「周先生」)指示到大埔康樂園國際學校(「該地點」)進行油漆工作。在早上大概9時50分左右,羅先生在該地點的廁所位置(「意外地點」)進行2-3米高的天花油漆工程。當時他站在一條由答辯人提供的木梯(「該木梯」)上工作。該木梯大概兩米高,呈A字型。該處沒有搭建工作台,加上地面不平,意外地點的周圍有不少建築物料,如石膏板、經切割的水渠等,使該木梯不能妥善安全地擺放,令他站在該木梯上時失去平衡而墮下,令他的右膝蓋撞到已切割的水渠而受傷。 2.根據法庭於2019年5月3日之命令,答辯人須對羅先生負上法律責任。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評估羅先生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4%,另由於受傷而缺勤的期間為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8月6日(共395天)。羅先生不對此評估作出上訴。 3.因此,本審訊要處理的爭議是:—
證據 4.答辯人並沒有存檔任何證人陳述書,亦沒有口頭證供,因此法庭要求羅先生提供嚴格證據支持其申索。 5.羅先生採納兩份證人陳述書的內容為證供,並於評估聆訊中作出口頭證供。羅先生的證供並沒有在盤問下動搖,本席接納羅先生的證供。 治療過程 6.意外後羅先生前往雅麗氏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醫生發現他的右膝蓋骨骨折,安排羅先生到骨科排期進行手術、治療並留醫。 7.羅先生的治療過程細節如下:—
8.答辯人並沒有就羅先生的傷勢或治療過程提出爭議。 羅先生意外前的收入 9.根據僱傭補償條例(「該條例」)第11(1)條:—
10.羅先生的證供指意外發生前他的月薪大約為HK$33,800,即每日日薪HK$1,300。另外,根據政府統計處的《由主要承建商填報有關從事公營建築工程的工人每日平均公資》,2017年4月油漆及裝飾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港幣HK$1,253.40,即月薪為(HK$1,253.40 x 26) = HK$32,588.40。 11.代表答辯人的周先生陳詞指他曾經接觸羅先生的中港運輸僱主,指他只是散工,因此月薪沒有達到HK$33,800。由於答辯人沒有作出任何證人供詞,本席不能接納此等口頭證供。另外,根據羅雪梅法官於2019年5月3日作出的命令,除非答辯人於2019年5月31日或之前將文件清單送交法庭存檔及送達申請人,否則答辯人不能在審訊中舉證。命令中亦指,除非答辯人於2019年5月31日或之前將羅先生意外前12個月或受僱於答辯人的不足12個月期間的收入列表送交法庭存檔,否則答辯人將被禁止否認羅先生宣稱的意外發生前收入。 12.由於答辯人沒有在命令中限期前將有關文件存檔法庭,因此答辯人在審訊中不能舉證,亦不能否認羅先生宣稱的意外發生前收入。本席因此接納羅先生意外發生前收入為月薪HK$33,800,即每日日薪HK$1,300。 第9條的補償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補償 13.根據該條例第7(1)(a)條:—
14.根據該條例第9(1)(b)條:—
15.意外當日羅先生37歲,附表六第12段(2017年第3號法律公告修訂)的補償額上限為HK$28,360。因此,補償額計算如下:HK$28,360 x 96 x 4% = HK$108,902.40。 第10條的補償 – 暫時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補償 16.根據該條例第10(1)條:—
17.羅先生共獲發病假由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8月6日,共獲發395日病假。答辯人並沒有提出爭議。 18.因此,羅先生按第10條的補償計算為:HK$1,300 x 395 x 4/5 = HK$410,800。 第10條的補償 –醫療費 19.根據該條例第10A(1)條:—
20.羅先生的醫療費單據支持他HK$8,010的申索,這申索金額亦在合理範圍內。答辯人亦並沒有提出爭議。因此,按第10A(1)條,羅先生的補償計算為HK$8,010。 裁決 - 補償金額總數 21.本席現裁定補償金額總數如下:—
利息 22.羅先生可得成功申索金額的利息,計算是由發生意外當日,直至今天裁決日,以一半的判定利率計算,而由裁決日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判定利率計算。 訟費 23.至於訟費問題,勝訴者可得訟費,因此,羅先生可以得到今次申索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而答辯人須要向羅先生支付這些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由聆案官評定。此為訟費暫准令,除非與訟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以上訟費暫准令,否則由今天起計14天後訟費暫准令便成為正式訟費命令。
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沈智輝大律師,代表申請人 答辯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