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145/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申請人(「羅先生」)的案情是:2017年7月8日,他受答辯人的負責人周先生(「周先生」)指示到大埔康樂園國際學校(「該地點」)進行油漆工作。在早上大概9時50分左右,羅先生在該地點的廁所位置(「意外地點」)進行2-3米高的天花油漆工程。當時他站在一條由答辯人提供的木梯(「該木梯」)上工作。該木梯大概兩米高,呈A字型。該處沒有搭建工作台,加上地面不平,意外地點的周圍有不少建築物料,如石膏板、經切割的水渠等,使該木梯不能妥善安全地擺放,令他站在該木梯上時失去平衡而墮下,令他的右膝蓋撞到已切割的水渠而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