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0/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ly 2020.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三項「盜竊」罪 (控罪 1至 3)及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 (控罪 4至 5)罪名成立。控罪 1至 3分別判刑7 天、1 個月和3 個月。控罪 4和 5分別判處15 個月監禁,裁判官下令,控罪 2當中的14 天監禁分期執行;控罪 3和 4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 5當中的3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 個月零21 天。上訴人不服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