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353/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rch 2002.
1. 就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的問題,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了 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 和 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2 兩案。在 吳嘉玲 案,終審法院並不受第22條第4款[須以國內機關簽發的單程證("單程證")來港]規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限,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居留權者不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獲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取居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留權。在 陳錦雅 案,終審法院裁定永一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居留權。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或之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