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眉 對 胡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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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此訟案向被告人追討未償還的債款人民幣509,577.31元。

Case No.DCCJ 3443/2018[2020] HKDC 59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443/2018

[2020] HKDC 5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3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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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AN SUK MEI ALICE (陳淑眉)  

被告人 WU YUK CHUN JUDY (胡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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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0年7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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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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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在此訟案向被告人追討未償還的債款人民幣509,577.31元。

2.被告人沒有出席審訊抗辯。基於被告人已經從2019年12月6日發出的審訊通知書知悉本審訊日期,她亦在本年5月11日出席本案的審前覆核聆訊,本審訊會在被告人缺席下繼續進行。

案情,證據,及討論

3.原告人在2005至2006年間認識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已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4.在2011年5月初,被告人向原告人推介一個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名為景億山莊的住宅樓盤(“該樓盤")。當時該樓盤還在興建中,預計在一至兩年內落成入伙。在2011年5月中,原告人同意以人民幣2,500,000元向開發商內部認購該樓盤B棟24樓A號房(”該單位”)。

5.於2011年6月8日,原告人按照被告人的指示,將一筆為數人民幣1,000,000元的款項從香港匯至深圳市中國銀行笋崗分行給予一名為曾彬彬的人士,作為內部認購該單位的訂金及部份樓款。根據被告人告知原告人,該位曾彬彬是該樓盤開發商的主要股東的女兒,亦是開發商授權收取有關該單位訂金及樓款的代表。

6.就以上的案情,尤其是原告人將該筆人民幣匯款予曾彬彬,被告人在她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裏已表達她沒有爭議。原告人亦有就該單位的買賣提供了「簽約計算表」,及就該匯款提供了「匯款單」予以確實。

7.在2011年6月中,因她公司周轉問題,原告人決定取消該宗認購取回訂金應急,所以致電被告人。被告人知悉原告人的意向後,她表達她對該樓盤有興趣,只是因為資金不足而未有認購。

8.原告人的案情是她與被告人達成了口頭協議,內容是把原告人已付與開發商的人民幣1,000,000元當作貸款借給被告人,而原告人讓被告人承接及取代她就該單位內部認購的所有權益。原告人稱她們當時沒有明明白白的說明還款期限,但她們的理解和共識,是該借款應在一年內或是在原告人要求後歸還。

9.在2012年中開始,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償還該借款,而被告人則在2013年初開始才斷斷續續不定期地向原告人償還該借款。直至2018年6月中,被告人在原告人不斷催促下一共償還了人民幣410,000元及港幣95,000元,折合共人民幣490,422.69元。

10.被告人在抗辯書及反申索書中不承認有原告人所指的口頭協議,並指出曾彬彬是收款人,原告人應向曾彬彬追討,並解釋以上提到的還款,只是她基於與原告人是好朋友,才代曾彬彬償還。被告人同時向原告人反申索該人民幣490,422.69元。

11.基於原告人的申請,被告人的反申索已在2018年12月4日给聆案官剔除,而被告人沒有上訴。

12.原告人提供了她與被告人由2013年3月期間至2017年7月中就追討該借款的whatsapp 訊息的截圖,合共35頁。

13.本席已仔細審閱這些訊息。在這些訊息裏:—

(a)     被告人多番表示歉意;

(b)     被告人多次應允原告人她會盡快,或在提出的日期前償還該借款;

(c)     被告人提出不同的分期償還方案;

(d)     記錄雙方在2015年5月期間同意之前被告人已償還了人民幣360,000元,和被告人在2015年5月14日再償還了人民幣50,000元,及原告人在2016年6月至7月期間同意被告人每月償還港幣5,000元分期還款;

(e)     被告人從來沒有向原告人提及或提出原告人應該向曾彬彬追討該款項,或是被告人只是代曾彬彬向原告人還款。

14.及後被告人沒有再如上述提及每月償還港幣5,000元。在2018年6月20日,原告人正式發律師信給被告人向她追討未償還的餘款。

15.被告人在2018年6月27日以電郵方式回覆原告人的律師。原告人的律師也在2018年7月4日發出的電郵及在2018年7月10日兩次重發的電郵裏,向被告人提供列表,清楚列出被告人曾經向原告人償還的款項,就是在2013年中至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共償還了人民幣410,000元及港幣95,000元,折合共人民幣490,422.69,而未償還的借款餘额是人民幣509,577.31元。被告人最終在2018年7月12日,以電郵方式向原告人律師確認在該列表上述明的數額是正確的。

16.雖然被告人在她的證人陳述書中,提及很多在她的答辯書中從未有提及的事情,包括該訂金被開發商沒收了等等,但基於被告人沒有出席作為證人,該證人陳述書並未成為本案證供的一部份。

17.基於上述提及的文件證據,而被告人又選擇不出庭抗辯,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裁定原告人及被告人在2011年6月中達成了上述的口頭協議,原告人並將人民幣1,000,000元借貸與被告人,而至今還有人民幣509,577.31元餘款未償還。

處置

18.基於上面的闡述,本席裁定原告人勝訴,並命令被告人向原告人償還人民幣509,577.31元,並須繳付下述的利息。

19.就利息方面,原告人在上述whatsApp訊息中多次表達如果被告人盡快還款,她不需要被告人支付利息,而在上述提到2018年6月20日的律師信裏,原告人也沒有要求利息。在本案的傳訊令狀裏,原告人才第一次向被告人索取利息。故此,本席行使決定利息的酌情權,命令被告人須就上述人民幣509,577.31元支付利息,由傳訊令狀日期(2018年8月3日) 起計至本判案書日期,息率是最優惠利率;而本判案書日期後,息率是判決利率,直至全額還清。

20.本席也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也給原告人大律師證書。

21.最後,本席感謝曾大律師給予法庭的恊助。

( 陳錦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馮黃伍林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曾希雯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