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Carson Mansion, King’s Road 對 Wong Kuk Fun Jennifer 王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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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是七海商業中心的立案法團(「法團」),它向被告人王菊芬女士追討一筆維修工程分擔費,該筆費用本是要分三期支付的,總數是$29,261,王女士却沒有支付。王女士並不爭議需要支付$29,261,但她提出反申索,聲稱法團的物業漏水,招致她的損失,要求法團賠償$46,097。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2/2020[2020] HKCFI 18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2020

[2020] HKCFI 18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0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3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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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索人 (答辯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CARSON MANSION, KING’S ROAD  

被告人 (申請人) WONG KUK FUN JENNIFER
王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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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 2020年6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7月31日

判決書

背景

1.申索人是七海商業中心的立案法團(「法團」),它向被告人王菊芬女士追討一筆維修工程分擔費,該筆費用本是要分三期支付的,總數是$29,261,王女士却沒有支付。王女士並不爭議需要支付$29,261,但她提出反申索,聲稱法團的物業漏水,招致她的損失,要求法團賠償$46,097。

2.在審訊後,王女士完全敗訴,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裁定她需要全數支付維修工程分擔費、利息和$150行政費,兼撤銷她的反申索。王女士不服,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審裁處的判決理由

3.就着申索,審裁處認為:

(一)法團的會議記錄顯示法團已經通過要支付的費用及每個單位要分擔的數目。

(二)  根據大廈公契,第15(A)條,延遲支付分擔費便要支付利息,及一個$150的行政費。

(三)  王女士認為既然其他人沒有支付維修工程費,那麼她也無需支付,審裁處不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辯解。

因此,審裁處裁定王女士須全數支付分擔費、行政費及利息。

4.就着反申索,無爭議的是,於2017年,一個公用平台上的泵房爆喉而導致王女士的單位天花漏水。

5.據法團聲稱,法團已於2017年4月7日處理好爆喉事件。但於2017年4月22日,由於王女士的投訴,法團派人往王女士的單位拍照,期間可以見到王女士單位內的電腦螢幕和寫字枱有水珠。法團其後派承辦商為泵房做防水,及在王女士的單位的天花做了打防水針及放水的工程。法團據稱已於2017年7月5日處理好問題。

6.於法團向她追討維修工程費的時候,王女士才再次就天花漏水的問題作出投訴。審裁處列出王女士四個不同版本的損失,分別是:

(一)  在一封2018年1月13日的投訴信中,投訴工作和物件損失,款項$20,000,沒有任何細項。

(二)  在一封2018年4月10日的信件中,投訴有五項損失,總共申索$10,000,信內說明,王女士沒有要求精神損失的賠償。

(三)  在2018年9月3日的反申索書中,列明五項損失,包括精神困擾的損失,合共$36,000。

(四)  在審訊當日,王女士(由丈夫雷建德先生代表)修改反申索書,在增減和修改項目後,總共申索$46,097。

7.審裁處裁定王女士未能夠圓滿地解釋為何有四個不同版本。例如,審裁處認為就着電腦方面的損毁是無中生有,不盡不實的。另一個例子就是,在修改反申索書後,王女士才第一次提出天花工程費$8,000,卻完全沒有文件支持,審裁處認為是不盡不實。

8.整體而言,審裁處認為王女士未能夠完成舉證的責任,因此判決她的反申索敗訴。

9.在覆核的時候,王女士的丈夫雷先生表示,他沒有訴訟經驗,又承認反申索是不妥當的,他要求法庭信任他,又稱自己是中醫師,是不會開天殺價的。審裁處看不到覆核申請有何合理可取的理由,因此維持原判。

適用法律原則

10.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申請人必須顯示裁斷(a)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b)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她的擬上訴理由是具爭議的,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一般而言,審裁處就着事實方面的裁斷是不容以上訴形式推翻的,除非是事實方面的裁定是悖理的、不理性的、或者沒有證據支持該決定、或該決定是考慮了無關的事情、或沒有考慮相關的事情。見Chow Mee Yee Millie and Hong Kong Mediation Services Limited,HCSA 17/2011, 2012年2月16日,區慶祥法官(當時官階)。

擬上訴理由

11.王女士認為審裁處沒有根據事實,具偏見、偏頗、歧視,用一點否決全部,覆核中並不接納新證據,也不接納雙方和解,因此提出本上訴許可的申請。

12.王女士又指責審裁處沒有釐清肇事者丶受害者,只按法團提供的公契簡單斷案,不考慮使用公契的合理性,又指出法團各種不是。

分析

13.就着申索,分擔費本應是於2015年支付的,而漏水所引起的索償則是在2017年發生的,王女士根本沒有不支付分擔費的理由。由於她未付分文,因此她是應該根據公契而支付利息和行政費的。在本申請中,王女士未能指出法團如何錯誤地引用公契條文。她指責法團用管理費來吃喝等事,根本與案無關。上文第3段顯示審裁處的判決有根有據,王女士未能指出審裁處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4.就着反申索,王女士的陳詞花了很多篇幅形容漏水的事件,但那並無爭議,因為法團是承認了平台上的泵房漏水的事實,並且已作出維修,只是維修後仍然有漏水。王女士蒙受損失,衹是她舉證不成功而已。

15.王女士聲稱審裁處沒有在審訊時要求她方解釋為何有四個索償版本,於是她在給本席的陳詞中詳細解釋為何有四個版本,並指出有錄音爲證。本席指示王女士提供聆訊的錄音謄本,但王女士表示由於支付有難處,所以衹提供了覆核聆訊的錄音謄本。本席因而無法確認審裁處有否在聆訊期間要求她方解釋爲何有四個索償版本。

16.但即使參看簡易的判決理由書,也可看到審裁處其實是有調查四個索償版本相異之處的。審裁處指出索償欠缺明細(簡易判決第13段)、雷先生在庭上欠缺解釋(簡易判決第17段)、文件不符申索(簡易判決第18段)及缺乏證明天花工程費的文件證據(簡易判決第18段)。

17.在覆核聆訊中,審裁處容許雷先生作出長篇的陳詞,並沒有打斷他。但是雷先生沒有嘗試解釋為何出現四個版本。無論是在覆核聆訊或是在本申請中,雷先生也沒有指出審裁處還有甚麼應該考慮而沒有考慮的證據。

18.王女士對審裁處欠缺調查的指稱沒有具爭議的上訴理據。

19.關於王女士控訴審裁處拒絕接納王女士方的新證供,根據覆核聆訊的謄本,王女士希望提出的新證據是證明天花繼續有漏水的相片。但是,王女士的單位天花漏水並無爭議,審裁處可以拒絕接納這等無必要的證據。

20.王女士又聲稱在覆核聆訊中,法團代表曾經提出可以賠償$8,000,卻遭審裁處拒絕,審裁官還說「你要和解,要我同意」。然而覆核的聆訊謄本並沒有出現此等字眼,反顯示法團先提出以$3,000,後提出以$8,000和解,但王女士需要同時繳交所有的維修費和利息,此提議遭王女士方拒絕。在敗訴後,王女士不可重提法團給予 $3,000或 $8,000的賠償,作為覆核的理由。

21.王女士指審裁處還斷章取義,指出王女士一方承認反申索不妥當。她認為審裁官充當了法團的律師身份,完全偏袒對方而歧視和不信任王女士一方。

22.然而覆核聆訊的謄本顯示,是雷先生自己承認「後來的反申索」有不妥當的地方,例如說及電腦的索償,雷先生認為法團向他索取利息,所以他不如將王女士的損失「去最大化」(謄本第6頁R行及第7頁M行),雷先生亦承認反申索是不對的(謄本第6頁T行)。王女士在上一段對審裁處的指控是顛倒黑白的。

23.王女士所提的上訴理由,無一項具爭議成份,因此本席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申請人)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