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雄 對 瀚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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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由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受聘於被告公司(「被告人」),任職塑膠生產員。申索人及被告人分別向對方申索及反申索代通知金。案件於2020年1月17日及20日在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席前審理。經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審裁官於2020年5月19日作出裁斷,並在2020年6月26日頒下裁斷理由書(「理由書」),裁定申索人敗訴,被告人的反申索勝訴。申索人須向被告人即時支付港幣20,000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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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4/2020 [2020] HKCFI 19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2020年第4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152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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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索人由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受聘於被告公司(「被告人」),任職塑膠生產員。申索人及被告人分別向對方申索及反申索代通知金。案件於2020年1月17日及20日在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席前審理。經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審裁官於2020年5月19日作出裁斷,並在2020年6月26日頒下裁斷理由書(「理由書」),裁定申索人敗訴,被告人的反申索勝訴。申索人須向被告人即時支付港幣20,000代通知金。 2.由理由書可見,案件的爭議點完全屬於事實範疇。申索人的說法是他是在2019年2月26日被被告人的胡先生突然口頭解僱。被告人的說法是申索人在3月2日拒絕繼續工作。在考慮雙方的證言及相關文件證供後,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及他的證人的證供不可信,而其案情亦欠缺邏輯。相反,審裁官裁定被告人的案情明顯地更有可能及更符合邏輯,並接納被告人的證言。基於他在事實的裁斷,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申索不成立,而被告人的反申索成立。 3.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原訟庭只可基於法律論點或勞資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才可頒出上訴許可。第32(1)條的原文如下:
4.申索人在2020年5月29日遞交其表格十四。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5.如上文所言,案件所有的爭議點全屬事實範疇,而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亦全為事實爭拗。在本席席前作出口頭陳詞時,申索人亦只重複一些事實爭拗,如被告人的證人講大話、被告人記錄不齊全、連僱傭合約也沒有等。申索人不能提出任何法律觀點,而勞資審裁處在審理本案時亦無超越其司法管轄權。基於上述第32條,本席無權頒出上訴許可。 6.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