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4/2020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ugust 2020.
1. 申索人由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受聘於被告公司(「被告人」),任職塑膠生產員。申索人及被告人分別向對方申索及反申索代通知金。案件於2020年1月17日及20日在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席前審理。經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審裁官於2020年5月19日作出裁斷,並在2020年6月26日頒下裁斷理由書(「理由書」),裁定申索人敗訴,被告人的反申索勝訴。申索人須向被告人即時支付港幣20,000代通知金。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