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Wai Kar 對 Dragon Kings Development Ltd t/a Famous (Dragon Kings) Resta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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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 第 59 號命令第10(5) 條說明上訴法庭可在特殊情況下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財政匱乏或者是上訴人的上訴若被駁回,答辯人在執行其獲得的訟費命令時會遭遇延誤和困難。但儘管上訴法庭接納上訴人是財政匱乏,仍可考慮他的上訴是否具有極大的勝算機會,酌情決定應否作出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Case No.CACV 27/2020[2020] HKCA 71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7/2020

[2020] HKCA 7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20 年第 27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7 年第 88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CHEUNG WAI KAR  
   
被告人 DRAGON KINGS DEVELOPMENT LIMITED
trading as FAMOUS (DRAGON KINGS) RESTAURA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20年8月24日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背景

1.1這是一宗人身傷亡案件。被告人聘請原告人為臨時廚師及指示原告人在2016年9月6日清洗廚房的金屬抽油機通風口隔片。該抽油機通風口離地約兩米,當原告人爬上煮食爐頭預備清潔隔片時他右手拇指被抽油機的鋒利邊緣割傷。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施百祥判定被告人須為意外賠償原告人,但原告人也須為意外承擔百份之二十五(25%)的共分疏忽責任。施法官判原告人可獲的賠償額為:

1. 痛苦、痛楚及失去生活的樂趣賠償 $350,000
2. 聆訊前收入損失賠償,包括強積金 $194,250
3. 聆訊後收入損失賠償
4. 喪失工作能力賠償 $79,320
5. 專項賠償(同意式) $7,580
  $631,150

  扣減25%共分疏忽 ($157,787.50)
    $473,362.50

  扣減已收的僱員賠償金額  ($400,000)
  合共: $73,362.50

1.22020年1月17日,原告人透過其代表律師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四點上訴理由:

1)  施法官在裁定原告人承擔25%共分疏忽時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2)  施法官在裁定原告人在該意外前月薪為$10,000時沒有考慮「相關證據」;

3)  施法官「隱含地裁定」原告人不能回歸擔任廚師工作,同時不批准原告人「聆訊後收入損失賠償」,實屬法律上的錯誤;

4)  施法官在裁定原告人2019年6月前沒有接受任何有關護衛員訓練時沒有考慮「相關證據」。

1.3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要求原告人28日內提交法庭$150,000保證金。

1.4原告人在原審時由法律援助署代表。上訴通知書亦是由律師撰寫。現原告人不獲法律援助,親自行事。

1.5根據2020年6月3日和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的非宗教式宣誓,被告人已將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的文件、大律師書面陳詞和文件冊送達原告人的「通常和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1.6原告人至今仍然未遵從法庭指示,就被告人的申請作出任何回應。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被告人的申請。

II.  原則

2.《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 第 59 號命令第10(5) 條說明上訴法庭可在特殊情況下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財政匱乏或者是上訴人的上訴若被駁回,答辯人在執行其獲得的訟費命令時會遭遇延誤和困難。但儘管上訴法庭接納上訴人是財政匱乏,仍可考慮他的上訴是否具有極大的勝算機會,酌情決定應否作出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III.  本庭的意見

3.1原告人沒有提供他個人的財政狀況給予參考。從法庭文件中,本庭可推斷原告人很有可能財政匱乏。施法官判案後雙方在2020 年1月17日簽署「同意傳票」,法庭亦於2020 年3 月2 日批准該傳票。從「同意傳票」的內容可見,縱然原告人於本訴訟獲得$73,362.50賠償,但他亦須負責被告人在2017 年11 月17 日之後的訟費及以年利率10% 計算的訟費利息。扣除這些費用後,原告人在這次訴訟獲得的賠償應該所剩無幾。原審時的證據顯示原告人在該意外前兩年只是賺取$238,563的工資,在意外後他沒有任何工作。換言之,由2014 年9 月至今的五年九個多月,原告人的總收入為$238,563,這亦是支持原告人財政匱乏的證據。因此,法庭接納原告人財政匱乏,無能力承擔若上訴失敗需要支付被告人訟費的責任。被告人若執行訟費命令會遇到延誤或困難。

3.2至於原告人的上訴勝算機會,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有充分的上訴理由令本庭不作出他需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3.3本庭批准被告人的申請,作出以下的命令:

1)  原告人須於本命令的日期起計42天內,把$140,000繳存法庭,作為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

2)  本上訴的所有法律程序被擱置,直至上述第1) 段訂明的訟費保證金全數繳存法庭,以及原告人已把有關的通知書送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被告人。上述有關通知書須於在法庭繳存訟費保證金的同一天內送交。

3)  倘若原告人在限期前未有繳存訂明的訟費保證金,經被告人書面通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法庭便會隨即撤銷本上訴,毋需另行作出命令或通知。

4)  本上訴倘若在第3) 段的情況下被撤銷,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如金額有爭議,會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5)  本申請的訟費,不論最終上訴結果如何,須由原告人支付給被告人。被告人在訟費清單說本申請費用(包括大律師收費)是$110,000。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為$40,000。

(張澤祐)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