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健文 對 香港宏高貨運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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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僱員補償申請原定於本年3月2、3、4和9日為審訊日期,為期4天。但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3月的審訊日期押後到2020年7月6、7、8和13日,連續4天。

Case No.DCEC 1255/2015[2020] HKDC 6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1255/2015

[2020] HKDC 6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1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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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NG KIN MAN(吳健文)  

答辯人 HONG KONG WELLCORP FREIGHT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香港宏高貨運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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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0年6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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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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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僱員補償申請原定於本年3月2、3、4和9日為審訊日期,為期4天。但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3月的審訊日期押後到2020年7月6、7、8和13日,連續4天。

2.在2020年6月12日,答辯人代表律師來函,申請將7月的審訊押後,原因是答辯人的其中一名重要證人謝銀香女士為深圳居民,她是深圳宏高貨運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宏高」)的財務經理。根據答辯人的案情,深圳宏高才是申請人的僱主,答辯人並不是僱主。答辯人律師在信中稱,由於這名謝女士是重要的證人,她的證供關乎申請人所爭議的一些重要文件的真實性,所以這名證人是不可缺少的。

3.由於這名證人現時是深圳居民,根據現時的抗疫政策,謝女士來香港須受制於14天的強制隔離政策。此外,她申請來香港的簽證亦不可以超過7天,故在現時的情況下安排謝女士來香港出席聆訊是不切實際。

4.本席考慮過答辯人以信件方式單方面提出的押後申請後,由於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席不可以書面處理答辯人的申請。在6月15日,本席發出指示,將答辯人的書面申請押後至今天作第4次審前覆核聆訊處理,並由法庭發出通知予雙方。在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並沒有出席,而在這段期間申請人亦沒有作出任何回應。在這情況下,本席唯有只考慮答辯人申請的理據。

5.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聲稱,雖然法庭曾提議兩個方法處理謝女士的證供,其中之一是採用遙距聆訊方式,另一方法則是把她的證供押後,但是本席考慮過陳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在現時的情況下這兩項提議均不理想。關於安排遙距聆訊方面,由於現時時間緊迫,代表答辯人的律師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處理。至於將謝女士的證供押後,本席認為亦不理想,因為這會影響審訊的完整性。因此,基於上述原因,本席現批准答辯人的申請,將7月的4天審訊押後。

6.鑒於現時疫情不明朗,並考慮到如果時間太早的話,這名證人可能仍然受抗疫政策所影響,所以必須押後審訊日期一段長時間。考慮到聖誕節與農曆新年假期可能會影響法庭的日期和證人的工作安排等所有情況,以及與大律師商量後,認為2021年3月1、2、3和8日是最理想的新審訊日期,所以現在本席將7月6、7、8和13日的審訊日期取消,改為於明年2021年3月1、2、3和8日上午10時在區域法院第26庭開審。

7.今天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 羅雪梅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劉海慶律師行延聘的陳碩樺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