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69/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ugust 2020.
1. 第一被告人否認12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詳情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間向六間不同的財務公司(受害公司)詐騙合共港幣157萬元,手法為兩位被告,藉作欺騙,向有關財務公司提出不同金額的貸款申請中,向該些公司的職員虛假地表示(i) 該劉倩瑜(第二被告/第一被告的情人)是黃雅芝(第一被告的妻子);(ii)該劉倩瑜是一張姓名為黃雅芝的香港身分證的真正持有人;(iii)及黃雅芝正在申請該筆貸款,並意圖欺詐誘使該公司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行為,即批出該筆貸款,導致該劉倩瑜獲得利益,或導致該六間財務公司蒙受不利,又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第二被告人一早表明認罪,在審訊前亦獲控方接納轉為污點證人,以下把第二被告人簡稱為控方證人十或劉女士。就第一被告的審訊,控方共傳召了10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黃女士就是第一被告人的妻子。控方第二至第八證人是上述財務公司的營業代表,負責處理涉案貸款的申請。控方第九證人偵緝警員1355負責在2018年4月30日到第一被告的住所檢取證物。控方第十證人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