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鋼具傢俬廠有限公司 訴 梁鑑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60/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y 2003.
1. 原告人是一家鋼具傢俬生產商,在內地設有廠房。原告人在內地經營的方式是來料加工,即是說原告人在內地生產傢俬的物料必須來自香港。原告人持有內地配給的進口配額,將所需要的物料運往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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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60/2002 CACV 3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360 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1 年第 8004 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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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3 年 5 月 22 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情 1.原告人是一家鋼具傢俬生產商,在內地設有廠房。原告人在內地經營的方式是來料加工,即是說原告人在內地生產傢俬的物料必須來自香港。原告人持有內地配給的進口配額,將所需要的物料運往內地。 2.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前僱員,職位是原告人內地廠房的總經理。 3.2000 年 10 月 16 日,一輛貨車從香港運送貨物到內地時遭內地海關扣查。當時載貨清單上申報的付貨人為原告人。該貨車報稱載着 2.2 公噸的油漆粉末,但內地海關發現車上所載的貨物實重約 3.5 公噸,包括地板油 380 公斤、脂肪族二元胺 650 公斤及聚氨酯 2475 公斤。由於貨車所載的貨物與申報的不同,原告人被罰款人民幣 ¥20,000,司機被扣留,原告人需要再支付 ¥20,000,司機才被釋放,而該貨車則原車退回香港。 4.原告人指上述的物料並不是供應內地廠房生產之用。原告人對是次物料運送是全不知情的。原告人指被告人未經原告人同意私自將上述的物料運往內地謀取私利,此舉違反相方的僱傭合約。原告人亦指被告人利用原告人的進口配額運送原料去內地的行為是侵佔及濫用原告人的財產。 5.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駁回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不服判決,現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6.本案是涉及事實爭辯的裁決。法律的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決時忽略了某些重要的證據或根本是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裁決,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推翻這個裁決。 被告人的書面答辯 7.被告人承認是他安排將該批貨物運往內地,但他否認從中謀取私利。根據被告人的答辯書,他的答辯如下:
8.被告人的書面供詞亦和上述理由一樣。這個答辯理由涉及兩個步驟。第一原告人首先在內地購買物料以供生產,然後為了符合內地規定及配額的要求,向行家借物料,然後從香港運送物料給這行家。 陳法官的判決 9.陳法官對被告人答辯的了解並不是和被告人上述的答辯理由完全相同。陳法官在判案書第 9 至 11 段概述被告人的答辯理由。 10.第 9 段指在實際運作上,原告人內地工廠不時因趕工會先向國內友好廠商相借或購買所需的物料,稍後才從香港進口一批相同數量的物料去抵銷進口配額。 11.第 10 段說很多時原告人從香港運往內地的物料並不是與之前所用去的物料種類相同,而是應友好廠商的要求把他們所需用的其他物料運往內地。原告人在載貨清單上只會籠統地申報有關的物料,而不會詳細說明其種類,這樣就取巧地將物料運入內地,雙方互惠互利。 12.第 11 段說本案的交易就是根據以上的情形發生的,一間名為匯奇公司(以後簡稱“匯奇”)是原告人其中一名漆油供應商。原告人向匯奇購買或借用一批漆油,匯奇同意出售上述油漆給兩間內地公司。當日進口物料時,清單內只填上油漆粉末是沒有犯錯的,因為仔細列出油漆類型只會圖添限制。當日清單申報錯誤的地方是所填報的數量為 2243.6 公斤,而實際重量則為毛重 3505 公斤;剩重 2800 公斤。內地海關當日是以重量不符為理由扣查貨車,與申報之物料種類不符無關。內地海關對漆油並無再行分類。當日被告人發覺貨車司機錯誤填報貨物重量為 2243.6 公斤,但當時已經來不及作出修改。他曾致函原告人承認錯誤,但事實上他絕無半點私心或私自謀利。 13.陳法官指本案的關鍵在於被告人進口該等物料的動機。陳法官認為原告人未能成功舉證被告人當日所作的行為是違反僱傭條款及私下圖利。陳法官指他看不到有甚麼實質證據指證被告人在這次交易中獲得任何利益。陳法官指就被告人所說該等物料使用原告人的配額運往內地的原因,原告人沒有提出實質的證供否定其說法。陳法官認為被告人這次的安排在事前是沒有知會原告人或獲其批准的,但他認為被告人既然身為原告人廠房的總經理,就毋須每事都請示原告人;相反,事事請示是不合常理及不符合商業運作常規的。 答辯的基礎 14.綜觀判案書第 9、10 及 11 段的內容,陳法官在概述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時是認為匯奇曾經出售或借出物料給原告人用作生產,即是說這個交易只是涉及匯奇及原告人。判案書第 9 段提及原告人向友好廠商先行相借或購買物料,這是銜接該段的前部份所說基於趕工,等不及香港運送的原物及物料,以致要先行在國內購買物料一事。陳法官在第 10 段說:「是次事件就如以上發生」及指原告人向匯奇購買或相借漆油,這也是銜接了第 9 及 10 段之內容,這包括所供應的物料是用作生產之事。 15.但本案的證供並非如此,審訊的錄音謄本顯示被告人對這次運送的原因提供不同的版本。原告人的證人李國治在接受盤問時,被告人說這次的運送是由於匯奇曾經借出物料給原告人。接着,陳法官協助被告人盤問李先生是否同意匯奇因之前提供物料給原告人,所以原告人後來運送物料給匯奇去抵銷配額,被告人當時沒有就這個問題作出糾正。但當被告人作證時,他卻說原告人所需要的物料並不是從匯奇借來作為生產之用的,原告人其實是在內地向三間供應商購買得來的。被告人說在 10 月 16 日曾經向匯奇借物料,但在 10 月 16 日或 17 日,被告人已經將物料原封不動地交還給匯奇。 忽略的事實 16.根據陳法官所了解的答辯理由,是可以被法庭接納為合理的答辯,因為如果匯奇曾經提供物料給原告人用作生產,原告人之後代匯奇運送它所需的物料,這樣既可以報銷它自己的配額,又可以答謝匯奇給它的協助。 17.若匯奇先前沒有向原告人提供物料,而原告人卻代它運送物料返內地,這所產生的基本問題是原告人是否仍需要代匯奇作出這次的運送呢?這是否仍是一個合法報銷配額的方法呢?其實,在這情況下,被告人所說的借貨只不過是形式上的動作,他的行為是可以被裁定為藉詞運送物料報銷配額,實是不正當地使用原告人的配額替別人運貨。 18.在陳法官的判案書中,他沒有提及原告人曾向三間供應商購買物料一事,由此可見陳法官是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但本庭認為陳法官沒有提及的證供是重要的證供,它會直接影響被告人的答辯基礎。 原告人的案情 19.原告人的代表李國治先生("李先生")作供說來料加工的產品不可以在國內購買。他從來未指示過員工(包括被告人)將原告人的物料入口配額轉給其他廠商使用。他指若沒有向廠商買貨,根本是不可能向它相借逾兩公噸的貨。 原告人對安排不知情 20.被告人指李先生同意或沒有反對他處理物料之事,但李先生卻說原告人和他對這個安排全不知情。 21.陳法官說他對李先生「所述證供並無問題」。他駁回原告人的申索只是由於李先生未能證明被告人在這次交易中得到任何利益。 22.就算原告人未能證實被告人獲得利益,這也不表示原告人未能在本案證實被告人在這次交易需要負上責任。本案是有證據證明原告人因這次事件受到損失的。 23.其實,被告人將物料輸入內地時沒有如實申報,並利用原告人的配額來輸入非原告人所需要的物料根本已經不是一項正常的商業運作。 24.原告人申索的原因是它從來沒有批准這樣的交易及對這次的交易全不知情。既然陳法官接納李先生的證供,這表示原告人是沒有批准這種交易及對是次交易全不知情,但他說被告人無須每事請示原告人,更甚至說事事請示是不符合商業合作常規或不合常理的。 25.本庭認為這方面的裁決是錯誤的,原因是除非原告人是知道被告人所說的安排,而它同意或不反對被告人的做法,否則,被告人是需要向原告人請示這樣有違常規,甚至是觸犯內地法律的行為。 26.這批物料被內地海關罰款後退回給原告人。匯奇曾經要求原告人交回這批物料,但當原告人要求匯奇提供文件來證實它有權要求原告人交回這批物料時,匯奇卻沒有作出任何回應的行動。從這點可顯示這是一項有異常規的商業行為,這亦支持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指稱,但陳法官並沒有對這點作出裁決。 27.故此,陳法官所作出的事實判決是存有嚴重的缺憾。陳法官沒有在關鍵的議題上作出裁決。這些裁決是需要由原審法官作出的。 總結 28.因此,本庭批准上訴,推翻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及由另外一位法官重新審理。 訟費 29.由於原告人成功地在這上訴推翻原判,所以它可獲得上訴訟費,但原審訟費則歸於重審勝訴的一方。
原告人 :由伍卓達律師行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陳應達律師行事務所轉聘張玉燕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