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September 2020.
1. 上訴公司是控方證人陳偉強的僱主。控方案情指上訴公司老闆於2018年3月16日口頭解僱陳先生。由於陳先生被解僱前曾經在為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勞工處認為公司涉嫌在《僱傭補償條例》不容許的情況下在工傷期間解僱僱員,因而根據《僱傭補償條例》第48(1)(a)及48(2)條向上訴公司發出傳票。公司否認指控,在暫委裁判官唐偉倫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指控成立,判處罰款$12,000。公司現就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