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776/200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20 before 黃禮榮.

贍養費 – 更改命令 – 經濟能力 – 成年子女 – 欠繳款項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2 條 – 父親申請將贍養費下調或解除,指稱無經濟能力 – 法庭發現父親證供不確,擁有物業及汽車,生活水平不如其所述 – 法庭裁定父親有足夠財政能力支付每月 5,500 元贍養費 – 兒子年滿 18 歲後仍在澳洲攻讀大學,未有自立能力,父親須繼續支付直至完成全日制教育 – 父親欠繳 28 個月贍養費共 154,000 元,須於一個月內支付 – 母親申請追討超過 12 個月欠繳款項,法庭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 – 呈請人申請無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父親是否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 5,500 元贍養費 · 兒子年滿 18 歲後是否仍須繼續支付贍養費 · 母親能否追討超過 12 個月欠繳的贍養費

Outcome: 父親申請撤銷。父親須繼續支付贍養費直至兒子完成全日制教育。父親須支付欠繳贍養費。

Case No.FCMC 12776/2001[2020] HKFC 17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0 Jul 2020
Judge黃禮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776/2001

[2020] HKFC 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1年第12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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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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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8日及9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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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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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呈請人申請更改須向答辯人支付給家庭子女(以下簡稱「兒子」)贍養費金額的審訊。本席在本判案書簡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

背景

2.雙方於1999年10月結婚,而這段婚姻亦早於2003年6月17日當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時正式結束,當時兒子只有3歲。

3.於2002年10月8日在雙方同意下,法庭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給予母親。雖然雙方的婚姻早於十七年前結束,但雙方仍不時有爭拗,需要法庭處理,大都是圍繞兒子的探視及離境問題。

4.兒子於2000年3月出生,現年20歲。雖然兒子已經長大成人,但由於仍然在澳洲的大學攻讀學位課程,仍未有自立能力。

5.原先的贍養費命令是在2003年4月22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頒下的。根據命令,父親須由2003年9月1日開始每月支付母親5,5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以下簡稱「該贍養費命令」)。值得留意的是,當時法庭並沒有在該贍養費命令明示,若兒子18歲成年時仍接受全日制教育或職業訓練,父親是否仍須繼續支付贍養費。

6.父親曾在2004年7月27日向法庭申請將贍養費的金額下調。經審訊後,當時的主審法官將金額維持不變。

雙方的申請

7.不爭議的是父親一直有按照該贍養費命令支付兒子的贍養費,但當兒子在2018年3月年滿18歲時父親就停止支付。當時兒子仍就讀中六級,應考當年的文憑試。這導致母親在2018年5月25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指示父親,他須繼續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直至兒子完成全日制學業。

8.父親亦於2018年8月1日申請將向兒子支付的贍養費命令解除。

9.雖然該贍養費命令並沒有列明在兒子年滿18歲但仍接受全日制教育或訓練時,父親是否仍須繼續支付贍養費,但本席認為父親應須繼續支付,因兒子仍未能自立。事實上,在審訊時父親的申請的唯一理由是他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5,500元,他並沒有質疑需要負上供養兒子的責任。他更作出讓步,申請將原先贍養費的金額由5,500元下調至1,000元。

雙方現時的情況

10.父親現年55歲;他在2004年8月再婚,與現任妻子育有一名女兒,女兒現年12歲,將會在今年9月升讀中一級。父親與他的現任妻子、女兒及他的母親(以下簡稱「祖母」)現時居住在位於深井一個由祖母擁有的私人住宅單位。

11.母親現年49歲。她亦在2009年9月再婚,與現任丈夫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1歲。母親現時與現任丈夫、女兒及兒子居住在一個由她擁有位於九龍區的居者有其屋單位。兒子在2018年8月遠赴澳洲升學,現時就讀大學二年級,主修土木工程,預計將會在2023年5月畢業,屆時兒子將會23歲。

12.母親並沒有工作,是全職的家庭主婦。不爭議的是兒子現時在澳洲的生活費及學費由母親現時的丈夫提供。

爭議事項

13.審訊時雙方同意唯一的爭拗點是父親是否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5,500元的贍養費。

父親的案情

14.父親早年在日本接受大學校育,主修機械工程。約1992年當父親在日本完成了半年的在職訓練後便回到香港工作,自始以後他一直在一些日資公司從事消費者電腦產品及遊戲的採購或銷售工作。

15.父親宣稱,在2008年(他當時是43歲),當他的公司由香港遷移至內地後,他便失去穩定的工作。他宣稱,自始之後他只在暑假期間以散工形式任職日文導師及曾在不同行業擔任銷售工作,但每份工作都不長久,最長的一份工作是在一間進口日本汽車的公司工作,他只任職了十一個月。父親強調,由於所有相關生意性質的公司都已經搬進內地,導致他無法找到穩定的工作。在此情況下,他在數年前成立了一間公司(簡稱「RC公司」)。RC公司是從事買賣電子零件生意的,之前也曾替父親以前服務過的汽車公司提供顧問的服務。父親現時主要的工作是營運RC公司,但RC公司的收入不穩定,每月的淨利潤只有約1,000元。

16.父親現時的妻子從事行政工作,每月入息約有11,000元。

17.父親與祖母擁有兩個聯名物業。第一個是位於九龍區的住宅物業(簡稱「九龍物業」),而第二個是位於新界天水圍的鋪位(簡稱「天水圍鋪位」)。一直以來,這兩個物業都是出租的。除了這兩個物業外,祖母與她的另外兩名兒子也擁有兩個聯名的物業。

18.父親強調,他與祖母的聯名物業都是他父親的遺產,物業並不屬他所有。父親亦依賴過往的稅單及報稅表來證明他的收入太低,不需要繳付稅款。

母親的案情

19.母親的案情是很簡單的,父親所講他沒有財政能力,根本不可信,一直以來父親都能夠在兒子年滿18歲之前準時繳付贍養費。母親更強調,不論兒子在18歲之前或之後,父親的情況並沒有任何改變。她亦指出父親與祖母是在2015年以2,050,000元購入天水圍鋪位。

討論

20.審訊時,父親原先的講法是他並沒有從九龍物業及天水圍鋪位獲取任何租金收益,所有租金都屬祖母所有的。當被本席問及為何他是其中一位聯名業主,但卻沒有租金收益時,父親的回應不是前言不對後語就是支吾以對。父親最後承認,他有收取一半的租金收益。他指稱從九龍物業只有淨收益5,200元,而從天水圍鋪的淨收益每月只有1,250元,連同他從RC公司每月的收入約1,000元,他每月的總收入只有約7,450元。可是,當本席向他指出,父親在日期2018年8月31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他並沒有任何收入時,他就同意「經濟狀況陳述書」的相關內容不確。但父親補充,他當時每月的收入只有約4,000元,原因是當時他的兩名弟弟也是九龍物業的聯名業主,兩名弟弟是在2018年12月才將他們在物業的業權轉移至給他及祖母。此外RC公司當時是虧本的,故此他當時每月的入息只有約4,000元。

21.父親在同一份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的支出為20,210元,這已包括他家庭的一般開支、他個人的開支及女兒的開支。父親作供時聲稱,他的總開支現時已減至約每月13,500元。當被問及,在此情況下他的家庭如何支撐時,父親就解釋,除了他每月的7,450元外,他的妻子每月的收入有約11,000元,總數是18,450元。當被問及,在此情況下,他的妻子只有約4,950元作為她的個人開支,父親應沒有餘錢支付他所承諾給兒子的1,000元贍養費。父親的回應只是簡單的說,他的太太可以從她的個人開支節省1,000元。當再被追問父親從何可以這般肯定他的太太會同意刪減她的個人開支或3,950元(即平均每日132元)是否可以維持時,他就沒有任何合理的答案。

22.父親聲稱,在2018年12月當他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時,每月的收入只有約4,000元,但他報稱的開支卻是20,210元。在此情況下,就算他的妻子不需要任何個人開支,將她每月11,000元的整筆收入用作開支,父親每月仍有約5,200不敷之數。為了要解釋在此情況下父親如何支撐時,他就承認,從2008年開始祖母便不時對他作出財政資助。他解釋,打從失去了穩定的工作後,他只是間中做些工作,當中有長達五至六個月,最長達一年的時間失業。祖母從2008年開始便不時給予財政資助,這些資助是不固定的,金額是5,000元或10,000元不等。父親強調是祖母主動向他查詢他每月是否有足夠的金錢應付開支。

23.父親同意,縱然他的經濟情況緊絀,每月只有約4,000元的收入,但直至兒子年滿18歲之前,他仍然可以一直準時支付每月5,500元的贍養費。他解釋贍養費是從他替兒子購買的保險單提取款項支付的。他在與母親離婚時曾替兒子買下一份保險單,目的是應付兒子的生活及教育開支。他曾先後三次從保險單提取款項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最後一次是在約2017年5月,當時提取了295,000元;之後他便將保險單取消。父親對在提取了295,000元之後是否仍須繼續對保險單作供款的證供是前後不一致的。無論如何,父親強調,在提取了該295,000元之後他已沒有經濟能力替保險單供款。父親亦供稱,他亦替現時的女兒購買了類似的保險單以作保障,當女兒年滿18歲時可獲約500,000元。

24.很明顯,按父親的證供,該筆295,000元的款項是「專款專用」,特定作兒子的生活及教育用途。在2017年5月當父親提取了該筆款項時,兒子仍有約十個月才年滿18歲,以每月5,500元,以295,000元之數,從2017年5月起計,應可應付最少五十三個月。換言之,這筆金錢可應付至2021年9月。既然父親承認該份保險單是為兒子的生活及教育費而設,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父親斷沒有理由在提取了295,000元之後,便在當兒子年屆18歲時停止支付。被本席信問時父親承認在兒子年滿18歲時,縱然他仍有足夠的金錢,卻沒有支付。

25.毫無疑問,父親就著祖母作出財政資助的證供是自說自話,特別是他聲稱在2017年5月提取了295,000元之後他主動向祖母表示不需要任何財政資助。既然該295,000元是「專款專用」,那麼父親的講法便是不合情理。本席認為父親的證供毫不可信。

26.的而且確,根據父親的個人信用卡結單,他的個人開支不高,但本席留意到,他的開支,甚至是家庭開支(包括醫療開支、娛樂費、煤氣費、汽油費、教育支出及電話費等等)大都是由他的RC公司所支付的。再者,客觀的事實是,打從2006年起父親便有能力以汽車代步方便女兒及祖母外出。此外,就正如前述,父親與祖母在2015年8月以$2,050,000購入了天水圍鋪位。這些客觀的證據均顯示父親及他的家庭生活水平並不如他所說的那麼低。本席可以肯定父親並沒有對法庭就他的財政狀況作出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本席不接受父親當時每月的收入只有約4,000元的指稱。很明顯,他的財政狀況在兒子年滿18歲之前或之後根本沒有甚麼轉變;本席對父親的財政狀況作出不利他的推斷。本席裁斷,就算現時父親也是有能力支付兒子5,500元的贍養費。無論如何,父親也承認,縱然他有295,000元,也沒有支付贍養費給兒子。

27.父親在提訊及審訊時不止一次向法庭投訴兒子沒有聯絡他,亦沒有探望祖母。本席推斷這是父親拒絕支付贍養費的真正原因。兒子已長大成人,本席不能亦沒有資格指示父親應如何處理他與兒子的關係,但本席可以肯定的是父親不能以此作為反制措施,這不是將贍養費金額下調的理由。

28.母親指兒子每月平均需要約40,000元,這已包括他在澳洲的教育開支。父親並沒有對金額提出質疑。本席認為,雖然物價在過去的十七年應有相當的上升,然而5,500元的贍養費金額從未改變;本席認為金額合理。

29.基於以上的理由,父親斷沒有理由在兒子年滿18歲時便停止支付贍養費。不爭議的是由2018年4月至今(即2020年7月)父親欠繳的金額是154,000元(即5,500元X 28個月)。基於本席對父親財政狀況作出的裁斷,本席認為父親有足夠的財政能力一次過支付154,000元。本席會給予父親一個月時間支付該筆款項。

30.就正如前述,母親於2018年5月25日已向法庭作出申請,要求法庭命令父親須繼續支付贍養費。母親在作出申請時父親只有兩個月欠繳贍養費,因此母親當時並不需要依賴《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向法庭申請許可執行父親超過十二個月欠繳的贍養費。當然,2018年4月距今已超過十二個月,但基於本案的情況,考慮到母親在2018年5月25日已作出申請,本席認為就算母親需依據該條例第12條提出申請,法庭也應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批准她可向父親追討由2018年4月開始欠繳的贍養費。

31.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將呈請人(父親)將贍養費命令更改的申請撤銷。

32.本席亦頒令:

(1)    雖然家庭子女已年滿18歲,但呈請人仍須根據日期2003年4月22日的命令繼續向答辯人支付5,5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直至家庭子女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

(2)    呈請人須於本命令日期的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154,000元欠繳的贍養費。

訟費

33.由於本席撤銷了呈請人的申請,答辯人理應獲付訟費,但由於答辯人不須要呈請人支付訟費,本席頒令呈請人的申請無訟費命令。

  (黃禮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