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776/200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20 before 黃禮榮.
贍養費 – 更改命令 – 經濟能力 – 成年子女 – 欠繳款項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2 條 – 父親申請將贍養費下調或解除,指稱無經濟能力 – 法庭發現父親證供不確,擁有物業及汽車,生活水平不如其所述 – 法庭裁定父親有足夠財政能力支付每月 5,500 元贍養費 – 兒子年滿 18 歲後仍在澳洲攻讀大學,未有自立能力,父親須繼續支付直至完成全日制教育 – 父親欠繳 28 個月贍養費共 154,000 元,須於一個月內支付 – 母親申請追討超過 12 個月欠繳款項,法庭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 – 呈請人申請無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父親是否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 5,500 元贍養費 · 兒子年滿 18 歲後是否仍須繼續支付贍養費 · 母親能否追討超過 12 個月欠繳的贍養費
Outcome: 父親申請撤銷。父親須繼續支付贍養費直至兒子完成全日制教育。父親須支付欠繳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