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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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莫廣才)和陸少芳及陳志良原面對共三項控罪的控罪書。在案件押後等候裁決期間,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原審法官)指示控辯雙方考慮應否修改第二項控罪並向法庭作進一步陳詞。

Case No.CACC 337/2019[2020] HKCA 54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37/2019

[2020] HKCA 5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3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莫廣才
  (MOK KWONG CHO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3日
判案日期: 2020年7月3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7月8日

判案理由

引言

1.申請人(莫廣才)和陸少芳及陳志良原面對共三項控罪的控罪書。在案件押後等候裁決期間,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原審法官)指示控辯雙方考慮應否修改第二項控罪並向法庭作進一步陳詞。

2.結果,控方修改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並新增第四項控罪,其後果是將原第二項控罪即串謀詐騙銀行令銀行發出信用卡,及詐騙銀行令銀行因信用卡被非法使用而損失金錢分開處理,而成為第二項及第四項控罪。

3.經修改控罪書後,第一項控罪指莫廣才和陳志良串謀偷竊他人信件;第二項控罪指莫廣才、陸少芳和陳志良串謀詐騙銀行,以盜竊得來的信件向銀行申請並成功取得銀行發出的信用卡;第三項控罪指陳志良管有他人身份證;及第四項控罪則指莫廣才、陸少芳和陳志良串謀詐騙銀行,以非法得來的信用卡消費及提取現金。

4.莫廣才、陸少芳和陳志良都否認全部控罪。

5.經審訊後,莫廣才和陳志良被裁定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陸少芳罪名不成立;陳志良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莫廣才第四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陸少芳和陳志良則罪名成立。

6.莫廣才被判處入獄共5年半,陸少芳被判處入獄5年半,而陳志良則入獄共6年半。

7.莫廣才不服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的定罪裁決和兩項控罪的判刑。陸少芳則不服第四項控罪的定罪裁決及判刑。他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8.2020年6月16日,陸少芳放棄全部上訴申請,其申請亦被撤銷。本席只需要處理莫廣才針對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的定罪和判刑的申請。

9.經聆訊後,本席駁回莫廣才提出的全部申請。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案情

10.案發時,陸少芳和陳志良是男女朋友關係,共同居住於上水河上鄉F56號2樓(該單位)。

11.控方指案發期間陳志良安排莫廣才從一些少人關注及位處新界的唐樓的信箱偷取信件,目的是利用該些信件向不同銀行申請信用卡。陳志良和陸少芳會根據盜取得來的他人信件在該單位利用電腦及其他器材製造假文件作申請信用卡之用,而莫廣才則負責遞交該些虛假文件到不同銀行,目的是以他人的名字申請信用卡。

12.陳志良和陸少芳會以電話與銀行核對資料或回答查詢,直至銀行批准及寄出信用卡到他們用作收取信用卡的地址。陳志良再安排莫廣才到該些地址的信箱拿取非法取得的信用卡後,會確認及更改信用卡密碼。陸少芳會利用該些非法取得的信用卡購物、消費及提取現金。

13.無爭議的證據顯示,有關銀行共發出115張信用卡,但申請該些信用卡所用的文件全是虛假的。該批信用卡曾被用作近1,000次購物及購買服務,包括現金提款用,而部分交易是網上交易,並透過莫廣才登記的互聯網規約地址進行。利用上述115張假信用卡詐騙到的金額近500萬港元。

14.有多名店鋪職員認出陸少芳是他們的常客,曾多次利用該些假信用卡購物及支付服務費用。

15.有跟蹤莫廣才的警員目睹他進入元朗不同的唐樓“搞啲信箱,攞走一啲信件,放入自己嘅斜孭袋”。莫廣才被拘捕後,警員在他身上搜出多項和罪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不同人士名下的信用卡、領取信用卡通知書及申請表、信用卡密碼通知書、糧單、月結單、銀行儲蓄存款簿副本、身份證副本及其他個人文件。莫廣才在警誡下回應:“係阿Tim叫我去偷信,偷完信佢就出返糧俾我,其他嘢我真係唔知”。

16.在其後多次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莫廣才承認陳志良指示他到某些地區的信箱偷信,而他在案發期間週一至週五都會將偷來的信件交給陳志良,他亦有按陳志良的指示將信用卡申請表交到不同銀行。

17.莫廣才承認該些偷來的信件是用作申請戶口、信用卡及私人貸款。他表示替陳志良工作每月會得到18,000至19,000元金額及其他福利,包括名貴禮物及取得一些涉案的假信用卡,而他更有用過該些假信用卡購買名貴物品。

18.莫廣才的電話有一個和罪行有關的WhatsApp群組。陸少芳和陳志良都是群組的成員。陳志良是透過該群組向他發出命令,而莫廣才則會向他匯報。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

19.在一般事項,莫廣才沒有作供自辯,但他指有關招認並非自願作出,並有作供支持他的說法。

原審法官的裁定

20.原審法官有小心分析雙方的證據。原審法官認定莫廣才是自願作出有關的招認,並因此裁定他的招認可以呈堂為證。

21.原審法官裁定莫廣才確有和陳志良串謀盜取大量他人的信件。原審法官指出除了莫廣才作出的招認外,他被捕時管有的多項文件都支持他確有按指示盜取他人的文件的說法。因此,原審法官裁定莫廣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22.原審法官亦認為莫廣才的招認及有關的實物證據,其中一項都足以證明莫廣才和陳志良有串謀詐騙不同銀行,並以虛假文件取得銀行發出的信用卡。因此,原審法官裁定莫廣才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23.但原審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顯示莫廣才有和陸少芳及陳志良協議使用非法取得的信用卡詐騙銀行。因此,原審法官裁定莫廣才第四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上訴理由

24.莫廣才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他指原審法官修改控罪的做法構成不公。他亦指原審法官過分參與審訊過程,令審訊不公。他認為原審法官的定罪推論不恰當,而他亦不應該利用陸少芳的招認來裁定他有罪。但莫廣才最終向本席表明控方的證據足以支持針對他的兩項控罪。

討論

25.本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有關證據,以本案的審訊過程及莫廣才的答辯理由而言,原審法官修改控罪將原有第二項控罪分拆成第二項及第四項控罪的做法正確。該做法不但不構成不公,更是對莫廣才有利。莫廣才亦有足夠機會回應基本上已包括在原來第二項控罪的指控。  

26.事實上,指控莫廣才的證據是全面及充分的。除了他作出過的招認外,莫廣才被拘捕時身上搜出的物件都支持他有和陳志良串謀盜取他人信件後,利用該些信件去詐騙銀行令銀行發出涉案的信用卡。針對莫廣才的證據是壓倒性的,亦是無可置疑的,莫廣才指原審法官過分參與審訊過程的指控不成立。原審法官亦沒有犯過莫廣才所指的過失。

27.對莫廣才被裁定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本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席不批准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8.本案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莫廣才和他的同謀膽大妄為。先盜取他人信件後,更利用多人的信件申請及成功取得銀行發出超過100張的信用卡。該些信用卡唯一用途是用作購物及其他使費或提取現金。事件導致銀行的總損失近500萬港元。莫廣才指他犯案的時段較控方所指的為短,對判刑影響不大。他指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重要亦絕非正確。

29.本席認為莫廣才被判處的5年半監禁刑期,絕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亦不批准他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