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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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20年9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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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798/2020 [2020] HKCFI 24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7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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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20年9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在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中,申請人指稱:
4.在黎同志 v 香港郵政署長 (CACV 134/2011,2012年1月6日),上訴法院指出:
5.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監督政府部門或官員的行政表現,或有沒有作出行政錯誤的決定,或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 6.如何因應疫情的爆發,適當地運用香港的公共財富及儲備而推出紓困或寬免措施並不是法律問題。這些決定應該由特區政府作出的。而作出這等決定時,相關的考慮點也十分廣泛,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及其他的因素。法庭並沒有權力,也不是適當的機關去作出這等決定。 7.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建議答辯人所作出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完全不合理的、或是在作出決定的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 8.此外,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並沒有足夠的權益以支持其司法覆核申請。明顯地,有其他人士,例如港鐵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或相關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比較申請人有更加直接的權益來挑戰政府的相關措施。 9.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