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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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20年9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798/2020[2020] HKCFI 241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798/2020

[2020] HKCFI 24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7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方國珊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9月22日

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20年9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保就業』計劃」。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放寬港鐵屋苑管理的『保就業』計劃申請,並強制有合約保障的物業管理及承辦商在取得『保就業』資助後,合理回饋屋苑。」

3.在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中,申請人指稱:

「政府於2020年5月推行第一期保就業計劃,當中指定法定機構及公司不具備申請資格,包括第44: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下稱:港鐵)。附件(1):『保就業』計劃及附件(2):『保就業』計劃下剔除的機構

於第二期保就業計劃規定中特首提到:大型物業管理公司成功申請第二期保就業計劃補貼後,需回饋不少於80%給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而當中有關管理公司相關的外判商,政府亦只是採取勸喻態度。附件(3):第三輪政府資助計劃申請最[新]消息

港鐵管理的相關屋苑,因為港鐵物業管理為指定法定機構及公司不具備申請資格。港鐵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市場上的管理費為表表者,在其它屋苑的管理費都能因相關的計劃回饋而得到減低,唯港鐵旗下的物業管理費沒有任何的減免空間。即是相關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並不能受惠於該計劃中,對相關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造成不公平,當中涉及10多萬個單位。附件(4):根據港鐵網站顯示的屋苑而整理的物業總結及詳情

而外判商合約的費用 (包括外判商員工的薪酬),均由相關屋苑管理費按合約全數支付。外判商在員工薪酬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完全沒有裁員的壓力。因此相關的公司在『保就業』計劃下從政府領取在屋苑工作的員工補貼,則變相雙重收入。因此政府應規定相關的公司回饋予屋苑管理費帳戶,令業主可以共渡難關。

現時,新鴻基轄下的管理公司已全數將『保就業』所得的全數金額回饋屋苑,以致相關屋苑能減免一個月的管理費。附件(5):屋苑減免管理費」。

4.黎同志 v 香港郵政署長 (CACV 134/2011,2012年1月6日),上訴法院指出:

「16. 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式及合理的。

17. 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時,才能干預。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的問題,亦不會作出一些沒有後果的裁決。」

5.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監督政府部門或官員的行政表現,或有沒有作出行政錯誤的決定,或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

6.如何因應疫情的爆發,適當地運用香港的公共財富及儲備而推出紓困或寬免措施並不是法律問題。這些決定應該由特區政府作出的。而作出這等決定時,相關的考慮點也十分廣泛,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及其他的因素。法庭並沒有權力,也不是適當的機關去作出這等決定。

7.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建議答辯人所作出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完全不合理的、或是在作出決定的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

8.此外,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並沒有足夠的權益以支持其司法覆核申請。明顯地,有其他人士,例如港鐵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或相關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比較申請人有更加直接的權益來挑戰政府的相關措施。

9.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