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彥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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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係法庭就住本案嘅簡短口頭裁決理由,被告人呢係面對一項管有呢一個嘅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嘅控罪。

Case No.ESCC 2551/2019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19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SCC2551/2019

[2020] HKMagC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東區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551號

程彥璋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

何俊堯裁判官審理
日期: 2020年6月19日
時間: 下午3時07分
出席人士: Ms Sabrina S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rian Tsui,instructed by Messrs Ivan Tang & Co.,代表被告人

裁決理由

1.以下係法庭就住本案嘅簡短口頭裁決理由,被告人呢係面對一項管有呢一個嘅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嘅控罪。

2.喺現階段呢我唔打算重複番我哋今早聽過嘅證供嘞,咁因為都係啱啱先聽過晒。

3.咁辯方嘅案情嘅時候呢,被告人係選擇不作供,亦都冇傳召任何證人喇,呢個係被告人嘅權利嚟嘅,法庭唔會因此呢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嘅推論。

4.喺考慮證供嘅時候呢,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喺控方度,控方必須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咁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係冇任何刑事紀錄嘅,就住呢一點,法庭亦都對自己作出咗適當嘅指引。

5.喺呢個案件入面,其實有啲事情,譬如包括警員一開始所見到有人堵路呢啲情況呢其實就冇爭議嘅,咁但係最重要成個案件嘅中心,就係究竟喺而家涉案嘅呢個男廁,公園入面嘅男廁入面嘅時候呢發生啲乜嘢嘅事情,就住呢一點,雖然根據控方第一證人嘅證供,當時其實除咗佢自己之外喇,仲有個沙展係在場嘅,咁但係喺現階段控方淨係選擇傳召呢個控方第一證人出嚟就住呢方面去作供,變咗呢呢個係一個一對一嘅情況,咁所以呢法庭呢就會需要特別小心去考慮呢個控方第一證人嘅證供嘞。

6.咁喺佢嘅--考慮佢嘅證供嘅時候,法庭係留意到其中一點就係話喺盤問底下喇係帶出咗呢個證人喺佢嘅證人供詞,同埋佢嘅記事冊,呢啲都係呢講緊喺事發之後不久喇,佢嘅一啲嘅記錄喇,咁佢入面呢都係形容到當時係制服咗呢一個嘅被告人嘅,咁好明顯呢個嘅講法本身呢就同佢喺庭上面所形容嘅截停,或者佢做一啲動作出嚟呢係唔同㗎,咁令到法庭呢覺得需要特別細心考慮佢呢一方面嘅證供,咁我留意到喇佢喺呢方面嘅證供,喺庭上面呢亦都有以下一啲嘅令人即係懷疑嘅地方,第一,就係當佢做出嗰個所謂而家話並非係制服,而係截停嘅動作嘅時候呢,佢第一次做嗰個動作出嚟呢係做咗一個用手扼住一啲嘢,捉住一啲嘢嘅動作嘅,咁但係當進一步,主控官再訊問佢嘅時候呢,佢又將嗰個動作呢改咗做一個截然不同嘅,伸手攔截嘅動作,呢個係第一點喇,法庭已經覺得喇有疑問㗎嘞。

7.第二,就係佢做形容沙展當時呢都係有協助佢將被告人截停嘅,佢形容沙展當時--一被問到沙展做啲咩嘢嘅時候呢,佢自己主動做咗一個雙手張開,一個攔截嘅動作出嚟,呢個喺庭上面呢有目共睹嘅大家都,咁但係轉個頭呢,其實佢再被進一步嘅詢問底下呢,又話其實根本就睇唔到沙展呢當時呢係做啲咩嘢動作,因為佢只係集中喺截停被告人身上,咁但係如果係咁嘅情況底下,點解佢又會喺一開始被問到嘅時候做到,做出咗一個,咁自然咁樣做出咗一個張開雙手嘅動作呢?呢個第一,如果見唔到嘅話,根本就做唔到出嚟喇;第二,就算係即係同佢自己本身所做嘅攔截嘅動作,亦都係截然不同嘅,咁所以呢呢個,即係就住一啲咁重要嘅呢個事情,佢都有呢啲咁樣嘅錯漏出現呢,令到法庭不禁即係要去問佢係咪真係有完整交代到喺呢個男廁之內,當時究竟係發生咩嘢事呢?咁呢,就住呢方面呢特別考慮到正如頭先所講呢個係一對一嘅情況,有關嘅指控係容易捏造,但係就難於反駁嘅,咁所以呢喺考慮到咁樣,我認為對佢嘅證供係有所保留,我認為未能夠放心呢可以接納佢呢方面嘅證供。

8.咁其實即係正如之前所講喇,呢個其實就係本案就住喺廁所內發生嘅事唯一嘅證供嚟嘅,其實理應去到呢個分析呢都可以去到呢度完結㗎嘞,不過呢為咗個完整性,我亦都有以下嘅一啲嘅觀察,成個案件。

9.我就認為即使其實如果將而家控方嘅案情嚟睇,就係嗰啲物品,涉案嘅呢啲咁嘅物品真係屬於被告人都好喇,當然而家係冇呢個證據㗎,咁但係即使真係假設係咁都好,考慮到第一,就係話呢個控方第一證人形容當時堵路嘅人係著黑衫黑褲嘅,就住呢一點,控方亦都冇進一步嘅任何跟進,呢個咁嘅黑衫人嘅裝束,好明顯就同後屘喺廁所搵到嘅呢個被告人呢嘅裝束呢係截然不同,咁再加上就係當時搵到呢個被告人同埋話佢身上有呢啲物品嘅時間、地點都距離警員所講堵路嘅嗰個情況係有一定嘅距離㗎嘞,咁我就認為控方嗰個指稱個立場話而家被告人有呢啲,管有呢啲嘅物品,呢啲嘅器具,就係用嚟喺堵路嘅時候用呢,就住呢一點法庭其實都會認為係有一個疑問喺度。

10.咁再加上進一步考慮嘅就係如果控方真係話呢啲嘅用具,呢啲嘅武器係用嚟堵路嘅時候去到用喇,咁但係控方亦都同意辯方嘅一個法律觀點,提出嘅法律觀點就係話其實就住呢個控罪,嗰個非法用途就--嘅定義呢其實係並非一般我哋理解咁廣泛嘅,而係呢根據案例,就係包括咗譬如指係束縛人身喇、傷害人身喇、同埋入侵一啲住宅呢幾樣嘅非法用途嘅啫,如果好似控方咁講,被告人嘅管有呢啲物品嘅目的就係要嚟堵路嘅,咁又點構成而家控罪所講嘅呢啲非法用途呢?咁但係當然喇,即係呢一啲嘅考慮去到現階段呢都變得係即係學術性嘅考慮嘞,因為基於較早時候本席就住控方第一證人嘅證供嘅分析,我係唔能夠接納佢嘅證供,換句話講咁係冇證據證明呢呢一啲嘅物品呢究竟是否係被告人去管有嘅。

11.所以喺咁嘅情況底下,我認為控方呢係未能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係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