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天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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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感化令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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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0/2019 [2020] HKCFI 26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9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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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感化令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 完備上訴理據 3.上訴理據有四個,分別為:
原審時控方案情 4.根據裁斷陳述書的記載,原審時控方案情如下:
原審時辯方案情 5.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作供。根據裁斷陳述書的記載,他的證供如下:
本席的考慮 6.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卷宗內的所有內容,包括閉路電視片段、上訴人在聆訊日提供的彩色版辯方證物D1(1-12)相片(從閉路電視片段撮取的)、主要證人證供謄本,及上訴雙方的陳詞。 就上訴理據一 7.裁判官推論上訴人透過嘴部,用口水接觸X的牛仔褲,並弄濕了有關的位置。他的基礎列舉在裁斷陳述書的第33至35段,現抄錄如下:
8.另外,答辯人陳詞稱,即使上訴人在作供時也同意當時沒感覺到有水濺向他的頭部、面部及手部(上訴卷宗91I-J及裁斷陳述書第20段)。 9.本席亦親自觀看過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 10.本席接納答辯人所指,裁判官有足夠證據基礎作出有關推論。 11.上訴理據一不成立。 就上訴理據二 12.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的理據記載在裁斷陳述書的第30段,如下:
13.本席不認為以上所列出的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據的理由有任何牽強的地方。另外,在裁斷陳述書的第22段,裁判官已明確表示他已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各點,也仔細裁量了控辯雙方的證供,包括有關證物。從上列的第30(1)段,裁判官特別指明他參考了閉路電視片段及相片證物。雖然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特別交代辯方證物D1(4)至(6)的相片,但這並不代表他忽略了這些相片及相關的上訴人的證供。 14.本席親自觀看過證物P3的閉路電視有關錄影片段,本席認為裁判官在上列第30(3) 段的描述及結論十分到位。本席更加認為,從錄影片段所見,當時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掉了十元硬幣或任何東西。所以有關他踎低身嘗試找尋失物之說不可能成立。縱使他當時向X表示掉了東西及指向地上,那只是他一時推搪及開脫之說。 15.上訴理據二不成立。 就上訴理據三 16.當裁判官從證據中作出推論指上訴人透過嘴部,用口水接觸X的牛仔褲,並弄濕了X的臀部近中間位置,根據常理,這便沒有可能是意外觸碰。 17.的確,上訴人曾作供說,當X表示要報警後,他向X說:「你畀次機會我,我壓力大,啱啱畀人炒咗魷魚,先至咁失魂撞到你,我冇心㗎。」(上訴卷宗85L-P)(本席的強調)。 1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沒有明顯引述本席在上一段所強調的上訴人的證供。 19.不過,正如本席之前提過,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 22段已經明言他已經裁量過控辯雙方的證供。再者,從裁斷陳述書的第20段,裁判官引述上訴人的證供指,上訴人同意沒有水濺到他的頭部、面和手上這一點可以看出,裁判官曾經考慮X臀部的濕及暖是否可能是從意外觸碰而成。 20.另外,上述本席所強調的當時上訴人向X說的兩句說話並不是支持事件有可能是意外觸碰的證據,因為上訴人一貫的證供是他的面部從來沒有觸碰X(上訴卷宗90E);及他身體最接近X臀部的距離約為28厘米(上訴卷宗91B-H)。上訴人在盤問中解釋說,他向X說這番歉詞(包括本席所強調的兩句說話)只是因為「我當時覺得我可能起身嗰陣時,係可能有唔小心撞到佢嘅,咁我咪下意識之下,同佢道歉囉,然之後求佢囉。」(上訴卷宗93G)(本席的強調)。 21.上訴人在審訊時的證供,從沒再提及在他起身時,有(或有可能)觸碰X的身體的任何部分,不論是意外與否。 22.本席再一次強調,當裁判官從證據中作出推論指上訴人透過嘴部,用口水接觸X的牛仔褲,並弄濕了X的臀部近中間位置,意外之說不可能成立。 23.上訴理據三不成立。 就上訴理據四 24.雖然各方皆沒有提出,但本席亦曾考慮,上訴人如在現場這樣以身試法,一經發現,根本沒有成功逃脫的機會。不過,觀乎經常在港鐵車廂內發生的非禮事件的成功定罪個案,干犯者逃脫的機會一樣渺茫。本席認為,綜觀本案的所有證據,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 25.上訴理據四不成立。 結論 26.基於以上理由,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亦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陳永豪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