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慧瑜 對 Lee Yue H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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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樓宇漏水問題,申索人向樓上單位業主索償。案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後,暫委審裁官判申索人部份勝訴。申索人不服,向暫委審裁官提出覆核。經覆核後,暫委審裁官基本上維持原判(除就賠償數額數學計算方面作出細微修改)。申索人不服,現申請上訴許可,希望就暫委審裁官的裁斷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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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8/2020 [2020] HKCFI 27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1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104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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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因樓宇漏水問題,申索人向樓上單位業主索償。案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後,暫委審裁官判申索人部份勝訴。申索人不服,向暫委審裁官提出覆核。經覆核後,暫委審裁官基本上維持原判(除就賠償數額數學計算方面作出細微修改)。申索人不服,現申請上訴許可,希望就暫委審裁官的裁斷提出上訴。 背景 2.涉案樓宇是長沙灣道42號雙喜大廈。被告人是11樓業主,申索人是10樓的承租人。申索人承租的單位分間成四間劏房,受漏水影響的是10樓D室(「D室」)。 3.申索人案情指D室天花自2018年12月漏水,導致D室原分租客搬出,D室需要維修,亦不能租出,申索人向被告人索償(但放棄超過HK$75,000的金額):
審訊及裁決 4.案件在2020年1月20日、5月26日及27日在暫委審裁官席前審理。申索人傳召4名證人,即申索人自己,食環署李芷橋女士,銀晉顧問及公正行梁嘉駿先生及明輝工程裝修師傅周國輝先生。被告人並無作供,亦無傳召證人。 5.經考慮證據及證人證言後,暫委審裁官裁定D室漏水的源頭為11樓主人厠所,導致D室客廳及厠所天花滲漏,但暫委審裁官同時裁定並無足夠證據證明11樓滲漏影響到D室其他地方。 6.就D室的維修費用,暫委審裁官最終裁定:
7.就租金損失,基於她在判決理書中下列(即第42-45段)的理由,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
通用法律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第28條,申索人只能就法律論點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提出上訴。該條例第28(1)條訂明如下:
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9.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討論 原分租客是否有權終止租約及獲得賠償 10.暫委審裁官在理由書第43段中提出租約的第8段。 11.如聆訊時本席向申索人指出,租約中更重要的條款是第11段,條文如下:
12.本席認為租約第11段文意相當清晣,即使D室變得不能居住,申索人仍無需須對分租客作出任何賠償。故申索人並無合約責任向原分租客作出補償,原分租客亦無合約權利作出如此要求。 13.如本席在聆訊時向申索人說,她同意向原租客作出補償,值得表彰,但根據租約,她無責任這樣做,故在法律上無理據向被告人追討。 14.然而,前租客是否有權終止租約與是否有權獲得賠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15.申索人覆核理據的第一點是暫委審裁官並無就申索人租金損失HK$35,500作出裁決。 16.就該覆核理據,暫委審裁官在其覆核理由書中重複她在判決理由書第42-45段的理據,並在第4段中說:
17.然而,暫委審裁官並無考慮:
1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就租金損失的索償敗訴是否在法律上有誤,是一可合理爭辯的法律問題。 漏水是否影響D室客廳及浴室外的其他地方 19.就這議題,暫委審裁官已詳細考慮過相關證據。本席亦有考慮銀晉報告的內容,如暫委審裁官在覆核判決理由書第44段所說,該報告只顯示D室的客廳及浴室有受滲水影響(見報告第14、17、19及20頁)。 20.本席認為這裁決是基於證據考量,不涉法律觀點。 聆訊不公 21.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的相關決定是案件管理的問題,亦同意無令申索人不利。 22.本席看不到申索人稱聆訊不公涉及任何可作合理爭辯的法律觀點。 總結 23.基於以上討論及原因(特別見第14及15段),本席就以下的法律觀點(亦只就以下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
24.訟費保留。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sic] C26、C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