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深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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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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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0/2019 [2020] HKCFI 27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396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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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由某一位大律師代表。現在則由譚健業大律師代表。 完備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有四個,分別為:
原審時控辯雙方案情 4.原審時控辯雙方案情撮要列舉在裁斷陳述書的第2至3 段,如下:
本席的考慮 5.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陳詞。 就上訴理由一 6.上訴方將對方車輛的活動定性為逆線行車。這是漠視對方車輛活動的真正意義:就是超車(或稱爬頭)。在雙線雙方向的馬路上,中間只由斷續線分隔,正如裁判官所稱,在右邊越線超車是可以的。所以,正如裁判官所說,對方車輛的活動並非不能預見。 7.雖然上訴方這方面的陳詞不歸納在上訴理由內,但既然已經提出,本席姑且簡短處理。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沒有定點處理上訴人的證供指對方車輛高速行駛。其實高速與否,從控方證物P1(上訴人車輛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已可見一斑,不需要特別從上訴人的主觀觀察得出答案。從本席在P1的觀察,對方車輛超車時有一定速度,但從越線(及逆線)超車的角度來看,這是正常的。關鍵在於上訴人有否一直留意路面情況,特別是上訴人背後的路面情況。從P1可以看出,在關鍵時刻[1],上訴人沒有視察中間倒後鏡。事實上,在碰撞前的一段長時間,上訴人也沒有視察中間倒後鏡。本席認為,這就是上訴人沒有適時察覺對方車輛開始超車動作,及作出相應反應的主要原因。單是這點,便可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8.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二 9.上訴方依賴裁斷陳述書的第13段某部分作出這項投訴。 現將該部分抄錄如下:
10.上訴方重點依賴本席在以上強調的句子。正如本席在討論上訴理由一時所說,上訴方在上訴理由二把對方車輛活動的重點放在逆線行車。而事實上,對方車輛整個超車動作是由上訴人的正後方開始,至右後方,再到右方,而並不單是逆線行車。裁判官沒有如上訴方一般將重點放在逆線行車,而是正確地指出假若上訴人「在右轉之前曾觀察左邊、中間及右邊倒後鏡的話,他必然會留意得到私家車正在的士的右後方近距離駛至」。裁判官沒有如上訴方所指作出錯誤的推論。裁判官使用的只是常理。事實上,從P1所見,上訴人長時間地(包括在關鍵時刻)沒有視察中間倒後鏡,這是導致最後碰撞的主要原因。」 11.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三 12.上訴方的陳詞強烈依賴一點,就是控方第一證人「就發生兩車碰撞前,究竟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有沒有停下」的說法有不同的版本。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9至11段已經完整地處理了這個陳詞,現抄錄如下:
14.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處理方法及理據合理及合乎邏輯,所以不會輕言干預。 15.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四 16.雖然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不屬完美,但本席在參考過整個上訴卷宗的內容後,沒有發現定罪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 17.上訴理由四不成立。 結論 18.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林宜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譚健業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