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ng Khac Ho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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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監禁15個月,其中5個月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4年4個月監禁期同期執行。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59/2019[2020] HKCFI 27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59/2019

[2020] HKCFI 27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5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DANG KHAC HOA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譚思樂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11月3日

判案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監禁15個月,其中5個月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4年4個月監禁期同期執行。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現在則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4.在表格102,上訴人只採納列印在表格上的概括上訴理由,亦即是判刑過重。

原審時的判刑理由

5.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列出對上訴人的判刑理由,如下:

「2.  被告於2016年1月被捕,並確認沒有入境記錄。

3.  此案控罪行,已有極之清楚的量刑指引:初犯者在認罪之下的判刑,是15個月監禁。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4.  本案並無特別的理由可以偏離有關量刑指引。

其他考慮

5.  被告34歲,並在2018年7月24日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被判入獄4年零4個月。

6.  本席並無特別的求情理據可以偏離判刑指示或酌情減刑。

7.  其故有刑期涉及截然不同的罪行,但考慮到被告面對的總刑期之下,本席決定以人道理由,下令是次刑令的5個月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8.  是故被告的刑期,實除算來是10個月監禁。」

本席的考慮

6.本席已考慮上訴雙方的陳詞及參考了答辯人引用的案例包括HKSAR v Tong Fuk Sing [1993] 3 HKLRD 710。

7.上訴人在原審時的輕判請求陳詞包括他曾在入境處被拘留44天。上訴時,上訴人解釋說,他是在最初因非法入境被捕時及在被發給表格8 (俗稱行街紙) 之前,被入境處拘留的。這些都在上訴人在原審時承認的案情撮要所列出。裁判官在判刑時必然知道。

8.再者,上訴人在2017年9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拘捕及最終被區域法院判刑時,法官必被告知上訴人在持有表格8下犯案前已經被入境處拘留44天。

9.所以,上訴人現在投訴他的44天拘留期未被考慮不能成立。

10.另外,上訴人首次作出以下的輕判請求陳詞:他的雙親年紀老邁,所以上訴人希望早些回家。明顯地,這些都不是減刑理由。

11.最後上訴人提出在與他無關的另一案件,另一名裁判官在類似的情況下命令將非法入境罪的15個月監禁與該案被告人之前在高等法院就種植大麻罪的判刑 (7年8個月監禁) 全部同期執行,令他感覺不公。毋需多言,每件案件及每名被告人皆有不同之處,不可同日而語。

12.在本案,裁判官命令將15個月監禁期的其中5個月同期執行,對上訴人而言是格外仁慈。

13.總括而言,判刑沒有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

結論

14.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判刑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判刑。

  ( 譚思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