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Hoa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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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77年6月2日在越南海防市建瑞縣東方村出生,婚後移居到廣寧省芒街市,有1子1女,丈夫與子女在越南。曾受小學教育,2009—2011年經營服裝店。2011—2015年到南非按摩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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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896/2018 [2020] HKCFI 2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896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法官裁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 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申請人於1977年6月2日在越南海防市建瑞縣東方村出生,婚後移居到廣寧省芒街市,有1子1女,丈夫與子女在越南。曾受小學教育,2009—2011年經營服裝店。2011—2015年到南非按摩店工作。 2)2009年向Giang借了5億越南盾開設服裝店,每日利息5百萬越南盾,沒定還款期。Giang是黑社會人士,聽聞曾暴力對待欠債人,甚至殺害他們。由2009年初至2010年中,她每日準時付利息。後因顧客賒賬,加上生意轉差,自2011年2月開始未能付利息。那時,她到兄姐家中暫住避債,Giang曾多次帶人到她家搗亂,扔石入屋,曾兩次當面威脅殺她,但沒有傷害她的丈夫和家人。她沒有向公安舉報,因公安貪污猖獗,與債主勾結,不會調查。她曾到胡志明市避債,但被Giang找到。她沒有錢到其他城市定居。 3)2011年8月獲簽證往南非當按摩師,但薪酬不足以還債。期間,Giang沒有向她的家人追債。約4年後於2015年4月返回越南,Giang並沒有發現她,不過她仍感不安,遂在2015年5月31日經深圳偷渡到香港,6月2日向入境處自首並提出免遣返聲請,7月8日獲批准保釋。Giang從沒有傷害她的家人,但仍間中質問丈夫關於她的情況。 4)申請人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擔心人身安全和生命會有危險。 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 5)Giang從沒有傷害申請人或其家人,兩次當面恐嚇也沒有傷害她。其次,當申請人離開越南後,她的家人從沒有受傷害。到2011年1月尾,以日息5百萬越南盾計,申請人不但已還清債項[1],而且總額已達債項的7倍,這很可能是Giang沒有再追債的原因。處長認為她受侵犯人身安全和危害生命的機會低。 6)根據有關「原居國資料」,越南政府近年對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都有改善,監察執法機關和打擊貪污有一定成效。處長認為越南當局會適當保護申請人的權益。 7)申請人有謀生技能,身體健壯,只40多歲,可以到河內、南定和海防等城市定居,那些大城市人口很多,Giang不輕易找到她,處長認為要求申請人國內遷移並非過於苛刻。 8)就人權法案第3條而言,基於上文的分析,處長認為申請人的身體和精神沒有受到「最起碼的嚴重傷害」[2],若送回越南,受這種對待的風險並不實際存在。其次,沒有證據這案的背景跟死刑或種族滅絕有關,也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會被無理剝奪生命,所以違反人權法案第2條的理由也不成立。 9)就受迫害風險而言,申請人並非《難民公約》訂明的難民[3],加上本案是私人債務糾紛,與迫害的原因無關。 10)由於這案背景是私人債務問題,並沒有政府人員參與、唆使或默許,也沒有證據越南政府刻意不調查和懲處。加上本案對申請人的侵害並不符合「酷刑」的定義,處長不接受《入境條例》酷刑聲請的理由。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1)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2018年10月與上訴委員會審裁員會面,11月26日審裁員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12)基於以上所述,審裁員認為申請人不誠實,完全不相信她的申請理據。 13)審裁員指出申請人沒有向越南當局投訴或求助,本案純涉私人債務。何況,根據「原居國資料」,越南的刑事檢控制度有效調查和懲處不法份子,也有反貪污部門處理貪污問題,審裁員認為越南有合理保障國民安全和權益的機制。 14)關於《入境條例》的酷刑聲請,審裁員認為本案沒有酷刑,申請人身體或精神沒有受傷害,本案純是私人債務問題,沒有越南當局人員參與,唆使或默許,申請人沒有投訴。審裁員接受越南政府可合理保障國民的安全和權益,申請人也可以自由在國內遷徙到其他城市,審裁員不接受這申請理由。 15)關於《人權法案》第3條,審裁員指出申請人未能證實她曾受侵害至「最起碼的嚴重程度」,加上本案的證據,申請人未能證實若將她送回越南,她會受到侵害的風險實際存在。同樣,越南政府並沒有針對她,申請人的證據不符合《人權法案》第2條的要求。 16)關於遭受迫害風險,審裁員指出申請人不符合「難民」的定義,申請人不是因任何《難民公約》的原因而受到迫害,不接受這理由。 17)本案純是私人債務問題,Giang與越南當局無關,而且他的影響力只局限於申請人的家鄉一帶。再者,越南政府准許國內遷徙,越南人口很多,國土不算少,以申請人的情況,要求她遷徙不是過於苛刻。 司法覆核 18)申請人於2018年12月17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提出理由,現扼要討論如下:
19)本席考慮過入境事務處處長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在本申請,主要考慮後者的理據。本席認為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0年11月6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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