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賽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65/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20.
|
HCCC 65/2020 [2020] HKCFI 23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本案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在裁判法院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 相關的危險藥物是453.1克的晶狀固體,內含411.6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是俗稱的「冰」毒),巿價大概是二十萬零二千多元。 本案發生在2018年12月8日,當日警方於葵涌青山道一間酒店進行反毒品行動。當天突擊檢查其中一間房間,在房間裡發現被告及一位丘先生,後知是被告的男朋友。在房間裡一個沒有上鎖的夾萬及抽屜裡起出相關的毒品。相關的「冰」毒被藏在總數三十六個膠袋和一個膠碗裡,亦發現有鐵匙羮及兩個信封,信封裡分別有23,000及8,500元港幣,另外還有電子磅,以及一個膠箱裡裝有一疊透明可再封膠袋。 警誡下,被告承認該些「冰」毒是屬於她的,與她男朋友無關,她準備將相關毒品販賣來賺錢。 其後的錄影會面裡,被告承認她是在幾日前於荃灣以港幣120,000元購買相關「冰」毒。 被告今年44歲,有八項刑事紀錄,當中數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該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是在2012年11月20日被判處分別三年六個月以及四年八個月的監禁同期執行。根據紀錄,被告在2015年被釋放,但在2018年再次干犯本案。 被告已經離婚,有兩名分別22歲及24歲的兒子,有兩個哥哥以及三個姐姐,父親現時八十多歲,母親在2016年因病去世。被告的父親親手寫了求情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被告。而被告的三家姐同樣親筆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亦提及被告在她媽媽生病時有照料媽媽。 代表被告的梁大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說出被告的身世。她早期已輟學,14歲已經認識染上毒癮的她的前夫,令她走上一條不歸路,一直吸毒。後來與前夫有兩名兒子,最後與他離婚,認識了另一位男朋友,亦有吸毒。被告亦一直有吸服毒品的習慣。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被告之前曾經因為販運危險藥物受罰,相信她亦知道販運危險藥物這條控罪的嚴重性。販運危險藥物要受到重罰,原因是販運者會令社會很多人因為他們的行為而備受毒品的毒害。其實被告的前半生都受了毒品禍害,她應該清楚知道毒品十分有害,更不應該販運毒品毒害其他人。上訴庭在案例裡,列出了判刑指引,旨在重罰販運毒品的人士來收阻嚇作用。明顯地,上一次的刑罰並沒有阻嚇到被告人,因而今次被告人販運更大量的毒品,她可以用價值$120,000去買一些毒品來做生意,轉售給其他人,規模不算小,她在酒店裡獨自管有該些毒品用以分發、售賣,她並非是一個單單被人利用在街上帶毒品給別人的人,所以案情十分嚴重。 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一案裡訂下了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若販運300至600克的「冰」毒,適合的量刑起點是15至20年的監禁。高等法院判刑時,需要跟隨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就這件案件,涉及的「冰」毒是411.6克,正如梁大律師所提出,以算術計算,量刑起點應該是十六年零十個月的監禁。 在這件案裡,正如剛才提及,被告在2012年已經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2015年服刑後,在數年內干犯更加嚴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所以刑罰對被告來說應該要有阻嚇性。本席剛才亦提到,被告並非一個小角色,她自己斥資去購買大量毒品來販運。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認為應該上調相關的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身世、梁大律師的求情,法庭只將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這是一個十分寬鬆的調整。法庭會採納十七年零四個月的量刑作為起點。 正如梁大律師所說,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除此之外,法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的理由。以十七年零四個月的量刑起點計算,扣減三分之一後,刑期是十一年零六個月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