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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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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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6/2019 [2020] HKCFI 29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3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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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及現在,上訴人皆由劉仲文大律師代表(上訴時還有石亦芝大律師)。 原審時控辯雙方的簡約案情 3.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裁斷陳述書這樣描述控方及辯方的簡約案情:
完備上訴理由 4.完備上訴理由有兩個,分別為:
本席的考慮 5.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陳詞。 就上訴理由一 6.原審時,裁判官最後的事實裁定是這樣記載在裁斷陳述書的:
7.從以上可見,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不包括「上訴人衝過去打」控方第一證人。 8.就有關「衝過去/來」這一課題,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的第20至22段有所考慮及交代,如下:
9.至於「打」,這是控方第一證人的用語,但實際的行為,就是上訴人有意識地以左手推及觸碰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手背位置。這就是裁判官最後的事實裁定,本席不覺有任何問題。 10.另外,關於影片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是故意趁機坐在地上並誣捏上訴人的可能性,本席有觀看P1證物的有關片段。本席不同意有關陳詞。 11.事實上,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28段經已處理這方面的陳詞,現抄錄如下:
12.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二 13.上訴人沒有在陳詞中告訴本席普通襲擊罪的犯罪意念元素(mens rea)是什麼。 14.據本席了解,當普通襲擊罪牽涉真正接觸(battery)時,犯罪意念元素包括當被告人在作出有關行為時(例如沒有被授權的觸碰),他有意圖對受害人使用非法武力(unlawful force/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或罔顧他的行為會否成為非法武力:Archbold Hong Kong 2020,20-163段,及Smiths & Hogan’s Criminal Law, 14th ed (2015),17.1.1段。 15.在本案,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故意作出某行為。而該行為就是:上訴人「當時的左手拿住電話向前推,他的左手或左手手持住的電話,撞到證人的手背位置」。雖然裁判官沒有明言,但以案發當時兩人面對面的接近距離,唯一合理的推論為上訴人有意圖對控方第一證人使用非法武力,或罔顧他(上訴人)的行為會否成為非法武力。本席強調,沒有被授權的(有意識的)輕輕觸碰已經可成為非法武力。 16.如有必要,本席亦會行使再聆訊上訴法官的權力,從本案裁判官所接納的證據中作出唯一及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在作出有關行為時,至低限度罔顧他的行為會否成為非法武力。 17.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結論 18.本案的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劉仲文大律師及石亦芝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