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鳳珠 對 周倩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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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女士在2020年8月12日展開本訴訟,向周女士及一名警員(編號57171)(下稱 「該警員」 )索償,並要求法庭頒布針對她們的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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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196/2020 [2020] HKDC 10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4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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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游女士在2020年8月12日展開本訴訟,向周女士及一名警員(編號57171)(下稱「該警員」)索償,並要求法庭頒布針對她們的禁制令。 2.游女士的傳訊令狀附有她的申索陳述書,由法院執達主任代為派發送達。本席參閱過有關的送達文件誓詞後,得悉執達主任未能成功將司法文書有效地送達給周女士。至於該警員,執達主任在2020年8月24日已經恰當地以掛號郵遞送達該警員隸屬的警署。 3.由於周女士及該警員並沒有在有關時限內存檔及送達認收書,游女士在2020年9月28日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裁定游女士勝訴,並頒布禁制令,禁止周女士傷害她及她的家人。最後,游女士要求周女士及該警員作出賠償(下稱「游女士的傳票申請」)。 4.代表該警員的嚴律師向本席解釋,由於行政問題,該警員一直到逾時後才獲得法律代表,並於2020年11月2日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同日,該警員發出傳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游女士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所有針對該警員的申索(下稱「該警員的傳票申請」)。該警員於2020年11月3日存檔非宗教式誓詞以支持其傳票申請。游女士於2020年11月4日存檔一份回應誓章。在本聆訊中,嚴律師向本席確認該警員不須要存檔任何誓章以作回應,並要求本席批准該警員的剔除申請。 5.在嚴律師的書面陳詞中,他就游女士在申索陳述書中的指控作出一個全面的撮要,本席認為他的撮要能夠有效地協助法庭,因為游女士的指控不容易理解。 6.游女士的主要指控如下:游女士曾經居住牛頭角地區,並參與區內一個教會(下稱「該教會」)的宗教活動。周女士在三年前從該教會逃走,途經餐廳、連鎖店、健康用品公司、停車場出入口,最終又轉到康寧道逃脫。周女士逃脫之後,一直對游女士及她的家人作出不利的行為,包括:
7.基於上述的指控,游女士向周女士及該警員提出索償,並要求法庭還她一個公道。 8.如上述,游女士的傳訊令狀並未能成功送達給周女士,周女士自然未能依規則存檔送達認收書。 9.游女士在聆訊中向本席提出她曾在2020年8月尾至9月初把有關的法律文件送達該教會,她相信周女士可以收到有關的法律文件。本席不接納她的指稱。在執達主任的誓詞上已明確指出該教會回覆周女士已沒有到該教會多達五年,並與她失去任何聯絡。該教會的地址不可能是一個有效的送達地址。 10.就游女士對周女士的申請,本席不認為可以處理,更重要的是本席認同嚴律師的陳述,游女士的申索應該被剔除。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本席有權在任何一方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仍可以自己提出剔除任何一份狀書。這一方面,本席也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 11.本席認為游女士的申索陳述書對周女士的指控也應該被剔除,理由如下:本席同意嚴律師所指,游女士的指控明顯的荒謬、怪誕、有違常理,她的一連串指控沒有機會被充分的證據支持,本席不認為她的指控有被接納的機會。在游女士的指控當中,可以見到她就她的父親及弟弟的離世仍受困擾,本席雖表同情,但游女士的申索必須合乎情理。倘若本席不盡早把她的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剔除而讓本訴訟繼續下去,只會對各方(包括游女士本人)產生更多的壞處。故此,本席在考慮所有情況下,認為應該行使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及《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行使酌情權,剔除游女士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12.總括來說,本席批准該警員的傳票申請。在剔除游女士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後,她對周女士及該警員的申索也同樣被撤銷,該警員也毋須存檔及送達答辯書。本席也正式駁回游女士的傳票申請。 13.本席命令游女士須支付該警員本訴訟的訟費,包括游女士的傳票申請及該警員的傳票申請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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