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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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申請人( 「妻子」 )於2019年8月14日存檔傳票,要求法庭下令第二申請人( 「丈夫」 )支付供養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Cites 2 cases

Case No.FCJA 3300/2018[2020] HKFC 224
Court
FCJA
Date05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3300 / 2018

[2020] HKFC 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8年第3300宗

  ——————————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9月10日、9月25日及10月9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20年 11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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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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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的申請

1.第一申請人(「妻子」)於2019年8月14日存檔傳票,要求法庭下令第二申請人(「丈夫」)支付供養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2.經雙方同意,法庭以書面形式處理妻子的申請。

法律原則

3.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有關原則亦適用於臨時贍養費申請。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 ,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 ,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4.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5.上訴法庭於LJ v LWHH [2003] 3 HKC 455一案中亦指出,法庭於考慮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需於申請人的合理需要和答辯人的支付能力之間取得平衡。

妻子的申請理據

6.除了提出她需要丈夫的經濟支持來供養現年15歲正就讀中四的女兒之外,妻子亦依賴雙方於2017年9月15日所簽署的《分居協議書》及《離婚協議補充條款細則》來支持是次申請。這兩份文件都顯示雙方同意丈夫需每月向妻子支付13,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1]。雙方於2018年7月4日申請離婚時,亦將上述兩份文件的相關協議記錄在共同申請書上。

7.不過,丈夫其後在2019年5月8日存檔了一份非宗教式誓詞,並指稱他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共同申請書的。在本申請的反對誓詞內,丈夫亦提出事情的另一個版本。他說其實大家是有口頭協議,他是會每月向妻子支付13,000元,作為物業按揭還款,但該筆款項並非是女兒的贍養費。

8.就《分居協議書》及《離婚協議補充條款細則》應否被推翻這問題,本席認為不適合在聽取雙方經盤問下的口頭證供前,單憑考慮雙方的誓詞而作出任何有關事實的裁定。本席在現階段亦不應該深入探討雙方所提出涉及多方面的事實爭議,而只應該根據上述案例所闡述的法律原則,以大概的方式來衡量究竟是否頒下臨時贍養費命令; 倘若決定頒下該命令的話,再決定應該將臨時贍養費金額定於哪個合理的水平。

女兒的合理生活開支

9.根據妻子於2019年6月2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她和女兒的一般開支如下:

項目 金額
按揭供款 12,467元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102元
管理費 1,220元
食物開支 6,000元
雜項家用開支 2,000元
一般開支總額 22,789元

按揭供款

10.雙方就以往由哪一方負責支付按揭供款各執一詞。根據妻子的說法,雙方自2017年買入婚姻居所後,便一直由她自己支付按揭供款。她説雖然銀行在2017年9月開始在她和丈夫的聯名戶口扣除按揭還款,但其實有關款項是由她每個月把現金存進這個聯名戶口或從她本人的其他戶口轉賬到聯名戶口。於2019年4月,丈夫在沒有事先通知她的情況下,將支付按揭供款的戶口由兩人的聯名戶口改為丈夫自己的戶口。自此 ,丈夫便沒有向她支付13,000元贍養費。不過妻子承認,丈夫在更改按揭供款戶口後,他便自行支付按揭供款直至2020年4月。

11.至於丈夫方面,他說在2017年3月決定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婚姻居所的時候 ,已經和妻子達成口頭協議,每月向她支付13,000元作為物業按揭還款,他亦會負責支付家庭的公共設施費用,包括上網費、電話費、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但其他一切家庭開支,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均由妻子負責。他聲稱從當時起每個月(除了2017年5月及6月外)都有向妻子付款。但在2019年4月份,由於他擔心妻子會停止支付物業按揭還款,於是便將還款戶口改為他自己的個人戶口,以便自己直接向銀行還款。不過,根據丈夫的第三份非宗教式誓詞,他在2020年5月起已經因財政問題無法再繼續繳付按揭還款。代表丈夫的盧律師在他所準備的時序表中亦承認妻子在2020年5月之後 ,曾幫忙丈夫支付按揭還款不足之數。

12.無論如何,由於一家三口現時仍然一同居住在婚姻居所,所以本席認為,在計算各人的合理生活支出時,應當作每人需佔按揭供款的三分之一來處理。故此,女兒應佔4,155元(12,467元 / 3)。

公共設施雜費及管理費

13.此兩類費用的每月總開支為2,322元 (1,102元 + 1,220元) 。

14.本席會採用處理按揭供款的同樣手法來處理這兩類費用。故此,女兒應佔774元 (2,322元 / 3) 。

食物開支

15.妻子填報的食物開支為每月6,000元 。以妻子和女兒二人計算,每人每天的開支只是100元。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金額。故此,女兒的食物開支會以3,000元來計算。

雜項家用開支

16.妻子填報的雜項家用開支為每個月2,000元 。她的解釋是這2,000元會用作購置日常日用品、女性日用品、家居電器、雜物盒及雜物架等等。她亦提供了購買吸塵機、打印機、書包及電腦的單據,以支持此項支出。由於本席現在只是處理臨時贍養費的問題,所以本席認為不應該將購置電器用品的支出計算在內。

17.本席會採用800元為每月雜項家用開支的數額 ,女兒應佔一半,即400元

18.根據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女兒的個人開支如下: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1,230元
學校書簿及文具 1,0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260元
課外活動費 5,500元
娛樂費/禮物 2,000元
假期消費 3,166元
服裝費/鞋費 200元
保險費 8,000.42元
午餐及零用錢 2,000元
其他交通費 300元
校服費 100元
女性用品 120元
女兒個人開支總額 23,856元[2]

學校書簿及文具

19.妻子指稱學校書簿及文具費用為每月1,000元 ,即每年12,000元。本席認為此數字明顯過高。本席將以每年6,000元計算,即每月500元

課外活動費

20.妻子填報的課外活動費為每月5,500元 。根據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女兒一向有學習鋼琴、畫畫及中國舞。但是,根據妻子的第一份非宗教式誓詞,這數項課外活動每月的課堂支出只是大約4,000元至4,600元 。這些課外活動亦會牽涉一些不定期性的支出,例如考試費、購買書本費用、舞蹈衣服等等。經考慮整體情況後,本席採納4,600元為課外活動每月支出數額。

娛樂費/禮物

21.妻子填報的娛樂費及禮物支出為每月2,000元 。本席認為此金額明顯過高。

22.本席會採納每月1,000元

假期消費

23.妻子指稱女兒的假期消費每月平均為3,166元(即每年37,992元)。

24.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解釋,她每年最少外遊兩次,亦會帶女兒回家鄉探親一次。但是,眾所周知,由於受疫情影響,本地人在短期內都沒有甚麼機會可以離開香港出外旅遊(尤其是以較遠的地方為目的地)。

25.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法庭在釐定合理假期消費的數額時,必須把上述現實情況考慮在內。

26.由於以上原因,本席採納1,000元作為每月假期消費金額。

保險費

27.妻子要求法庭採納的保險費數字為每月8,000元(即每年約96,000元)。

28.就有關保險事宜,妻子在她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有以下的解釋:

「55. 本人2016年6月取得保險牌。在有效婚姻內先後幫自己、女兒和第二申請人購買了重疾和人壽保單。其中女兒的重疾和第二申請人的人壽是第二申請人為保單持有人。

56. 2017年6月婚姻破裂時,因保單只交不足一年錢,沒有任何現金價值,第二申請人於是放棄繼續做保單持有人,並與本人親臨服務中心更改保單持有人,保單由第二申請人轉成本人持有。因此第二申請人怎可能對保單不知情?其餘的保單都是在2017年7月1日後經雙方經濟生活獨立之後購買。有效婚姻內第二申請人清楚知道本人每一次買保單的詳細情況。但婚姻破裂後,本人認為沒有必要再通知第二申請人,但本人仍有在Form E中詳述。」

29.妻子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第5.5部份就購買保險事宜有下列解釋:

「2016年婚內購買了多份保險,每年保費在16萬左右,其中包括女兒為受保人的每年約9萬多,本人為受保人的約5萬左右及當時以第二申請人為被保人的每年2萬多元 ,大部份都尚有很長的供款年期。」

30.本席認為,為着本申請的目的,本席應該只考慮在雙方婚姻期間已經購買的保險的相關保險費用,作為女兒的合理生活支出。

31.舉例說,妻子向法庭提供了於2019年5月至7月期間所繳付的保險費用證明文件,其中牽涉兩份保單,一份是於2017年7月17日購買的,年供金額為6,040元 ,而另一份是於2016年7月19日購買的,年供費用為8,915元。本席認為,於決定合理保險費用時,應該不將2017年7月購買的保單之費用計算在內,理由是雙方當時已經處於分居狀態,丈夫不應該被要求支付該筆費用。

32.可惜的是,妻子並沒向法庭提供所有和女兒有關的保單資料; 在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第2.11部份,妻子提供了兩張不同的保單的號碼,但是這兩個號碼都和上述兩份保單的資料不同。換句話說,妻子並沒有提供直接的證據證明第2.11部份所提及的這兩份保單是於何時購買。

33.不過,本席注意到妻子在上述第2.11部份都以「儲蓄」來形容該兩張保單; 而另一方面,妻子在她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第55段提到,她在婚姻期間為女兒所購買的是「重疾」保單,而上述於2016年7月19日購買的保險的計劃名稱,便正正是「嚴重疾病保障」。故此,本席推論: 於經濟狀況陳述書第2.11部份提及的兩張保單都是在2017年7月或以後才購買的。

3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採納8,915元作為女兒每年的保險費用,即每月743元

其他支出項目

35.丈夫就妻子所填報的額外補習費、醫療/牙齒護理費、服裝費/鞋費、午餐及零用錢、其他交通費、校服費及女性用品等費用都沒有提出異議。本席認為妻子所填報的相關數額均屬合理。

女兒的開支 總結

36.女兒應佔的一般開支數額總結如下:

項目 金額
按揭供款 4,155元
公共設施雜費及管理費 774元
食物開支 3,000元
雜項家用開支 400元
女兒一般開支總額 8,329元

37.本席採納的女兒個人開支數額總結如下: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1,230元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260元
課外活動費 4,600元
娛樂費/禮物 1,000元
假期消費 1,000元
服裝費/鞋費 200元
保險費 743元
午餐及零用錢 2,000元
其他交通費 300元
校服費 100元
女性用品 120元

女兒個人開支總額 12,053元

38.綜上 ,女兒的每月合理開支總額是20,382 (8,329元 + 12,053元)。

丈夫的支付能力

39.丈夫最初的立場,是他在每月支付按揭還款後,便沒有能力支付女兒的開支。不過,他說現在自己連支付按揭還款的能力也沒有。

40.根據丈夫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雖然他在2015年10月開始任職司機及倉務員,月入超過20,000元,但他指該份工作除了擔任司機外,還需要做搬運的工作,非常艱辛。由於沒有足夠體力的關係 ,他在2017年4月轉到另一間公司任職司機及運輸工人,平均月入降至16,547元。其後,由於身體的關係,他不能再兼任搬運工作,所以他在2019年7月1日再度轉職,到了另一間公司任職司機。這份工作不再需要他負責搬運。他提供了一份僱傭合約,證明他的月入只有9,800元。

41.就丈夫的說法 ,妻子在她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第41段有以下回應:

「第二申請人指他現時每月的平均收入為約HK$9,800。第二申請人在本人之前的資助下考取了多個車牌,包括大型巴士,大型貨車,油罐車,拖頭車等多種駕駛執照。按常理如第二申請人正正經經去上班,只有普通私家車牌都可以月入至少HK$23,000以上,駕駛中型貨車牌月入更加由HK$25,000起,駕駛重型車更加是每月HK$32,000起。現將勞工處的招聘司機的資料,列為證物…。」

42.丈夫其後在他的第三份非宗教式誓詞提供僱主填報的報稅表 ,證明他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的總薪金只是85,532元(即每月平均約9,503元)。他亦在誓詞第12(a)段指出:

「…公司以業務不足為由,與本人修訂僱傭合約,於2020年4月開始 ,從HK$9,800月薪改為本人作為司機,每程運載每個貨櫃HK$100計算本人的薪酬。修改薪酬安排後,本人因公司業務的下降而工作量減少,收入比以前更低。」

43.丈夫亦提供銀行月結單,證明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間,他每月的收入只有大約7,200元至8,000元不等。他說,由於自己財政崩潰,所以每月需向母親借貸一萬元以維持按揭還款及生活開支。不過,他的母親已經表示沒有能力再繼續借錢給他。

44.值得注意的是:丈夫並沒有否認他持有多種不同類別的車牌,包括大型巴士、大型貨車、油罐車、拖頭車等。他亦沒有就他有能力賺取更高收入這指控作出任何反駁。

45.雖然丈夫在他的第三份非宗教式誓詞第3段指出,為協助法庭集中考慮及處理有關中期贍養費申請的爭論點,他在該誓詞只會重點回應及反駁妻子提出的相關指控,而倘若他在誓詞內沒有回應或提及妻子的誓詞內的其他內容,不應該被視為他同意或承認該等陳述,但丈夫的謀生能力絕對是法庭在本申請中需要考慮的事項[3]。倘若丈夫選擇不回應有關的指控,法庭在處理相關的議題時,便會以丈夫沒有提出反駁的證據的方式來處理。

46.根據妻子以誓詞證物方式提供的勞工處招聘司機廣告,有巴士公司在2019年11月份的時候,正以每月23,000元至25,000元的薪酬待遇招聘大量車長; 當時亦有其他貨櫃車公司以大約每月25,000元以上的薪酬招聘司機。在這些廣告中,有關僱主並沒有要求受聘者進行任何搬運的工作,而所要求的學歷,亦不超過中三程度,換句話說,擁有中三學歷的丈夫是絕對勝任的。由此可見,丈夫在2019年7月1日開始受聘的那份工作的待遇,是嚴重低於市場的水平。

47.本席注意到妻子所提供的勞工處招聘司機廣告,都是在差不多一年前刊登的。不過,正如上文所述,倘若丈夫認為有需要,他大可以提出證據反駁。就本申請而言,丈夫的最後一份誓詞,是在2020年8月12日存檔的,不過,在這份最新的誓詞中,丈夫並未就此點提出任何其他證據,以證明妻子所陳述的市場情況有任何改變。

48.基於以上證據,本席認為丈夫每月最少應該可以賺取25,000元的收入。

49.除了丈夫的謀生能力外,妻子亦質疑丈夫還有其他的經濟資源。她在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第40段指出:

「…第二申請人說第二申請人父親去世時有遺產廠房出租也有祖屋等,第二申請人母親亦曾帶我去見過位於紅磡的物業。由於第二申請人已簽了放棄繼承權,該些遺產現歸第二申請人的母親和第二申請人的妹妹所有。本人因此相信第二申請人向來問他母親拿的錢,其實包含了他應得由他父親遺留下來的遺產,所以這麼多年來,本人亦從未聽過見過第二申請人給錢或還錢給第二申請人的母親。所以,第二申請人母親給錢予第二申請人,其實是有效地反映了第二申請人實際財政能力的一部份。」

50.從妻子誓詞表面上看來,既然丈夫已經簽了文件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本席就本申請考慮丈夫的經濟能力時,便不應該將有關的遺產價值考慮在內。

51.妻子亦認為法庭在決定丈夫的經濟能力時,應考慮他的母親常常為他提供金錢或借錢給他這一點。不過,丈夫在他的誓詞中已明言母親已經沒有能力再借錢給他。故此,本席在本申請中,將不會考慮母親會給丈夫經濟支持這因素。

52.根據丈夫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他的開支如下:

項目 金額
按揭供款 12,604元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電話費、水費、上網費等) 543元
管理費 1,220元
膳食 4,200元
交通費 600元
個人儀容 88元

開支總額 19,255元

53.正如本席在處理女兒的一般開支時所解釋,由於丈夫、妻子及女兒仍然一同居住,故此,他們在按揭供款、公共設施雜費及管理費等支出中都應該各佔一份。為保持一致性,本席會採用女兒一般開支的數額,作為丈夫的一般開支。至於丈夫的其他支出,均屬合理。因此,丈夫的支出如下:

項目 金額
按揭供款 4,155元
公共設施雜費及管理費 774元
膳食 4,200元
交通費 600元
個人儀容 88元
開支總額 9,817元

54.根據以上的分析,丈夫每個月應該有能力向妻子支付她所要求的每月13,000元。由於丈夫的謀生能力略高於妻子的能力,以女兒每月的合理生活費用20,382元來計算,本席認為丈夫要負擔其中13,000元亦是合理的。雖然丈夫在誓詞聲稱他入不敷支,至今已向母親借貸超過16萬元,但本席認為,這完全只是因為他沒有善用自己的技能賺取收入。這是他自己的問題。法庭在處理本申請時,並不會受丈夫的行為所局限。

55.不過,本席接納丈夫在這一刻仍然未有能力向妻子支付她所要求的贍養費,因為他在過去一段時間每月的確只是賺取不超過一萬元。故此,本席現在發出的臨時贍養費命令將會在大約三個月後才正式生效,以給予丈夫合理時間開始一份新的工作。

追朔期

56.妻子要求法庭將臨時贍養費命令的有效期追朔至以下兩個時段:

(i)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及

(ii) 由2019年3月開始。

57.法庭所頒下的臨時贍養費命令有效日期是不可以早於雙方提出離婚申請的日期的。本離婚訴訟的共同申請書是於2018年7月4日才於法庭存檔。故此,法庭沒有權就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這時段作出臨時贍養費命令。

58.此外,妻子在傳票中只是要求將臨時贍養費命令追朔至2019年3月。她是在呈交書面陳詞的時候 ,才提出另一個追朔至2017年7月的要求。本席認為,這種提出申請的方式對丈夫極其不公平。因此,為了公義的起見,本席無論如何也不會接受此部份的申請。

59.至於有關第二個時段,應該再分為以下數個不同時段作考慮:

(i) 就2019年3月份而言,妻子在第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第40段指出,丈夫是在2019年4月才「貿然停止支付任何贍養費予本人。」她在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第30段亦確認丈夫是在2019年3月之後才沒有向她支付13,000元。她在書面陳詞中,亦明確指出「本人收到“李”贍養費是在2018年3月到2019年3月止…」。既然如此,本席認為妻子並沒有理據要求將本命令追朔至2019年3月份。

(ii) 如前所述,丈夫於2019年4月份開始,便將歸還按揭貸款的戶口由聯名戶口轉到自己的私人戶口,並一直向銀行支付按揭貸款,直至2020年4月。在這一段期間,丈夫是有每月支付按揭還款的。故此,本席認為不應該將贍養費命令追朔至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間。

(iii) 至於由2020年5月份開始直至現在的時段,雙方同意妻子是有協助丈夫繳付按揭還款的。妻子說她是因為迫於無奈才會願意這樣做。不過,妻子似乎是用自己的經濟資源來繳付這些還款,而不是需要向其他人或銀行借貸(因為妻子沒有提供這一方面的證據)。在這情況下,基於法庭接受丈夫在過去一段時間的確只是賺取很低的月入,故此,本席接受丈夫是沒有能力向妻子支付過去數個月的按揭還款。

60.因為上述的原因,本席在這裁決頒下的臨時贍養費命令不會有追朔期。不過,正如本席在羅列適用於本申請的法律原則時提及: 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同樣道理,法庭在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如有需要,亦可將本席拒絕發出追朔令的決定而引起的情況再作考慮,從而決定應該頒下一個怎麼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命令

6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下令第二申請人須每月向第一申請人支付13,000元,作為家庭子女之臨時贍養費,首期付款始於2021年2月1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1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訟費

62.根據妻子的案情,其實只要丈夫每月給予她13,000元作為分擔女兒的生活費用之用,她是樂意繼續每月由她自己支付約13,000元的按揭還款的。由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丈夫的確有每月向妻子支付該筆13,000元的金額。雖然雙方就上述丈夫支付的金額應該用作甚麼用途存在分歧,但本席認為這分歧在實質上並沒有甚麼意義,因為在實際上,妻子每個月要自掏腰包的數額還是差不多相同[4]

63.在妻子於2019年8月提出此臨時贍養費申請時,丈夫已經單方面將按揭還款戶口由原本使用的和妻子聯名的戶口改為自己的私人戶口,並且已經私下直接向銀行還款數個月。妻子並沒有任何指控指丈夫在當時有過期或沒有向銀行還款的情況。雖然丈夫的確從2019年4月開始不再每月向妻子支付任何金錢,但同樣地,他亦不再需要妻子每月支付按揭還款。本席認為,從妻子的角度來看,在收入和支出同樣減少差不多相同的金額後,妻子的財政狀況和以往的安排比較,根本沒有甚麼不同 。本席認為妻子在她的第一份非宗教式誓詞[5]第39段說她本人戶口的金錢由2019年4月起持續減少,原因是丈夫貿然停止支付任何贍養費給她,迫使她要動用婚前的積蓄來補貼她及女兒之生活費這說法是誇張和毫無道理的。

64.不過,上述情況在2020年5月開始發生轉變,因為丈夫聲稱,由於他的收入減少,他再沒有能力向銀行支付按揭還款。這情況導致妻子需要動用自己的財政資源代丈夫償還按揭貸款,以確保銀行不會因業主斷供而採取行動。

65.倘若妻子沒有提出此項申請,本席相信丈夫會一直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為理由,不再為家庭的經濟負擔(不論是歸還按揭貸款或是支付女兒的生活費用)提供協助,法庭亦不會有機會在這階段裁定丈夫沒有善用他的謀生技能來賺取收入。

66.換句話說,儘管本席認為妻子在以2019年8月的情況而言,其實是不需要提出這申請,但因為後來的情況轉變,這申請還是有作用的,而法庭亦根據妻子的申請作出了臨時贍養費命令。

67.總括而言,雖然妻子勝訴,但本席認為她不應該獲得全數訟費。

68.經過考慮及平衡以上各點,本席現頒布暫准命令: 第二申請人須向第一申請人支付本申請 1/3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該金額將由法庭評定。

69.雖然一般而言,法庭會用簡易評定方式來處理非正審申請的訟費金額問題,但由於第一申請人在本申請的存檔誓詞程序進行期間曾經有律師代表,故此本席相信以訟費評定法律程序來評定訟費會更為合適。

70.如法庭於14天內沒有收到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將隨即轉為絕對命令。

( 歐陽浩榮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親自行事

第二申請人由陳黃林律師行代表


[1] 根據協議,丈夫會將婚姻居所的業權無償轉移給妻子,而妻子則會承擔按揭還款。

[2] 應為23,876元

[3]就法庭應否在處理臨時贍養費申請時考慮雙方的謀生能力這一點 ,上訴法庭在LJ v LWHH [2003] 3 HKC 455一案中指出,法庭是可以這樣做的,不過只需考慮雙方的短期性前景,而不應展望得太遙遠

[4] 丈夫每月向妻子支付之金額,在扣除按揭還款後,只會剩下數百元

[5] 於2019年8月14日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