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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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地點是香港筲箕灣一間菜檔,該檔的員工在2020年4月19日晚上八時許,把1,000元現金放在一個鐵箱內,他離開時拉下捲閘。翌日早上五時半左右,該員工回到菜檔,見那鐵箱不見了。

Case No.DCCC 529/2020[2020] HKDC 11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9/2020

[2020] HKDC 1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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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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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1月6日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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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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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涉案地點是香港筲箕灣一間菜檔,該檔的員工在2020年4月19日晚上八時許,把1,000元現金放在一個鐵箱內,他離開時拉下捲閘。翌日早上五時半左右,該員工回到菜檔,見那鐵箱不見了。

3.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在當晚九時多出現,在菜檔捲閘底部的空隙爬進菜檔,逗留了幾分鐘,帶著錢箱離去。

4.五日後,即2020年4月24日,警員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爬進本案的菜檔偷竊,偷來的錢已經花光。

5.回到警署,警方對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再次承認干犯本案的入屋犯法罪。

案底

6.被告人現在44歲。他在1990年至2000年有十一次定罪紀錄,涉及多種罪行,包括1996年有一次擅取他人車輛;1997年有從車輛盜竊的定罪;1999年再犯從車輛盜竊罪行;2000年有一次企圖盜竊,在另一案又犯盜竊。被告人在2000年的定罪是他最後的犯罪。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經離婚,他在港和母親及前妻所生的女兒(現年10歲)同住。

8.律師說,被告人在2000年往英國生活,但放心不下在港的親人,於是在2017年回來,被告人在英國還有子女。律師說,被告人回港後找到侍應工作,但在2019年頭離職,之後只能幹些兼職,收入只得3,000元左右。期間出現疫情,被告人找工作更難,他在生活逼人、經濟拮据下冒險犯法。

9.律師說,被告人並非一早選定偷竊的目標,他當晚只是在那處隨機選中涉案的菜檔,在鐵閘的空隙處爬進去偷竊。

10.律師說,被告人對干犯本案已感後悔,他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出獄後打算和女兒及母親往英國生活,重新做人。

11.律師說,被告人其實願意賠償事主損失的1,000元,但他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即時作出賠償。無論如何,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判刑

12.一般入侵非民居處所犯法的罪行判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但這判刑起點應因着案情而上調或下降。

13.涉案的處所是一個菜檔,被告人找到捲閘的空隙,經那空隙爬進菜檔,偷去一個鐵箱,內有1,000元現金。被告人干犯本案雖不是一時興起犯案,但也不算涉及精密計劃,沒有使用工具爆破門窗,事主損失僅為1,000元。

14.被告人過往有多項案底,不過最後的一項定罪已是二十年前的事。本席考慮到本案的入屋犯法案情屬較輕的一種。本席已說過,被告人犯案不涉及精密計劃,沒有使用工具爆破門窗,他最後的犯罪已是二十年前的事,本席因以上因素,將原本30個月的判刑起點下調6個月至24個月監禁。

15.另外,閉路電視雖拍攝得被告人爬進那個菜檔,並在菜檔內偷竊,但閉路電視的影像不能百分之百令警方肯定那就是被告人,本席的檢控及定罪主要靠被告人向警方作出坦白招認,本席因此把判刑起點再下調3個月至21個月監禁。

16.被告人及時認罪,可獲得三分一判刑寬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14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