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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10/2018
[2020] HKCFI 2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61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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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9月10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12月10日 |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9 (2) (a)及12 (1)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罪名成立,被判處四個月監禁。上訴人最初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裁判官批准上訴人保釋等待上訴。
2.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梁懷恩Ryan及劉祥興Tommy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身為代理人的該劉祥興Tommy,即安佳汽車有限公司 (“安佳”)的認可車輛測試員,提供利益,即提供合共港幣1,300元,作為該劉祥興Tommy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 (即對於上訴人及/或梁懷恩Ryan轉介予安佳進行每年車輛檢驗 (“檢驗”)的車輛 (“車輛”)有毛病或不符規定也不予理會,而即使車輛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仍然就車輛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劉祥興Tommy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提供該等利益。
3.原審時,上訴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現在,則由潘展平大律師代表。
4.本上訴聆訊日前,上訴人已通過文件方式放棄判刑上訴,所以不服判刑上訴已經標示駁回。
原審時的證供及分析
5.裁斷陳述書這樣記載原審時的證供及裁判官所作的分析:
「3.不爭議事實 (參P53)是被告與Ryan是一家以Creative Works之名經營車身裝飾業務的合伙人,他們同時也是Mark X車會 (“車會”)的會員。被告於事發時是車會會長而Ryan是會員。Tommy是一名運輸署認可車輛測試員 (approved car tester),自2016年4月1日起受僱於安佳 (參P3)。他在安佳的驗車員號碼是16018 (參P55)。運輸署於委任Tommy成為驗車員的同時要求安佳以書名形式通知他安佳沒有批準他可以在驗車及發出證明書的工作上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據此安佳發出書面通知而Tommy於入職當日在文件上簽署表示明白 (參P53)。
4. 辯方沒有爭議以下四部私家車乃由被告及Ryan轉介至Tommy進行每年驗車 (每車車齡達6年以上)並獲得簽發證明書:‑
(a) KZ6511 (Skyline GTR 32)—於2016年11月1日08:53分在安佳進行年檢並獲通過,由Tommy簽發證明書;
(b) KK6511 (Nissan GTR 35)—於2017年1月14日08:55分於安佳進行年檢並獲通過,由Tommy簽發證明書;
(c) DH3686 (Toyota Mark X)—於2017年4月22日08:51分於安佳進行年檢並獲通過,由Tommy簽發證明書;及,
(d) BW1204 (Nissan Elgrand)—於2017年4月22日08:53分於安佳進行年檢並獲通過,由驗車員劉志強簽發證明書 (參P9-16及P53)。
5. 辯方同意呈堂案發時被告、Ryan及Tommy之間的通訊記錄 (參P53第9-15,17-18段)。辯方接納相關內容沒有遭廉署干擾也同意證物鍊的連貫性。
6. 第一證人羅星航是安佳的東主。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安佳成為一間運輸署的指定車輛測試中心。安佳的主要業務是車輛測試,它並不與一般車房競爭故此它們的業務不包括驗車前的維修。故此,他們不提供服務如換燈。只是他們偶爾為熟客提供簡單維修例如換油或氣格,也會為年老熟客更換制動器 (brake)。安佳新開張期間負責日常運作的陳經理會走訪車會推廣業務。一般安佳只收取客人港幣585元驗車,扣除支付運輸署港幣16元餘下的便是他們的毛利。
7. 於2016-2017年間安佳每天起碼有3名獲運輸署批核的驗車員上班。監督他們工作的是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現在Tommy已獲晉升為負責人。安佳設有利益申報制度 (參P2),假若驗車員與車主有金錢利益關係 (包括曾為車主進行維修服務)便需於P2上申報。毫無疑問的是涉案所有汽車均沒有在P2上被提及,也沒有任何員工申報曾收取客戶報酬。所有負責人及驗車員均需於入職時參加由廉署舉辦的防止貪污講座,他們因此明白什麼是構成利益衝突。一旦驗車員就某車申報了金錢利益他便不能檢驗該車及簽發它的證明書。安佳有一套電腦系統 (DCTC 2)連接著運輸署,一般由它來控制整個驗車程序。一般安佳需要一名負責人及二名驗車員上班才能啟動DCTC 2進行驗車工作。羅先生確認已登記了進行驗車的車輛之先後排序原則上是可以改動但這並不是正確做法,因為一般車主們需要排隊。此外他們容許街客臨時到來要求驗車。他確認DCTC 2在同一時間內只容許一名驗車員檢驗一部汽車。
8. 第二證人黃炳新Coffee是DH3686的車主而第三證人龔峻威Ben是BW1204的車主。第四證人鐘智鴻是運輸署一級汽車檢驗主任,他的三份書面供詞 (P56 (A-C))獲辯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
9. 辯方同意P26至P31是被告與Tommy的妹妹Tobe的Whatsapp記錄。由此可見被告於2016年7月13日急忙地找Tobe協助安排PS4687進行驗車。Tobe介紹被告到安佳由Tommy驗車並提供安佳地址。從P29可見PS4687應該是在17:14分至18:23分期間驗妥,故此於18:23分被告向Tobe表示:「掂咗喇掂咗喇,你阿哥好幫手呀,本來唔掂,真係唔該晒唔該晒」。從上文下理來了解被告顯然是感謝Tommy快速完成該車的檢驗,並指「阿姑」要請吃飯答謝。辯方呈堂的証物D2顯示PS4687是於當晚18:02分由驗車員黃遠宙檢驗及通過測試。羅先生曾表示安佳起初的營業時間是09:00至18:00,現時已延長至18:30分。就阿姑的邀請,Tobe表示可一併邀約Tommy好方便被告日後自行聯絡她哥哥而不需經過她本人。由此可見於2016年7月13日被告正式開始聯絡Tommy驗車。
10. P32至P33是被告與Tommy之間的Whatsapp記錄。從中可見於2016年10月29日被告找Tommy檢驗GTR R32。雖然對話內容沒有指名車牌號碼,由於非常接近11 月1日,本席有理由相信被告所指的正是KZ6511。
11. P34-P34a是被告與Tommy的Whatsapp記錄。於2016年12月7日被告找Tommy檢驗KK6511,結果雙方約定了2017年1月14日。
12. P35是被告另一個與Tommy的Whatsapp記錄。於2017年3月24日被告找Tommy檢驗一台Mark X。由於日期非常接近4月22日,本席有理由相信被告所指是DH3686。
13. P37至P38是被告於2017年4月10日找Tommy相約於4月22日檢驗BW1204的Whatsapp記錄。
14. 從本案所有的訊息來考慮,被告、Ryan或Tommy從來沒有正面提及他們之間存在任何協議,他們也沒有明文表示不合格的汽車依然會通過年檢。被告也從沒有告訴第二及三證人即或他們的汽車根本不能通過年檢也會給它們通過。P36是第三證人Ben與被告的Whatsapp記錄,可見當時確實沒有提及。然而當被告向Tommy轉介涉案汽車時均有報告它們的改裝情況或機件問題。在P32及於P34中被告分別就KZ6511及KK6511詢問Tommy:「……想請教有冇得攪?」及「……可以驗到嗎?」。Ben是BW1204的車主也是Creative Works的顧客。當他聯絡被告安排驗車時他說明他的汽車右邊剎車燈昏暗了,然而他不希望需要拆下它。被告回答表示驗車時可以不用拆燈。除此以外他沒有提及BW1204需要何種事前維修 (參P36)。Ben在庭上的作供顯示了他與被告存在共識,即驗車時將有灰色地帶但兩人均未有加以明說。在P36中Ben提及:「你個鬼鬼地咁驗呀嗎」。法庭上Ben表示驗車後被告告訴他只曾為他拆下了一隻相信是裝飾用的米奇老鼠手。然而當BW1204完成驗車以後Tommy 給被告留下一個語音記錄 (P3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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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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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017
10:14am |
你真係好撚彩呀,你哋走咗大約五至十分鐘度咋,屌你老母交通部同運輸署個大Sir嚟撚咗呀,嘩你走遲啲呀,我哋都舐嘢呀。 |
毫無疑問Tommy所指的正是BW1204。被告隨即回應表示:「嘩好彩好彩好彩,時運高,時運高」。兩人到底在慶幸什麼?証供顯示當日驗車時沒有牌費及第三者保險者是DH3686 (根據第二證人Coffee)而非BW1204。到底BW1204有何問題促使兩人感覺如此幸運?
15. P41至P43是被告與Ryan之間的Line訊息記錄。在P41兩人於2016年11月1日談及KZ6511。KZ6511於當天通過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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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螞蟻祖 (被告) |
壞人 (Ryan) |
1.11.2016
8:47am |
收gtr幾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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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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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燈高燈掉轉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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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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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話1800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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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表情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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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ok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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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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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話如果佢出面驗,起馬4-5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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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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蝕撚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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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am |
算啦,自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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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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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話比gtr聽咁早ok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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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am |
賺佢已經唔係咁好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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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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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話我都係揸去比人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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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am |
你處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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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am |
我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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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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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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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am |
費事2個講既唔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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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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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問我人地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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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am |
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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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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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話我都唔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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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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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話,咁樣都過到,佢都要濕返d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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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am |
(表情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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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am |
濕比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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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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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咪話我都係揸去比人攪,我唔知人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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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am |
叫佢請我地食飯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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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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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間我就唔方便講啦...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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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am |
但又話驗車紙會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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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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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都唔知人地揸去邊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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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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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興哥呢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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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am |
但到時睇到興哥果間咪好老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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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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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車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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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am |
其實好怪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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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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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又無講係車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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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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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話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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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am |
話唔知人地攞去邊驗,但最後係興哥度,我地又識興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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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am |
唔make s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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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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儍既,識興哥=/=興哥會幫我地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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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am |
但攞左去我地識既地方驗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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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am |
如果係我,我會覺得好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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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am |
直接講比$興哥鬼好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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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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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人地拎去邊驗,我鬼知咩 |
公平閱讀P41以後本席認為兩人收取車主港幣1,800元作驗車費用。Ryan不會告訴車主在何處進行年檢也不會解釋費用是如何計算。被告表示說不通因為汽車是在他們認識的地方年檢。被告建議直接告訴車主他們支付Tommy金錢去「鬼」。本席理解「鬼」的意思是睜一眼閉一眼一些汽車的問題。Ryan繼而與被告討論每車需支付Tommy多少金錢的問題。就KZ6511而言他們認同需要支付Tommy港幣500元。因此港幣1,800元減去585元驗車費及500元給予Tommy,餘下的715元便由兩人攤分。被告繼而提醒Ryan只可透過電話而非Whatapp告訴Tommy將會支付他500元。被告更提醒Ryan只可以現金支付而不可銀行過數。為何三人的交易如此神秘?Ryan表示不會告訴車主Tommy與他們分擺驗車費,反正驗車費用已較一般便宜並且汽車能通過年檢便無需交代。被告及Ryan均沒有在P41至P43內明確說明支付Tommy每車500元目的為何。然而肯定的是該些金錢是供給Tommy本人而非安佳。當被告提出直接與安佳交易時,Ryan說:「咁人地係正驗架,無關係人地點會亂來 ……」。本席認為公平閱讀上述對話可理解為安佳是正當檢測車輛的地方,在沒有關係情況下是不會不按規則驗車。然而既然他們與Tommy相熟則另當別論,否則他們不用隱瞞車主是在何處驗車。
16. 於2017年1月16日Ryan於Line上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就檢驗一部GTR支付Tommy 500元 (P42)。由於日期相當接近2017年1月14日,本席有理由相信他們所指的是KK6511。被告確認是需要的並表示過去仍未付錢給Tommy。Ryan與被告同意連同KK6511一共3次驗車費用合共1,500元尚未支付Tommy。
17. 於2017年4月20日Ryan與被告談及Coffee及Ben的汽車 (P43)。由於非常接4月22日本席有理由相信所指的正是DH3656及BW1204。以下為兩人當天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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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螞蟻祖 (被告) |
壞人 (Ry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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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am |
興哥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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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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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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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am |
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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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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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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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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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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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但coffee果部甩左日行燈同天使眼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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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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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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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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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咁可以當$300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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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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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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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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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甩要幾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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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am |
其實無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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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am |
依家300或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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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am |
鬼就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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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am |
但點為之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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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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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次傾唔係話大單野先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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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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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個D好小問題<--- 佢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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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am |
大單野無乜定義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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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am |
頭燈有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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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am |
其實好難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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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am |
佢次次都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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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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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如果燈都要甩,可以正驗啦 |
公平閱讀上述通訊內容本席相信兩人在談論就兩車的檢驗到底需要支付Tommy多少金錢。Ryan對於付費以後仍需要甩燈驗車 (Coffee的DH3686)有意見,認為倒不如正常檢驗。
18. 考慮了P41至P43,本席認為其內容一脈相成,全部是關於驗車時需要支付Tommy 300或500元。原則上每車情況並不相同,不可能它們的事前維修費用都是相同。況且若車輛在檢驗前均需若干正常維修為何被告需要囑咐Ryan不要在電話上與Tommy傾談費用及不要銀行過數?當Ryan在P41提及KZ6511時顯然在覆述Tommy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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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被告 |
Ryan |
1.11.2016
8:4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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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話如果佢出面驗,起馬4-5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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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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蝕撚晒 |
本席從上文下理理解Ryan與被告在談及Tommy對 KZ6511的評語。針對它的問題若在別處檢驗便會需要4,000至5,000元。Tommy以只收取500元來說是損失了。由此可見不可能每部汽車均只會花費300至500元的維修費。事實上安佳只為熟客作輕微維修,Ben、Coffee及其他車主均不見得是熟客。P41內就兩人平分利潤有如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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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被告 |
Ryan |
1.11.2016
10:04am |
就500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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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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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585-
500=715/2=3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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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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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計比你睇,唔係話要唔要計比你,計係好正常,因為我們是PARTNER,是鬆D,計比你睇係想睇下點可以收客多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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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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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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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am |
我明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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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am |
一開始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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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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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就掂 |
到底為何他倆要支付Tommy每車300或500元?本席裁定是因為他們要求Tommy不正規地檢查由他們轉介而來的汽車並且給予過關。
19. 証據顯示被告每次在驗車前均明確向Tommy指出每部車輛的已知問題:-
(a) KZ 6511-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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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被告 |
29.10.2016
11:44pm |
興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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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pm |
有部gtr r32想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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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pm |
祖兄,32啲基本問題:
1 頭避震漏油
2 波箱少少滲油
3 頭燈影錯晒
4 頭角燈 (指揮)係改裝燈 (冇parts code)
5 尾燈有parts code不過係LED
6 巳經落返催化應該過倒廢氣
想請教有冇得攪? (本席相信被告是轉發收到的訊息給予Tommy) |
在P41可見Ryan向被告提及KZ 6511「力就好玩,但無brake,無避震。大燈高燈掉轉左」 (8:45am及8:47am)。
(b) KK6511-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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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Tommy |
被告 |
7.12.2016
3:05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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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哥,有部r35月尾要驗車,有包魚,有橋,但穚係有日產code,4條轆都有spacer,但無突沙皮,頭燈有改過,指揮燈轉左白色,可以驗到嗎? |
(c) DH3686-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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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Tommy |
被告 |
24.3.2017
9:3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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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哥早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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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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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markx要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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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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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燈有花,尾燈轉左無mark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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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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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燈係霧燈有花,大燈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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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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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無鬼野 |
在P43 Ryan告訴被告「coffee尾燈係道光」 (10:06am)。本席相信Ryan意指尾燈燈光有問題。
(d) BW1204-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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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Tommy |
被告 |
10.4.2017
5:45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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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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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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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號早上有架想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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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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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款elgr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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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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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外觀野改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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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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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係燈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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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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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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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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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燈改成咁 |
在P43,Ryan向被告表示BW1204的「尾燈實唔得啦」 (10:06am)。
20. 本席可見由辯方提及的PS4687被被告告形容為「佢吹化正常應該過唔到,其他OK,無吹化」 (P26, 3:30pm-3:32pm)。
21. 看來KZ6511是四部汽車中具有較嚴重問題的。具驗車經驗的都知道汽車能否通過年檢一般要待檢查時才知道。被告與Ryan明顯沒有把握上述五台汽車能否順利過關。本席相信因此他們支付Tommy金錢確保後者睜一眼閉一眼可讓汽車順利過關而他們亦能從中得益。在P41 Ryan與被告有如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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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被告 |
Ryan |
1.11.2016
10:49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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諗係諗我地自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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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pm |
當然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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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pm |
唔識果d理閪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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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理解他們主要為Creative Works的顧客及車會會員謀求這種特殊驗車待遇。
22. 至於有較嚴重問題的汽車Tommy會事前要求處理一下,因此便有如下Tommy於2016年10月29日發給被告的對話-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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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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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16
12:06am |
(語音)或者喺,搵一日過到嚟之後,
你試咗個癈氣先,因為你話你落返催化,
應該過到吖嘛,咁但係呢個應該都幾抆邊喎大佬,因為你GTR嚟喎大佬,有啲GTR真係過唔到,有咗催化都,你可以嚟試咗個癈氣先,好無?其他嘢嘅你話咩改裝嗰啲又話LED嗰的呢,其實基本上,得,我攞到你車驗佢呢,我基本上都唔理你咁多喇,總之你過到催化嗰啲,即係過到個廢氣,同理迫力,同埋誒個玻璃夠唔夠… (聽不清)。 |
明顯Tommy也不能無視那些第四證人指數據不能作假的例如制動及癈氣測試,相關汽車仍必需具備通過這等測試的能力。被告同意Tommy的要求。
23. 第四證人作供時談及DCTC 2電腦系統控制了整個驗車流程及相關負責人與驗車員。辯方指Tommy不可能在這系統下仍能私自調配檢驗由被告及Ryan轉介而來的汽車。本席相信答案在於Tommy要求一大清早把汽車送到安佳去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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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Tommy |
被告 |
30.10.2016
12:08am |
(語音)如果你唔怕早嘅呢,最好呢喺我哋開門個時候驗呢,就更加方便,因為嗰陣時比較車少,嗱我哋開門時間就八點半,如果你急的呢,八點兩三個字喺度等我哋開門之後呢,等佢哋返嚟登記好咗呢,我第一時間可以攞到你車,咁就更加方便做嘢,嗄,你哋自己就一就啦,到時你叫阿Ryan呢就出示埋嗰個,你哋嗰個Mark X車會嗰個會員證就最好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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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有理由相信Tommy能有效繞過DCTC 2的監控。涉及本案的四部車輛的驗車時間均是介乎08:51至08:55分,唯一例外的是PS4687。然而PS4687是在一個緊急情況下送檢亦是被告第一次要求Tommy驗車故此情況有別。
24. 涉案四部車輛除了BW1204的證明書是由驗車員劉志强簽發,其餘的都是Tommy。是否這削弱了控方的指控? 2017年4月22日BW1204及DH3686基上本在同一時間開始驗車。按照規定一名驗車員不能同時檢驗兩部汽車,因此既然DH3686是由Tommy檢查,BW1204必需假手於別人。本案確實沒有證供指劉志強也參與串謀,然而本席認為是有不同可能性存在:-
(a) 第四證人於2017年7月11日檢驗BW1204 (參P56A)時拍下它的照片 (P4)。比較P37被告曾發給Tommy BW1204尾燈拉花貼紙的照片,本席認為與在P4 (3)上所見的類同。第四證人當天沒有因這些貼紙甚或微弱了的右後停車燈而評BW1204為不合格 (參P56A第7段)。本席因此有理由相信其一可能性是於2017年4月22日仲使Ben與被告有所擔憂,以BW1204當時狀況仍然是能通過檢驗。
(b) 另一可性是也許Tommy在驗車前採取了某些行動故此BW1204仍然能通過另一驗車員的檢測。本席認為這可能性是存在的原因是於當天10:14分Tommy在P38上大呼幸運BW1204沒有踫上交通部及運輸署的「大SIR」。倘若BW1204當天驗車時的狀況是正常或驗車是按照標準進行,Tommy是不應該有問題的。本席不會猜測事實上情況是如何,然而本席裁定支付Tommy 500元便是為了要確保BW1204能通過測試並獲簽發證明書。
25. 至於PS4687,沒有証供指出驗車時被告及Ryan有否為它支付Tommy金錢。本案被告與Ryan第一次提及付款予Tommy是於2016年11月1日 (P41)。本席不會猜測為何被告指它「無吹化」及「本來唔掂」卻又即晚能通過驗車員黃遠宙的測試。本席相信事情存在不同可能性,然而就這第一架轉介予Tommy便能成功過關的汽車本席相信給予了被告對Tommy不少的信心,並因此鞏固了他們日後的合作基礎。於2016年8月17日Tommy甚至透過Tobe通知被告有關中心電腦情況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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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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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2016
2:06pm |
(語音)Joe哥呀,我講聲俾仔聽先,因為我阿哥呢,同我講呢話26號之後呢,驗車中心部電腦呢,完全全部更新哂呀,所以如果有啲誒,好莫名其妙嘅車如果要驗嘅話呢,最好盡快26號之前要驗晒佢喎。 |
26. 直至2017年1月16日被告及Ryan認同他們共欠Tommy 1,500元驗車費 (參上文第16段)。於2017年4 月22日他們兩人需要另外支付Tommy 800至1,000元,視乎後者就DH3868要求多少金錢 (參P43)。辯方指Tommy從來沒有明文答應通過每台汽車的年檢。然而事實是被告及Ryan根本沒有把握所有汽車均能通過測試並獲得證明書。第四證人於2017年7月12日雖然給KK6511評為不合格 (參P56A),由於沒有証據該些不合格狀況是何時發生,本席因此沒有針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本席並不知道所有汽車在它們驗車當日到底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能通過。Tommy並沒有在任何通訊中提及收受利益。然而毫無疑問的是他確實從被告及Ryan一方收受了金錢。本席並不知道Tommy具體針對所有汽車曾做了什麼使它能通過年檢,也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同事協助。
27.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意味他犯罪傾向較低。他沒有作供,本席並未有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論。本席小心謹慎考慮有否証供指証三人串謀。被告與Ryan甚至沒有如一般車房在顧客驗車前先為他們的車輛作出檢查及進行所需維修。頂多被告拆除一些裝飾物如米奇老鼠手 (參上文第14段)或燈。事實上Ryan對於甩燈驗車仍需要支付Tommy費用頗有意見 (參上文第16段),故此沒有拆下改裝燈來進行驗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經過小心考慮本席裁定無論300或500元是被告及Ryan給予Tommy的利益為要通過所有他們轉介而來的汽車。本席並不清楚整個計劃涉及了多少汽車但相信數目並不太多。本席裁定被告及Ryan意圖透過金錢誘使Tommy睜一眼閉一眼所有汽車的改裝、毛病或不符規定之處而仍通過檢測。本案沒有任何証供Tommy曾維修涉案車輛,安佳事實上也不為非熟客提供維修服務。涉案汽車全部即日迅速通過年檢,沒有一台雖要覆檢。第四證人指四台汽車均沒有經過電腦安排由負責人抽樣檢查。即或其中有車輛原來是可以正常通過年檢,本席認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及Ryan沒有把握故此他們需要Tommy的協助。本席裁定三人之間確實存在協議而支付Tommy金錢是用作誘因或報酬希望他不要諸事挑剔並順利給每車通過年檢並發出證明書。這樣,被告及Ryan也可從車主賺取他們的利潤,並為他們的生意及車會招倈。」
完備上訴理由
6.完備上訴理由有三,分別為:
(1) 控方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有關的車輛在被驗車時“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而仍然獲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
(2) 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三證人庭上的有關證言,在沒有基礎之下錯誤地推論本案中的「鬼」字帶有「睜一眼閉一眼」的意思;及
(3) 「睜一眼閉一眼」並不是本案中「鬼」的意思的唯一合理推論。
本席的考慮
7.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陳詞。
就上訴理由一
8.本席從整體 (包括罪行是一串謀罪行)閱讀罪行詳情,本席認為有關片段是指稱劉祥興Tommy,「即使車輛有毛病或不符規定,也不予理會,而即使車輛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仍然就車輛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所以,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有關車輛在被驗車時事實上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而仍然獲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
9.從整體證據來看,在被驗車時,有關的車輛事實上是否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這方面證據是不足的。裁斷陳述書也沒有相反的結論。本席舉例,例如涉案的第四部汽車BW1204 (控方第三證人Ben的汽車),裁判官作出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可能性是縱使控方第三證人與上訴人有所擔憂,但是以BW1204當時狀況仍然是能通過 (正當的)檢驗 (見上訴卷宗70頁24 (a)段);第二個可能性是Tommy在驗車前採取了某些行動故此BW1204仍然能通過另一驗車員 (劉志強)的檢測 (見上訴卷宗70頁24 (b)段)。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27段 (上訴卷宗73頁)也這樣說:即或其中有車輛原來是可以正常通過年檢,本席認為並不重要。
11.可見裁判官在判案時,根本沒有就車輛被檢驗時,是否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作出事實裁斷。
12.所以,縱使上訴理由一的說法是正確的,也與定罪沒有關係。
就上訴理由二及三
13.上訴理由二及三可一併處理。
14.兩個上訴理由都與「鬼」及「睜一眼閉一眼」有關。
15.其實本案關鍵是究竟劉祥興Tommy做了什麼而收取每部車輛300至500元的費用?
16.當然劉先生沒有成為控方證人給予口供。所以裁判官只能從環境證供推論究竟他做了什麼或沒有做什麼。裁判官的推論是他作出了「鬼驗車」亦即是對上訴人交來的車輛在檢驗時「睜一眼閉一眼」。
17.毫無疑問,裁判官將睜一眼閉一眼等同於罪行詳情裏所指劉祥興Tommy的作為或不作為。
18.裁判官的基礎是什麼呢?裁判官是依賴上訴人與梁懷恩Ryan之間的Whatsapp或Line訊息記錄及上訴人與劉祥興Tommy之間的同類訊息紀錄及語音紀錄。例子可見裁斷陳述書的第14、15、17、18、19、20、21、22、23及25段。
19.本席認同上訴人所指,「鬼驗車」並不單可指「睜一眼閉一眼」,它也可合理地被理解為作出其他技術性的協助,致令在驗車前,車輛被作出某些修改,從而令車輛合格通過檢驗,並獲得「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
20.本席的理據有兩個: 一是從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而來;二是從某些訊息紀錄而來。
21.首先,控方第三證人。他在庭上的證供是「鬼鬼哋驗車」是互聯網上的常用詞匯; 據他的認知,每樣東西都會有它自己的灰色地帶; 車房包驗的服務包含這個小小的灰色地帶。控方第三證人另外作供說,「鬼鬼哋驗車」包括在驗車前,會有人將他有問題的煞車燈拆掉,換上原裝燈。
22.第二,就是某些訊息紀錄。上訴人指出,就本案牽涉的四部車輛 ,即是KZ6511,KK6511,DH3686 (屬控方第二證人擁有),及BW1204 (屬控方第三證人擁有),在驗車前的3至38天,上訴人均向劉祥興Tommy指出車輛有什麼問題,包括大大小小的零件上的問題。本席認為,如果上訴人只是要對方「睜一眼閉一眼」,不需要這麼做。所以,本席認為最合理的解釋,是要求劉祥興Tommy作出某些技術性的協助,例如給些意見要拆掉這個,修改那個等等。
23.拆掉或修改的人不一定是劉祥興Tommy。本席在上訴卷宗166頁發現上訴人與梁懷恩Ryan有這樣的文字訊息對話 (日期為20.4.2017):
「10:05 am 上訴人:我上次喺佢門口甩曬先去;都畀佢話頭燈有花;另外,ben[控方第三證人]個尾燈......
10:06 am Ryan: 咁到時你幫佢甩囉;佢尾燈實唔得啦;但coffee[控方第二證人]尾燈係道光
10:07 am 上訴人:815興哥[Tommy]附近等」
24.從以上對話可見,在劉祥興Tommy所屬的安佳汽車有限公司驗車前,上訴人有機會作出某些修改動作後才將車輛送交Tommy驗車。假若眾人的非法協議是「睜一眼閉一眼」,根本無需作此動作。
25.本席認為,罪行詳情裏所指的三名人士 (包括上訴人)在整件事件中可能協議作出一些Tommy的僱主亦即安佳不知道甚至不批准的事,但是協議所做之事並非一定是「睜一眼閉一眼」讓即使不合規格的車輛通過檢驗,獲取證明書。
26.所以,上訴理由二部分成立;上訴理由三則完全成立。
27.定罪存有不穩妥及不令人滿意之處。
結論
28.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本席撤銷定罪及判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潘展平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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