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百成 對 張玉棠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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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關於私人車位被霸佔的損害賠償評估的案件。原告人將其所擁有的車位租予第一被告人,但終止合約後車位仍被霸佔,故作出申索。

Case No.DCCJ 5292/2019[2020] HKDC 12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5292/2019

[2020] HKDC 12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5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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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百成 原告人
張玉棠 第一被告人
馮銘譽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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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聆案官周至偉 (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判決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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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損害賠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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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這是一宗關於私人車位被霸佔的損害賠償評估的案件。原告人將其所擁有的車位租予第一被告人,但終止合約後車位仍被霸佔,故作出申索。

2.原告人不受爭議的案情是他出租其車位予第一被告人,不過原告人終止租約後,其車位仍被第一被告人的租務代理人,即第二被告人的車輛所佔據。原告人除了損失租金外,更要賠償新租客租金。

3.兩名被告人並未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原告人獲得最終及非正審判決,獲判2019年6月21日至7月20日至之間的租金2,300元連同利息、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及訟費。

證據

4.原告人為本案為唯一證人,兩名被告人缺席亦並未呈交任何證據或文件。

5.原告人作供指他所擁有的車位以租約租予第一被告人,租期為2018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原告人按合約條款以一個月通知第一被告人解除租約,並要求於2019年7月20日後收回車位。基於第一被告人承諾在2019年7月20日交回車位,原告人與另一租客以月租2600元簽訂新租約。但在2019年7月20日後,原告人的車位一直被第二被告人的車輛霸佔。因此原告人無法履行其新租約,按新租約賠償了新租客2,600元。原告人入稟索償勝訴後,最於在2020年4月24日才收回車位,他因而蒙受損失。

6.原告人的案情及證供合理又有文件支持,更未受挑戰,本席全盤接受。

賠償項目

7.原告人現以3個項目追討賠償損失共$46,335.50元。

8.原告人追討的第一個項目是其車位在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間,即9個月零4日一直被非法霸佔的租金損失。原告人本以新租約租出車位,故其損失以新租約的月租,即2,600元乘以 9個月零4日十分合理。本席裁定有關項目,即$23,735.50元的申索成立。

9.原告人的第二個項目是他賠償給新租客的2,600元。這個項目明顯由兩名被告人所引致,故此申索成立。

10.原告人的第三個項目是精神上損害賠償共20,000元。此項目包括訴訟期間需多次到法院,諮詢法律意見,撰寫及提交多份文件,損失工作時間,精神情緒飽受困擾。不過原告人並未就此項目提供詳情和明細,亦無提交證據支持。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解釋此項目的20,000元的計算,其實是訴訟期間其工作時間上的損失,金額亦由他個人估計而得。

11.本席認為此項目的賠償損失計算若是因訴訟引起工作時間上的損失,應當以訟費方式來追討,而不屬於損害賠償。故此本席不接受這個項目的追討。

總結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原告人可獲首兩個項目的賠償共26,335.50 元連同按此筆款項計算的利息,利息由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之日起以匯豐銀行的最優惠利率加1%至本判決日,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全數付清為止。

13.另外本席發出暫准命令,兩名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損害賠償評估程序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評定。若雙方無任何申請,本訟費命令於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周至偉)
  聆案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