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占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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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判罰款$1,000及賠償令$90。控罪指被告人於2019年2月3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元州街22A號1樓D室,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蘇柳清的一個掛鎖及一個門鎖,總值$150,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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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2/2020 [2020] HKCFI 31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3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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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判罰款$1,000及賠償令$90。控罪指被告人於2019年2月3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元州街22A號1樓D室,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蘇柳清的一個掛鎖及一個門鎖,總值$150,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上訴人於2012至2013年間透過君林物業代理租住控罪所指的單位(「該單位」),月租$4,600,但自2018年10月開始上訴人沒有交租。在屢次催租不果後,君林物業代理的東主蘇柳清,即控方第一證人,在業主的授權下於2018年11月9日入稟土地審裁處進行收樓程序,並將有關的通告貼在單位大門門鎖上的顯眼位置。由於上訴人仍然沒有交租,土地審裁處於2018年12月14日頒令上訴人敗訴。 4.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執達吏。於2019年1月15日,他將土地審裁處的「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和有關文件派送給上訴人,並向上訴人解釋其內容。上訴人則表示她不需要交租,原因是習近平替她交了一年租,而且香港馬會容許她免費住在那裏。還有的就是她是一個註冊商標的擁有人。 5.控方第三證人覺得上訴人拒絕合作,所以報警求助,最後需要透過警察將通知書和有關文件交給上訴人。 6.遷出期限是2019年1月22日。他於2019年1月25日早上再一次去到該單位。因為沒有人應門,他便將有關的通告貼在大門的顯眼處。 7.於2019年2月1日早上9時控方第一和第三證人以及一名鎖匠一齊到達上址,將門鎖開啟及換上新的門鎖及掛鎖。控方第三證人將單位內上訴人的物品妥善點算,再將一份清單及物品交給控方第一證人保管。 8.在同日較後的時間,控方第一證人到上訴人工作的地方找着上訴人,但是上訴人向她説:「唔需要同我講嘞,有咩嘢就留番同律師同埋法官講喇。」 9.控方第二證人住在該單位的隔壁。在2019年2月3 日大概早上1時50分他聽到一些敲鑿聲以及上訴人的聲音説:「扑極都扑唔爛。」他從沒有踏出自己的房間去查看,但打電話通知控方第一證人。 10.控方第一證人將事件報警並返回該單位。她見到警察已經到達,而上訴人亦身處該單位。她發覺新換的門鎖和掛鎖已經損壞了,並之後由警方檢走。 11.控方第四證人是土地審裁處的法庭書記。她確認已將法庭頒令上訴人敗訴的裁決通知書及收樓令寄給與訟雙方。土地審裁處於2019年1月15日收到上訴人的通知要求擱置收樓令。土地審裁處在2019年1月28日的聆訊中撤銷上訴人的申請。 12.控方第七證人是其中一名於2019年2月3日到該單位的警員。到達後,他見不到任何人,只見到門鎖位有一個洞。跟着,他敲門並見到上訴人。上訴人向他説自己是租客但沒有交租,可是業主不可以收樓。他見到損壞了的門鎖就放在房間內的一個櫃頂,於是便問上訴人是否她損壞的。上訴人回答「係」,亦表示由於沒有地方住,所以返回該單位。 13.其後,控方第七證人便拘捕和警誡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説:「亞Sir,我想返入去瞓,所以整爛咗把鎖。」 14.於同日稍後,他將上訴人帶返深水埗警署和錄取會面紀錄,而有關的會面紀錄準確地記錄了有關他拘捕和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所說的話。 辯方案情 15.上訴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一名醫生作為辯方證人。 16.上訴人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指於2019年2 月1日大約晚上9時下班回到該單位,發現門鎖被換了不能夠進入。她報警但警察卻着她去找控方第一證人,結果她在街頭度過一晚。 17.在2019年2月1日至2月2日期間,由於不能回家又沒有地方可供她借宿,以及所有的私人物品都在該單位內,所以她以$50作為酬勞找人「爆開」該單位門鎖。 18.上訴人指於2019年2月1日之前沒有人通知她關於收樓的事宜,也沒有見過任何的通知書貼在大門上。不過,她卻又表示於2019年1月5日有見過有關的通知書,亦曾在2019年1月28日去到土地審裁處。當日法庭表示由於她是公主,所以所有的東西都是屬於她的,以及會暫緩收樓令。 19.她否認控方第三證人曾將「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的內容向她解釋。 20.辯方傳召葵涌醫院的楊醫生作為證人。他曾於2019 年8月5日見過上訴人,亦確認上訴人患有妄想症,而在2015年至2019年2月期間,上訴人是還沒有復元的。他指出雖然上訴人的想法有異於正常人,但是他認為上訴人是明白有關的事件的。 上訴理由 21.上訴人寫了兩封信給法庭,並附上大量的附件,但內容都是令人摸不着頭腦的。其中一封提及她的清太祖努爾哈赤和清朝歷代皇帝所留下及保存在不同博物館的文物。另一封信指她在2020年6月24日回到該單位時,發覺她擁有的世界名畫和國畫以及她其他的財物都全部不見了。 22.在上訴聆訊時,她指出業主是以假文件取得收樓令,而法庭已經命令將收樓令撤銷。她進一步指有人要毒殺她,及偷取了她的證件和文物。以本席的解讀,她的上訴理由是指法庭已經取消收樓令,因此她有權破壞門鎖進入該單位。 討論 23.原審的時候,上訴人所提出的爭議事項是關於她是否有意圖地破壞門鎖進入該單位。這與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同出一轍。就着這個議題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上訴人是否已經獲得通知土地審裁處已經裁定她敗訴及發出「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就這方面而言,控方的證據很清晰。根據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她已將土地審裁處的裁決和收樓令寄給與訟雙方。 24.更重要的是,控方第三證人在警察的協助下將有關的通知書派遞給上訴人。雖然基於上訴人不合作的態度,他沒有機會將通知書的內容向上訴人解釋,但他已扼要地告訴上訴人因為她不交租所以需要搬走。 25.其實,土地審裁處於控方第三證人派遞法庭的命令及有關通知書給上訴人的當日,即2019年1月15日就收到上訴人要求擱置收樓令的通知。這就足以證明上訴人是完全知道土地審裁處的裁決及已經發出了收樓令。根據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上訴人的申請已經被土地審裁處於2019年1月28日的聆訊中撤銷,而土地審裁處沒有收到任何關於這個裁決的上訴。 26.裁判官詳細地考慮和分析所有的證據後,裁定控方證人的證供都是誠實可靠及加以接納。在這些證據的基礎上,他作出這樣的結論:
27.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是完全正確和穩妥的,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干預。 28.辯方的證人楊醫生指出雖然上訴人的想法有異於正常人,但是他認為上訴人是明白有關的事件。由上訴人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擱置收樓令的行動來分析,這就足以證明楊醫生的說法正確,上訴人是完全知道她自己是在做甚麼。這亦解釋因何在原審時上訴人並沒有提出她的精神健康作為抗辯理由。 2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30.上訴缺乏理據,本席因此將其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天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