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34/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anuary 2021.
2. 上訴人在審訊時無律師代表。他告知裁判官他「可以自辯」及他「想認罪」,在法庭傳譯主任向他宣讀控罪 (一) 至 (五) 後,他原先只承認控罪 (一) 、 (二) 及 (四) ,否認控罪 (三) 及(五) 。檢控主任提醒法庭還有控罪 (六) ,傳譯主任向上訴人宣讀控罪 (六) ,上訴人表示認罪。其後上訴人自行表達他只是否認控罪 (三) (即不小心駕駛罪) 。他承認控罪 (五)。在裁判官就他承認的控罪判刑後,預備排期審訊控罪 (三) 時,上訴人再承認控罪 (三) (即不小心駕駛罪) 。因此,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全部六項控罪。
Cites 1 case
|
HCMA 334/2020 [2021] HKCFI 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3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07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六項控罪:
2.上訴人在審訊時無律師代表。他告知裁判官他「可以自辯」及他「想認罪」,在法庭傳譯主任向他宣讀控罪 (一) 至 (五) 後,他原先只承認控罪 (一) 、 (二) 及 (四) ,否認控罪 (三) 及(五) 。檢控主任提醒法庭還有控罪 (六) ,傳譯主任向上訴人宣讀控罪 (六) ,上訴人表示認罪。其後上訴人自行表達他只是否認控罪 (三) (即不小心駕駛罪) 。他承認控罪 (五)。在裁判官就他承認的控罪判刑後,預備排期審訊控罪 (三) 時,上訴人再承認控罪 (三) (即不小心駕駛罪) 。因此,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全部六項控罪。 3.就控罪二、四及五,他被判往「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為期3個月的強制治療,就控罪一、三及六,他分別被判罰款$100,$300及$100。 4.上訴人在上訴時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劍明大律師協助他,葉大律師表明不會呈交完備上訴理由。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5.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在2019年12月25日約中午時份,他是一輛計程車的司機。他先與一名崔姓客人 (下稱證人) 和其家人洽談定價每位10元 (五位,即共50元的車資) ,再把他們接載到指定的目的地。不過,到達後,證人突然反口,稱只願「按表繳費」 (收費錶顯示$26.50) 。縱使上訴人堅持50元的車資 (控罪一:超收費用) ,他終只獲付20多元。上訴人心有不忿,把20多元現金掉到證人的身上之後 (控罪二:普通襲擊) ,更趁證人橫過馬路之時,把車子故意駛近證人 (控罪三:不小心駕駛) 。上訴人還不罷休,從車上拿出「千斤頂」,一邊手持著它 (控罪四: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邊不停地使用髒話來指罵證人 (控罪六:的士司機不禮貌) ,又向崔姓客人的家人方向吐口水 (控罪五:普通襲擊) 。 背景及求情 6.上訴人46歲,已離婚,過往無任何定罪紀錄,要求法庭從輕發落,給他一次機會。 判刑理由 7.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就控罪 (二) , (四) 及 (五) 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的理由如下:
本案作出的考慮 定罪上訴 9.上訴人主動向裁判官申請自辯,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葉蔆萱告知本席,上訴人在2020年6月26日首次出庭及在2020年8月6日出席原定的審訊時,均拒絕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本席席前亦承認此事實。上訴人不能以他「沒有申請律師辯護」為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指案件有5個月的延誤,本席看不出有拖延的情況,況且上訴人就本案是有保釋的。 11.就上訴人指稱他草率認罪。正如答辯一方指出,根據HKSAR v Wong Chi Yuk [1],一般而言,除非上訴人的認罪答辯於法律上應被視為無效 (nullity) ,否則不能循《裁判官條例》第113條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要推翻他的定罪,他必須確立某些因素證明他的認罪答辯是屬模稜兩可 (equivocal) 或其他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效的情況,其中包括他的認罪並非是一項蓄意及在了解情況下所作的決定。 12.本席在審閱謄本後,看不出有任何情況顯示上訴人的認罪答辯是屬「無效」或「模稜兩可」。雖然上訴人並非「一次過」承認所有控罪,但他是在明白控罪後才表示他認罪。 13.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判刑上訴 14.上訴人無提出判刑上訴理據,只在上訴通知書概括指判刑過重,他亦無指出為何判刑是過重。 15.裁判官考慮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接納他們的建議,就控罪 (二) ,(四)及(五) 判處上訴人往「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為期三個月的強制治療。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亦非過重。 16.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陳梁律師行延聘葉劍明大律師代表 (判刑上訴)。 [1] [2000] 3 HKLRD 125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