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541/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20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Cheung Chi Wai.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vision – Pension – Debt – Child maintenance – Disciplined services – Each party retains own assets and debts – Child maintenance ordered –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 Husband's debts related to family expenses – Pensions included in family assets but retained by each party – Child maintenance adjusted based on reasonable needs and income – Lump sum maintenance for wife not required – Costs order each party bears own.
Legal issues: Husband's debts and family assets · Pension inclusion in assets ·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 Lump sum maintenance for wife · Cost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each party retains own assets and debts; child maintenance ordered;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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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541/2016 [2020] HKFC 5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4541宗
------------------------- 判 案 書 ------------------------- 背景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女方」,而答辯人為「男方」,而本審訊是一宗關於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案中訴訟雙方於1996年在香港結婚,女方現時48歲,男方到2020年11月便55歲。兩人均在紀律部隊工作,婚後兩人育有兩名女兒,長女在1997年出生,現時22歲,現正接受專上教育,將於2020年畢業,而幼女則在2001年出生,現時19歲,2020年需要進行DSE考試。 3.女方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而在2016年9月13日,法庭裁定訴訟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並頒下暫准離婚令。法庭亦在2016年7月4日頒下命令,將幼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交由女方負責,而男方則有合理探視權。 4.男方亦在聆訊時,就兩名子女的經濟給養,同意本席作出了一個臨時安排。因此本席頒令,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港幣8,5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定期付款即長女每月港幣5,000元及幼女每月港幣3,500元,首次付款日期為2018年2月5日,其後每月的第5日支付,直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而上述的款項需直接存入指定的中國銀行戶口「臨時命令」。 5.代表女方的梁大律師在他的開案陳詞中指出,本案的爭議點,包括男方的退休金及男方的債項,應否在計算家庭資產時,亦應一併納入考慮,同時他亦指出,男女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及男方應給予多少金錢給女方作為女方及兩名女兒的定期付款,亦是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6.至於代表男方的周律師,在她的書面結案陳詞中,她指出,本案的共同課題是,第一點,女方質疑男方三筆貸款並非家庭支出衍生;第二點,女方對該三筆貸款,她認為款項去向不明,並估計男方有其他資產可以動用以支付兩名女兒每月生活費;第三點,男方於2020年11月退休時,他所欠的債項,應該已經還清,因此男方毋須動用自己的退休金還款,所以她認為男方屆時已經有經濟能力;及第四點,男方爭議女方支出的數目及子女生活需要的數目。 7.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就附屬濟助問題達成協議,最後案件排期審訊。 證據 8.訴訟雙方親自作供,先後存檔和送達了誓章、經濟狀況陳述書,亦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 女方的案情和主張 9.女方的公開建議,根據梁大律師在他的開案陳詞中指出,原本有兩個,但梁大律師其後將第二個公開建議刪除,只保留第一個公開建議。第一個公開建議是,男方需每月支付港幣36,500元,作為兩名女兒的生活費直至長女完成全日制課程為止,而其後男方則每月支付港幣12,500元作為支付幼女的生活費直至幼女年滿十八歲或完成全日制課程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男方亦需支付女方每年港幣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雙方保留各自的資產包括各自的退休金在內。 10.在梁大律師的結案陳詞中,他認為法庭有兩個方向可選擇,第一個方向是針對女方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他認為在未來兩年,或直至男方退休為止,以前者為準,男方需支付兩名子女每月合共港幣35,000元;而當男方退休後,男方需每月支付港幣11,000元作為幼女的生活費直至幼女年滿十八歲或完成全日制課程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而男方亦須與女方平均支付長女的生活費直至長女完成全日制課程為止。 11.男方亦需支付女方每月港幣9,000元作為女方的生活費直至女方在2026年退休,或直至女方再婚或離世,兩者以前者為準。雙方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包括各自的退休金。 12.梁大律師指出第二個方向是,他認為剔除男方的債項,家庭資產應是港幣3,131,845元,並將此資產作65和35百分比的分配,前者歸女方,而後者則歸男方,即女方可得資產價值港幣2,035,699元,而男方可得港幣1,096,146元。 13.女方保留她的資產包括女方的退休金總值港幣1,578,932元,男方於2020年11月收到他的退休金後,男方需支付女方一筆過港幣500,000元。 14.男方在未來兩年或直至男方退休,以前者為準,需每月支付港幣35,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而其後男方需支付港幣11,000元作為幼女的生活費,直至幼女年滿十八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男方仍需支付長女一半的生活費直至長女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 15.女方的案情指男方收入比她高,但男方支付家庭的開支卻比女方少,沒有理由會有入不敷支的情況,而須作出借貸,所以女方認為,男方的借貸並不是因家庭的需要而引致,故此男方需負責自己的債項,而不應在家庭資產中扣除。 16.女方亦認為,男方有能力在退休後繼續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男方的案情和主張 17.男方的公開建議根據周律師在她的開案陳詞中指出,男方認為應繼續支付兩名子女每月合共港幣8,500元,作為她們的每月生活費,而當有關宿舍的租約可轉至女方名下,男方則每月額外再支付港幣4,000元,合共每月港幣12,5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而雙方則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包括各自名下的退休金。 適用的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 1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後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9.在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5個步驟。4大原則是:
20.運用第7條的5個步驟包括:
步驟(1):識別家庭資產 21.綜觀雙方的證據和陳詞,本席認為,針對這個步驟而言,有下列的議題須要處理和裁決:
那些資產及債項是屬於家庭的 22.女方在她日期為2016年7月20日的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是港幣319,581.41元,所有保單權益總值是港幣302,991.85元,而她的債務總值則是港幣178,518元,因此女方認為她的資產淨值是港幣444,055.26元。至於女方的退休金,她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內填寫不祥,未能提供。 23.男方在他日期為2016年7月21日的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是港幣500元,其他資產總值是港幣50,211元,退休金現時價值是港幣1,389,957元,而債務總值是港幣1,070,960元,因此男方認為他的資產淨值是港幣268,786元。 24.女方在2017年12月20日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更新了她的財政狀況。女方填報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是港幣286,047.41元,所有保單權益總值是港幣328,849.15元,而所有債務總值是港幣115,183.94元。女方填報她的退休金總值是港幣1,164,450元,而變現日期是2026年退休時。 25.在梁大律師的開案陳詞附件一內,梁大律師表示,女方在2026年的退休金總值是港幣1,079,219元。梁大律師的計算是根據女方在2017年2月15日的誓章中夾付的庫務署對女方估算退休時得到的退休金計算金額資料而得出的。 26.男方在2017年12月20日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更新了他的財政狀況。男方填報他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是港幣17,112.77元,其他資產總值是港幣12,287.25元,退休金在2020年11月9日的總值是港幣1,586,760元,而他的債務總值是港幣1,659,373元。 27.關於那些資產及債項是屬於家庭的,男女雙方說法不一。他們的分歧主要是針對退休金是否應當作家庭資產計算,及男方的債項是否亦應列入計算在內。 28.本席會先處理男方的債項。簡單而言,女方直至雙方離婚的時候,並在收到男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後,女方才知道男方有如此龐大的債項。女方認為,男方的工資比女方高,但在支付家庭支出方面,卻比女方少,没有理由會有債項,所以女方認為,男方的債項根本與家庭的支出無關。 29.男方的說法是,因為面子問題,所以一直都沒有告訴女方,自己入不敷支的情況,而他的債項,都是源於家庭的支出引致。本席會先就關於過往男女雙方在家庭的開支上作討論。 30.在庭上女方指出,結婚初期雙方都有工作,大家沒有分誰人負責支付那些支出。直至長女出世,家庭支出大了,男方承諾每月支付給女方港幣3,000元,男方亦有支付。 31.其後,男方亦承諾額外再加每月港幣2,000元給女方。大約在2000年左右,男女雙方搬到九龍灣的宿舍居住,當時亦有聘請家庭佣工,而支付家庭佣工的費用是由女方負責的。 32.女方指出,幼女出生後,開支再次增加了。大約在2001年幼女出生後,男方承諾支付給女方的費用是每月大約港幣7,000元至8,000元,但男方並沒有十足支付給女方,一般只是在男方取得薪金後,支付給女方港幣5,000元,但有時亦會支付多些給女方,並達到港幣6,000元或7,000元。 33.大約在2006年左右,男女雙方搬到秀茂坪的宿舍,雖然男方承諾每月支付給女方港幣7,000元至8,000元,但男方是沒有十足支付的,不過最少他亦會支付給女方港幣3,000元至4,000元。這樣的情況一直維持至大約2014年左右。 34.女方指出,自從2014年開始,男方就沒有再支付給女方金錢,因為他們再沒有聘請家庭佣工,女方認為,可能由於沒有再聘請工人,所以男方覺得無需再支付金錢。 35.女方進一步解釋,男方每月支付給女方港幣5,000元,並沒有指明這是用作支付家庭佣工的費用,而其他的開支就由女方負責。不過由1996年開始,當男女雙方居住宿舍的時候,宿舍的租金一直至現在都是由男方付出的,並會直接在他的薪酬中扣除。女方亦指出,日常用品及電費,男方亦負責支付大部份的支出。 36.女方亦表示,男方有購買私家車,用途是在假期的時候,方便帶小朋友外出,而當時他們在赤柱工作的時候,亦可以用作代步的用途。女方並且表示一家人很少外出用膳,但一家人外出用膳的時候,大部份的時候,都是由男方負責支付。 37.對於男方過去的一些個人支出方面,女方表示,男方有吸煙、飲酒、和馬匹博彩及麻雀耍樂的嗜好。女方指出,男方平均每天吸兩包香煙,但她並不知道男方在外飲酒、馬匹博彩及麻雀耍樂的頻繁程度。 38.婚姻期間,男女雙方亦換過宿舍數次,女方表示搬宿舍時,購置新傢俬和電器都是由男方支付,而還原宿舍的費用亦是由男方支付,不過女方認為相關的支出應該不需太多。 39.女方指出,長女出生後,長女交由祖母協助照顧,當時男女雙方都會到祖母家用膳,這樣的安排維持了大約兩年。後來,他們搬到宿舍後,便聘請了家庭佣工,放工後便回家用膳,直至2014年左右,才停止聘請家庭佣工。 40.沒有家庭佣工之後,男方經常不回家用晚膳,而女方仍在外用膳,不過一家人外出用膳的時候,大部份時候亦是由男方支付費用。 41.女方在庭上並且指出,由1999年開始直至搬到九龍灣期間,每月女方大約提供港幣10,000元,作為家庭支出;由2005年開始直至搬到秀茂坪細單位的時候,每月女方大約提供港幣12,000元作為家庭開支;而其後搬去秀茂坪大單位至現在,即大約由2007年至2014年,女方大約提供港幣15,000元作為家庭開支。 42.至於男方的證供,在庭上他指出,1996年10月左右的時候,他的收入是大約港幣16,000元,而在2000年,他的收入大約是港幣21,000元左右,到2001年的時候,他的每月收入大約是港幣22,600元。2007年的時候,他升職,並加了人工,每月的收入是港幣33,830元。 43.男方指出,在1999年的時候,他支付家庭的開支合計大約是港幣16,000元。男方亦指出,他估計在2002年的時候,他大約支付家庭開支,包括供養自己父母在內,是港幣21,000元左右。男方又指出,他估計在2007年的時候,他支付家庭的開支大約是港幣23,000元左右。 44.男方並且表示,他在2014年搬離婚姻居所後,他仍然每月交港幣8,000元給長女,作為長女的零用錢。男方並且表示,他沒有直接把這些錢交給女方。他亦表示他交給長女的錢,後來增加至每月港幣8,500元,有時他亦會把這些錢存進長女的銀行戶口。 45.男方並且解釋,搬離婚姻居所後,他的支出由港幣19,000元減至港幣12,000元,原因是他不用花錢買菜亦不用外出用膳,所以支出便減少了。他並且表示,亦是由於他的經濟能力,所以他要削減支出,因為他要還款。 46.男方強調,他沒有因為賭博而需要借錢,而他在馬匹博彩,所用的錢並不多,至於麻雀耍樂,一個月大約兩次,試過最多輸掉港幣2,000元。 47.男方表示,婚後,當時他的工資是每月港幣16,000元,他給女方港幣4,000元,另外他又會支付他自己的母親港幣6,000元,餘下港幣6,000元,就是他每月的個人支出。 48.男方亦表示2005年的時候,他的個人開支需要每月港幣8,000元,而2007年的時候,搬到去秀茂坪的大宿舍後,男方每月的個人開支大約是港幣10,000元。 49.男方亦解釋,他的個人開支的數目已包括了,他在馬匹博彩、麻雀耍樂、吸煙和飲酒的消費。 50.男方被盤問的時候,他同意2008年至2014年期間他支付家庭的一般支出費用,是每月港幣12,500元,而由2007年至2014年期間,他自己個人支出數目,是每月介乎港幣6,000元至8,000元左右,而他則大約支付女方每月港幣6,500元。2014年分居後,男方每月的個人開支則是港幣6,000元左右。 51.男方的說法是由於他需要應付家庭開支,所以他有欠債,有關欠債是自2000年開始滾存至現在。 52.男方在他的誓章中指出,他約於1998年亦即婚後大約兩年,已開始借貸至今,用作支付日常開支、稅款、搬屋、等費用。男方並且解釋由於自己理財欠佳,結果債冚債。 53.女方其中的投訴,根據梁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中指出,女方質疑男方新近的三個貸款。女方認為男方沒有全面披露這些貸款是如何使用及存放在何處。女方並且認為,若是由於男方揮霍無度的支出,那麼男方便應自己負責這些債項。 54.梁大律師並且指出,男方提供日期為2017年9月11日UA私人貸款的報告顯示,男方將欠債餘款港幣1,075,581元還清,同日再向UA財務借貸港幣1,323,792元,兩者相減後,男方獲得額外港幣250,000元,而就這筆款項的去向及如何使用,女方認為,男方未有提供合理的解釋。 55.梁大律師亦指出,男方一直債冚債的行為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以男方的收入,男方理應能夠把債項還清,而不需要最後要動用退休金去還債。 56.根據男方的證供顯示,他在2000年的收入,大約是港幣21,000元,而在2001年的時候,他的收入大約是港幣22,600元。女方的證供顯示,大約在2001年的時候,男方雖然承諾每月支付大約港幣7,000元至8,000元,但一般男方只支付港幣5,000元,雖然有時會支付多些金錢,達到港幣6,000元或7,000元。 57.男方在他的誓章中表示,在1999年大約6月時,他們搬進九龍灣宿舍,當時的租金是每月港幣2,000元,而由於女方當時在赤柱工作,所以他們還有一部私家車代步,男方表示每月保險費、牌費、油錢和停車場費等大約是港幣4,000元左右,這些支出均由男方負責。 58.不過女方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並不同意男方的説法,她指停車場費用每月港幣2,200元不是每期都是由男方支付,女方表示有時,是由她支付的。 59.男方呈上他的貸款合約,其中一份貸款合約日期為2000年11月3日,合約號碼尾數是04,表示是第4個貸款,顯示男方當時借款港幣67,000元,每月須還款港幣5,817元。 60.若只以每月支付女方港幣5,000元,加上租金每月港幣2,000元,再加每月還款港幣5,817元,單這三個項目,男方就需要支出大約港幣13,000元。扣除他的薪金21,000元,他尚餘大約港幣8,000元可使用。 61.女方的證供曾表示,日常用品及電費,男方亦負責大部份的支出。雖然一家人很少外出用膳但一家人外出用膳的時候,大部份的時候,都是由男方負責支付。那麼若考慮這些支出,並且當作女方所說的說法是正確,男方有時亦會支付停車場的費用,這樣看來,男方指,他出現入不敷支的說法,在這一時段是可信的。 62.女方的證供亦表示,大約在2001年的時候,雖然男方承諾支付大約港幣7,000元至8,000元,但他只支付港幣5,000元,只是有時他會支付多些。女方的證供亦吻合男方當時借貸的情況。男方分別呈上日期為2001年6月11日、2001年10月20日和2001年12月27日的貸款合約,合約號碼尾數分别為07、08、及09,表示是第7、第8及第9個貸款。這三份貸款合約顯示的借貸本金均為港幣95,000元,而還款金額則為每月港幣7,958元,男方確有債冚債的情況,而當男方再次借貸時,他獲得的額外金額,令他有能力有時可以給女方多些金錢。 63.若如男方所說,他還有麻雀耍樂和馬匹博彩,外出飲酒,這些活動,這麼多年來的累積消費,他的債項,一直滾存亦不足為奇。 64.梁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第25段中,以圖表形式展示,根據男方的證供,所表達由1996年至2018年,期間男方個人支出及支付家庭支出的金額,得出的金額後,梁大律師認為根據男方的收入,是足夠應付這些支出,因此沒有理由會出現債冚債的情況。 65.周律師在她的補充結案陳詞第6段指出,梁大律師以圖表演繹男方支付家庭開支的金額數目並非正確,亦未有考慮男方證供提及的一些項目,同時亦未有考慮男方每月還款的需要。 66.梁大律師在他的開案陳詞中第35段指出,根據男方提供的信貸報告,男方的借貸模式是會以私人借貸,歸還前一筆的私人借貸。 67.梁大律師指出,男方第一個UA私人借貸是在2012年1月4日借款港幣150,000元,周律師並不同意,並在她的開案陳詞第34段中指出,男方首個UA私人貸款,並非如梁大律師所指是在2012年1月4日獲得的港幣150,000元。周律師指出,根據男方提供日期為2016年11月1日的個人信貸報告顯示,她認為合約號碼尾數為33,表示這是第33個貸款。 68.本席認為周律師的觀察是正確的。從信貸報告中提及UA私人貸款,合約號碼尾數為33,及其他的合約號碼尾數由34開始,一直至尾數49為止,從貸款開設日期,相關帳戶的剩餘金額及帳戶顯示曾還款項的金額,可看到男方還款方式有利用債冚債方式協助,而這些尾數就是表示是男方第幾份貸款合約。 69.男方被盤問時指出,他確認在2014年10月18日借了UA財務港幣370,000元,一個半月之後,即在2014年12月9日,男方再向UA財務借了港幣780,000元。男方被問及為何要多借港幣410,000元的時候,男方的解釋是,他沒有能力再還款,而他當時在安信財務還有一個貸款,男方只是利用從UA財務新借來的款項重新整理他的欠債。男方指出,他用UA財務的借款償還了安信財務的欠債。 70.男方在2010年4月8日的安信貸款,信貸額為港幣480,000元,分72期償還,每期供款港幣10,507元,72期合共需支付港幣756,504元,而信貸報告中顯示,此筆貸款於2014年12月9日賬戶結束,而剩餘金額亦悉數繳付,而截至2014年12月18日,該賬戶顯示曾還款項為港幣170,811元。 71.若男方每一期都償還港幣10,507元,那麼截至賬戶結束時,理應還了56期,合共港幣588,392元,而不應只還了港幣170,811元,這表示了,男方並非每一期都是還港幣10,507元。 72.既然72期還清需款項港幣756,504元,而男方在賬戶結束時只支付了港幣170,811元,那麼在到期日時,本金及利息他最少要港幣585,693元,才能還清這筆款項。 73.由2010年4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間,同期男方在UA財務亦有貸款。在2012年1月4日,貸款合約尾數33,信貸額為港幣150,000元,而每期供款港幣5,885元,是男方同期的另一筆還款金額。 74.UA財務的貸款早在2000年11月已是第4個的貸款,而在2001年12月的時候,這個貸款已是第9個貸款,當時貸款本金為港幣95,000元,每月還款7,958元,分15期償還。換言之男方由2001年12月當時第9個貸款至2012年1月第33個貸款在這10年期間,他進行了24次重新貸款的行為。 75.男方在2012年期間,他每月就安信和UA財務的還款,需要港幣16,000元至18,000元左右。男方在2010年至2012年每月的薪金,分別是2010年港幣33,270元、2011年港幣35,695元和2012年港幣39,785元。 76.若以此計算,根據梁大律師的結案陳詞第25段的列表,以梁大律師所指的男方證供,並接受這些證供,作為男方對家庭的支出,及個人的開支的金額,男方的確會出現收支不平衡的情況。梁大律師在第26段的結論,並沒有考慮男方每月還款的情況。 77.男方在盤問時指出,他在2014年12月9日,第44個UA財務貸款信貸額為港幣780,000元,多借了港幣410,000元,這些錢用作償還了安信的欠款,本席認為,根據以上的估算,不能說是不可信的。 78.女方另一個投訴關於男方的貸款就是,為何男方由欠款港幣840,000元飆升至港幣1,296,213元。 79.梁大律師亦在他的結案陳詞中第20.2段指出,其中一份貸款合約日期為2017年9月11日,貸款號碼尾數50,男方繳付尚欠的金額港幣1,075,581元後,同日他向UA財務借貸,貸款合約尾數51,貸款港幣1,323,792元,他多借了大約港幣250,000元,他認為男方未能提出合理解釋,多借的錢的去向。 80.UA財務文件日期為2017年11月9日,顯示男方向UA財務的貸款合約尾數50,生效日期為2016年11月8日,而貸款額為港幣900,000元,可見結餘本金及利息的欠款便是港幣1,323,792元。 81.截至2017年11月9日,男方支付港幣816,816元,結束這個貸款合約,取而代之便是,與UA財務貸款合約尾數51,生效日期是2017年11月9日,而貸款金額是港幣900,000元,因此在2017年11月9日,男方欠UA財務的本金及利息結餘,便是港幣1,323,792元。實質男方只是再次向UA財務借款港幣900,000元,並扣去還款給UA財務港幣816,816元,男方表示提早還款需罰息,但他忘記了金額,概然UA財務收了港幣816,816元,本席相信罰息應巳包括在内,那麽男方從這一次再次貸款,扣除手續費港幣9,000元後,最多應可得到港幣74,184元,因此不能説他多借了大約港幣250,000元。 82.本席認為,他再向UA財務借貸,除可得到港幣74,184元外,結果只是導致他的欠款的本金及利息又再增加了,而並非多取得大約港幣250,000元。 83.根據男方與UA財務貸款合約尾數編號50,他在2016年每月還款是港幣27,579元,而與UA循環貸款,在2016年每月還款是港幣3,601元,這兩筆還款合共大約港幣31,000元,根據梁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第25段顯示,男方在2016年的每月收入是港幣52,590元,尚餘港幣21,590元可使用。那麼男方是否入不敷支,最重要的因素還是,男方是否真的每月如他所說支付給長女金錢作為長女的生活費和他是否報少了自己的個人開支。 84.根據男方日期為2017年12月20日的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他沒有填寫支付稅款的支出,而在他夾附的2016至2017年度薪俸稅文件顯示,他需繳交款項港幣48,687元,攤分為12個月計算,每月需預留港幣4,057.25元,而在他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他的個人支出合計港幣6,200元,而還款則是港幣37,380元,即使當作他沒有支付任何金錢給他的父母,取而代之他亦需預留每月港幣4,000元作支付稅款,而他填報的一般開支包括支付租金和公共雜費支出,合計港幣4,331元,而他支付子女的費用是港幣8,500元,因此他得出每月總支出大約港幣60,000元,而他的每月收入是港幣56,770元,若他確有支付包括子女在內的家庭支出,合計港幣12,500元,他出現入不敷支,並且需要利用債冚債的方式來生活的説法是可信的。 85.男方的證供亦表示在2016年12月7日,他所借的UA循環貸款,本金港幣100,000元是用作清還互助社的欠款及支付律師費等。 86.因此本席認為,不能指他的欠債,與家庭支出完全無關。本席相信,雖然男方過去確是理財不善,但亦不能抹煞他的債項是與他應付家庭支出一事的關係。 87.至於退休金,男女雙方作為紀律部隊人員,他們退休時都會享有一筆過的退休金和長俸。男方是1986年加入,而女方是1992年加入紀律部隊。 88.婚前兩人都已是紀律部隊的人員,只是男方屬於舊制而女方則屬於新制的退休金安排,男方將會在2020年11月退休,而女方則在2026年6月退休。梁大律師在他的開案陳詞中第29段指出,女方接受雙方的退休金應列入在家庭的總資產計算在內。 89.本席認為,關於雙方的退休金,本席會在另一個課題,即考慮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及就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時,一併再作詳細的討論。 90.屆時本席亦會一併考慮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的價值,例如退休金。 男方有沒有轉移或隱瞞他的資產 91.周律師在她的結案陳詞中指出,按照男方呈交給法庭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男方基本上每月就是入不敷支,靠借貸度日。 92.根據本席在上文的分析,男方在家庭支出方面確有作出支付,這是無可置疑的,而他過去亦是用債冚債的模式,他的債項亦打從婚後的數年間已經開始滾存,女方的證供表示她根本不知道男方一直有欠債的情況,這吻合了男方的說法,因為男方指出,他因為面子問題,所以一直沒有透露給女方知道。 93.關於男方的借貸,他是需要支付利息的,而且利息的支出亦不少,利用債冚債的方式,套出多借的金錢,並將它轉移,及抵銷他可得退休金的資產,藉此無需分任何金錢給女方,男方若是這樣做,他要運用這伎倆,而浪費了之前他所支付的款項的利息,實屬不智。本席相信,男方只是理財不善,而需債冚債,並沒有把多借的款項隱藏。 步驟(2):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94.終審法院大法官李義在LKW中對「需要」是這樣說的:
女方的工作能力和需要 95.根據女方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女方的一般開支是港幣12,050元,個人開支是港幣15,947元,而子女開支是港幣20,948元,合共總支出是港幣48,945元,而當時女方每月的收入是港幣37,353元。 96.根據女方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女方的一般開支是港幣18,690元,個人開支是港幣17,081元,而子女開支是港幣25,675元,合共總支出是港幣61,446元,而當時女方的收入是港幣42,765.50元。 97.女方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的日期是2016年7月,而根據她當時的收入,扣除總支出應該是每月尚欠港幣11,592元,才足夠應付每月的開支。 98.女方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的日期是2017年12月,而根據她當時的收入,扣除總支出應該是每月尚欠港幣18,680.50元,才足夠應付每月的開支。 99.然而在這16個月內,她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只減少了港幣33,534元,她的債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大約港幣63,000元,而她的所有保單權益,並沒有套現或取消。 100.女方的說法是指,在2013年至2014年開始男方便沒有支付金錢給女方作支付家庭支出,而男方的說法是指,有些家庭支出是由他支付,他亦有支付給長女金錢,所以梁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第25段的圖表中顯示,男方由2015年至2018年每月貢獻在家庭的支出是港幣12,500元。 101.本席認為男方的說法是可信的,否則根據女方第一份經濟陳述書所填報的各樣資料,不可能會出現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女方所填報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和債項內的資料變化,即資產沒有減少。 102.除非女方是誇大了很多的支出,但若然是這樣,那男方便根本無需作出重複借貸的行為,來支付生活上的需要,所以本席認為,女方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報的一般支出、個人支出和子女支出的數目,大致反映了女方和家庭子女的需要。本席會以女方的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作基礎及參考,來檢視女方及家庭子女現時的需要。 103.女方指出在一般開支中,她需要有一項租金預計的需要。原因是,現時所住的宿舍是男方申請的,而女方認為,當絕對離婚令批出後,女方及家庭子女須在離婚令批出後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104.然後再由女方,根據她的年資及職級,計算分數作出申請,女方認為不能確保她一定可以取得宿舍。其次,幼女在2020年的年初開始需要進行DSE考試,女方認為如果她不找尋一個單位遷出,會影響幼女學業。 105.現時的宿舍是大約800平方呎三房兩廳,女方和兩名女兒,各人有自己的房間,但按照女方現時的職級,她是取不到這樣尺數的宿舍,女方可能只可以得到大約500至600平方呎的宿舍。 106.女方提供一些租金供法庭參考,女方表示租用單位有三個房間的,平均租金是港幣17,000元,所以女方預算每月的租金支出是港幣17,000元。 107.女方指出,關於宿舍方面,一年有四次機會可以安排抽宿舍,要交了申請表才可以抽。女方亦表示,她們不能暫時住在女方的父親家裏,因為女方父親已再婚,而單位只有400平方呎左右,及兩間房間。長女現時有宿舍居住,申請了一年,需續年申請。 108.男方在庭上表示,批出絕對離婚令後,女方可以申請繼續住在原有的宿舍,或者申請安排第二個宿舍,因為需要根據女方的職級計算分數,看女方是否有足夠的分數,如果分數不足夠,便須重新申請新的宿舍。 109.男方亦透過律師向相關部門作出一些查詢,男方並且呈上相關部門的回覆信。相關部門確認,離婚後,男方可將現有的宿舍申請轉給女方,如果女方擁有最少一名21歲以下的子女撫養權。 110.相關部門進一步確認,受供養子女是指21歲以下,如最年幼的受供養子女,已年屆21歲,則需於年屆21歲後一個月內遷出,但如有關受供養子女是未滿25歲及仍接受全日制教育,則相關申請者可申請延長居留。如根據女方個案,兩名子女都是接受全日制教育,則最年幼的子女年屆25歲,便是女方遷出宿舍的最後限期。 111.男方指出,如果幼女仍接受全日制教育,女方只需批出離婚令後,向宿舍組申請便可。若女方指,她需要在外租住,而租金支出是每月港幣17,000元,男方指他無法應付。 112.男方認為,長女在宿舍居住,只是女方和幼女的短暫住宿安排,女方可以考慮在女方的父親家中暫住,或者考慮租住套房,男方認為深水埗區或佐敦道區的租金,只是每月港幣8,000元至9,000元。 113.女方在她2016年7月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食物開支是港幣8,000元,2017年9月的誓章,她填報的食物開支是港幣9,000元,而她2017年12月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食物開支是港幣14,000元。 114.女方自從2014年開始已經沒有聘請家庭佣工。女方上班的時間是星期一至五,早上上班時間是8時30分至晚上6時左右下班,星期六及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休息。女方指出,由於下班時間比較夜,回家時是大約7時,所以大部份時間晚飯都是在外用膳,平均每人晚餐港幣90元。 115.女方亦指出,假日的時候,有時她能夠在家烹調,但亦希望週末在外可以吃得豐富一點,例如午餐自助餐,就要平均每人港幣270元。 116.女方並且解釋,她與子女外出用膳都包括在一般開支的食物開支內,而在個人開支的外出膳食費用每月港幣3,200元,就是女方自己外出早餐及午餐的支出,而子女的午餐及零用錢,就包括子女上學吃早餐及午餐的支出,並由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每月港幣5,500元,增加至誓章內所填報的每月港幣6,560元,及再增加至每月港幣7,500元,並填報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 117.周律師在她的結案陳詞中指出,三個人每月花在膳食方面,竟然需要每月港幣24,700元,即平均每人每月港幣8,233元,她認為在一般開支中食物開支的金額不應是港幣14,000元,合理的金額應是每月港幣6,000元。 118.就兩名女兒的午餐及零用錢,合計港幣6,560元,女方的分配是長女港幣5,000元,而幼女是港幣1,560元,她作供時解釋這個費用是包括她們購買早餐及午餐的費用。若以每月26天需要上學計算,長女每日平均使用港幣192元,而幼女每日平均使用港幣60元。 119.本席認為,兩名家庭子女合理的午餐及零用錢,包括她們早餐和午餐的支出,若以30天計算,長女每日港幣120元是合理的,不應再增加而幼女亦已成年,她每日亦應是港幣120元計算,兩人合共港幣7,200元。 120.至於一般開支中的食物開支,女方指出,她大多數外出用膳,平均每人港幣90元,若以30天計算,三人合計港幣8,100元。至於女方指,週末和子女外出用膳,會消費高些,本席認為,外出用膳,例如享用自助餐亦算娛樂消費的一種,本席會在女方和子女各自的娛樂費一欄,一併考慮。 121.至於在一般開支內的雜項家用開支,女方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是港幣2,500元,在誓章內則是填報港幣1,340元而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是港幣2,940元。女方解釋在誓章中,合計港幣1,340元的支出是包括更換電器和電器維修。 122.男方認為,此一項的合理支出應該是港幣1,000元,不過本席認為,若兼顧更換電器,每月港幣1,500元應該足夠。 123.至於公共設施雜費,本席會接納女方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報的每月港幣1,750元為合理的支出。 124.關於女方開支,她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的金額是港幣15,947元,而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的金額是港幣17,081元。本席接納,女方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報的金額為合理的金額。 125.至於子女支出方面,隨着幼女完成DSE考試,應該不需要額外補習費及校服費,因此本席將相關項目金額扣除。關於子女的醫藥費方便,女方指出長女長期皮膚敏感,需要看私家醫生,而一般診金是港幣360元。女方同意有免費的牙齒及醫療服務,而在女方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她只填報港幣300元,因此本席認為,即使有需要看私家醫生,每月港幣620元已足夠供兩名子女每月的需要。 126.本席已在較早前指出,週末外出用膳,本席亦會當作娛樂消費之一,而女方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無論自己和子女都有填報假期消費,但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沒有填寫,本席在考慮娛樂費的時候,會考慮他們有假期消費的需要,因此兩名子女的娛樂費支出合共港幣3,200元,即每人港幣1,600元,本席接納為合理金額。 127.本席亦接納兩名子女的服裝費和鞋費合共港幣2,500元,即每人港幣1,250元為合理的金額。本席已在上文指出兩名子女的午餐及零用錢每月合計為港幣7,200元,而非港幣7,500元。至於其他關於子女支出的項目,本席亦會接納女方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填報的金額為合理的支出。
128.若以此計算,女方的支出是一般支出的三分之一,即港幣3,783元,再加個人支出港幣17,081元,合共港幣20,864元。 129.每名女兒的支出是一般支出的三分之一,即港幣3,783元,再加子女支出的一半即港幣 11,300.50元,即每名子女港幣15,083.50元。 130.上述的支出,並未包括住宿的支出,關於此項支出,本席會在稍後就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再作討論。 131.女方表示宿舍的租金是人工的百份之7,而現時的宿舍租金是由男方支付,大約每月支付港幣3,200元。 132.女方將會在2026年6月退休,屆時她將會是55歲而長女和幼女則是分別29歲和25歲。女方在她的誓章中第30段指出,她預期退休時,她可得的一筆過退休金大約是港幣1,026,276元,而每月長俸則是港幣18,326元。 133.梁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第38段中指出,女方退休後每月可得的長俸將會是港幣19,272元。梁大律師的陳詞是根據女方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呈上的文件資料顯示而作出這樣的陳述。該文件亦顯示女方將會得到的一筆過退休金大約是港幣1,079,219.58元。 134.就現階段來看,本席認為女方的身體狀況,並沒有影響女方現時的工作,亦沒有證據顯示她現時的健康狀況,會令女方在短期內停止工作,故此本席結論是,女方的工作能力良好,工作和收入皆穩定,沒有證據顯示她的工作能力下降。本席認為女方應有能力應付自己及部分子女的需要。 男方的工作能力和需要 135.根據男方日期為2016年7月21日的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男方填報一般開支是港幣3,091元,個人開支是港幣42,021元,其中港幣38,921元是用作每月還款,而實質的個人開支是港幣3,100元,而子女開支是港幣7,500元。 136.男方日期為2017年12月20日的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男方填報一般開支是港幣4,331元,而個人開支是港幣47,580元,其中港幣37,380元是用作還款,而實質的個人開支是港幣6,200元,另加供養父母港幣4,000元,而子女開支是港幣8,500元。 137.盤問時,男方表示他退休後,應該有能力每月支付港幣14,000給兩名女子,但他表示若長女畢業,他未必會給予這麼多的金錢。 138.男方現時每月的薪金是港幣56,770元。根據男方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呈上的資料顯示,男方退休時可得一筆過退休金大約為港幣1,586,760元,而每月長俸則是港幣28,335元。 139.男方表示退休後,他未必會做全職的工作,他可能會考慮兼職的工作,例如駕駛綠色專線小巴,他估計時薪是港幣80元,他預算一星期只工作兩天,一個月工作8天,他估計每月平均可賺取港幣4,800元左右。男方這樣的工作安排,他表示只是因為他不想太大壓力,不過他表示為了子女,若有支出需要他支付,他便會工作。 140.本席認為,男方身體狀況良好,即使退休後,他仍有工作能力,根據他對自我的工作時薪估算,他是有能力找到這樣時薪的工作。本席認為若以一個月22天工作天計算,每天8小時工作,男方應該可以賺取每月港幣14,000元的工資。 141.男方在他的誓章中表示,退休後他得到一筆過退休金時,他打算以他的退休金還清所有債務。 142.男方在他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填報,他的總債項是港幣1,659,373元,若扣除他的退休金港幣1,586,760元,他尚欠港幣72,613元,所以無論是否為着女兒,他都理應繼續工作,把債項還清,而且他仍然有工作能力。 143.根據他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他每月的總支出是港幣60,441元,而收入是每月港幣56,770元,每月會出現負數港幣3,671元,然而在他的每月個人支出中,他表示他每月需要支付給父母港幣4,000元,男方現時與父母暫住,可以理解他付錢給父母用作父母家庭支出的需要。 144.審訊時他表示他能支付兩名女兒每月港幣8,500元,因此本席頒布臨時命令,而且這亦是他的公開建議之一,因此本席相信現時他是有能力支付這些支出的,本席亦相信,他每月付錢給他父母的費用,男方亦能與他的父母作出商討,作彈性的安排,不然他不可能提出這樣的公開建議。 145.其次當男方退休後,正如本席在上文指出,他仍有工作能力,可以照顧到自己的生活需要。 146.關於女方和子女的住屋需要,本席會在決定分享原則和決定结果時,處理她們雙方住屋的需要。 步驟(3):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147.基於雙方的案情,以及在上文的分析,本席認為在本個案中,婚姻的長度(直至女方在2016年9月提出離婚,雙方婚姻持續期達20年之久)、雙方的謀生能力和需要(雙方均有能力可以照顧到自己的需要),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等等的因素,均不足以構成偏離「平均分割」的原則。故應以「平均分割」資產作為分割的起點。 步驟(4):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48.終審法院在LKW一案指出,除非案件明顯存有充分理由致令法庭不作出平均分割的裁決,否則總資產是應該雙方平均分割。關於不作出平均分割的理由終審法院以下的評論:
149.須要在此詳細分析和考慮的主要是「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和「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這兩項。 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 150.雖然女方認為,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比男方的為多。女方並且認為,男方的債項都是與家庭的支出無關。本席已在上文中指出,男方的債項與家庭的支出是有關連的,縱然男方不善理財,才會導致這樣龐大的債項,但亦不能以此理由,抹煞男方對家庭的貢獻。 151.雙方的婚姻持續期長達20年之久,雙方又都對家庭福利作出相當的貢獻。從這方面衡量,法庭應以「平均分割準則」作為分配資產的起步點。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52.如前所述,在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為了清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來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長遠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153.因此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法庭應否因為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而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將更大部份甚至全部資產分配給另一方。 154.正如本席較早前指出,男方有還債的需要,而女方和家庭子女亦有住屋的需要, 男方可在自己父母家中暫住,住宿上應沒有問題。現時女方和子女的住屋安排,是住在宿舍,而租金則由男方的薪金直接扣除。本席認為,女方可住在現有的宿舍直至絕對離婚令頒令後一個月之內。 155.若女方自行申請宿舍,一年有四次機會可以作出申請,如批准,相關的宿舍租金,應是大約港幣3,000元至4,000元之間。女方指出,退回舊有宿舍,和申請新宿舍期間,需要在外租住單位的費用,以現時男方的經濟狀況,本席認為,男方根本沒有能力再多付額外的金錢,以支付在宿舍以外的租住的費用。 156.本席在上文已指出,女方每月的合理支出,應為港幣20,864元,而每名子女的合理支出每月應為港幣15,083元,為方便計算,本席會調整每名子女的合理支出為港幣15,100元。 157.女方現時的收入是港幣42,765.50元,扣除她自己的支出港幣20,864元,尚餘港幣21,901.50元,這個數目,如有需要足以支付每月在外租住的費用。 158.男方自2018年2月5日開始支付港幣8,500元,本席已在較早前指出,當作每名子女每月的合理支出是港幣15,100元,兩名子女合共港幣30,200元,扣除男方每月港幣8,500元,女方需補貼港幣21,700元。由2018年2月至2020年11月,這34個月,若以女方需補貼21,700元計算,她需補貼港幣737,800元。 159.根據女方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女方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是港幣286,047.41元,而所有保單權益總值是港幣328,849.15元,這兩項資產合計是港幣614,896.56元。 160.這些資產雖然是女方名下,但本席認為,這亦是家庭的資產,女方可保留這些資產,不作分配給男方,因為這些資產,可用作在此期間供養兩名家庭子女的需要。 161.將兩項資產合計港幣614,896.56元,用作補貼港幣737,800元後,會出現負數港幣122,903.44元,再加女方在第二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報的債務港幣115,183.94元,合計港幣238,087.38元。 162.女方若用資產補貼此期間子女的需要,那麽她每月尚餘港幣21,901.50元,亦足夠支付上文提及的港幣238,087.38元的負數。 163.至於上文本席亦指出,女方每月的收入扣除自己個人支出後,每月餘下的金額,女方在任何月份,都可運用她可剩餘的款項,在外租住單位,照顧子女和自己的居住需要及作補貼男一方由2018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未能提供的子女的生活需要。 164.從另一個角度看,根據上文第157段,女方每月扣除自己的支出後,尚餘港幣21,901.50元,再加上男方每月支付港幣8,500元,合共港幣30,401.50元,而兩名家庭子女的每月合理支出合共是港幣30,200元,女方亦有能力支付。 165.至於她的資產合共港幣614,896.56,扣除她的債務港幣115,183.94元,尚餘港幣499,712.62元,若以女方預算每月租金港幣17,000元計算,大約可使用29個月,屆時長女亦應完成她的第一個專上學位課程,並理應可投身工作。那時男女雙方的經濟壓力亦會相對減低。 166.男方在2020年11月退休後,取得一筆過的退休金後,有關的退休金應能為男方還清大部份的債項,而男方退休後,男方的長俸及加上男方理應能賺取的工資,男方應能照顧自己的生活需要,包括償還尚未還清的欠債的還款需要。固此本席認為,男方的債項,亦應以男方的退休金用作償還,因為這些都是家庭的資產和家庭的債項。 步驟(5):決定結果 167.由於雙方的婚姻持續期到了離婚之時,已達20年之久,雙方的資產應被視作已經相融合在一起。由今天起計,至女方2026年6月退休,尚有6年的時間,雖然女方的退休金,大部份亦應屬於家庭資產,因為男女雙方離婚,男方亦會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女方日後退休金的任何利益。 168.女方得以保留她自己的退休金,女方日後自己的生活需要,將能照顧自己包括住屋的需要,而無需依賴男方任何協助。男方將會在2020年11月退休,基於上述本席指出,男方的還款需要,男方退休金亦會用作償還債項的安排。 169.周律師在開案陳詞中的公開建議是,雙方各自保留資產包括雙方將會收到的退休金。本席認為,男方的公開建議中的這一部份,是務實而又能照顧到男女雙方和子女的需要。 170.梁大律師在開案陳詞時指出,女方希望一筆過生活費,但周律師在審訊時指出,女方這一項附屬濟助要求申請,須獲取所需的法庭批准。 171.無論女方是否需要法庭獲取所需的法庭批准,梁大律師在聆訊開始時,向法庭確認,女方不要求實質金額作為生活費,亦不需要一筆過生活費的命令,並因此而刪除及修改開案陳詞內的第二項公開建議。 172.因此本席不明白為何,梁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內,仍然用大量的篇幅重提有關女方要求一筆過生活費的命令。不過無論如何,跟據本席上述的分析,本席並不認同,男方需支付女方,一筆過的生活費命令。 173.本席認為,雙方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後,包括雙方將會收到的退休金,應是徹底解決了雙方的附屬濟助,所以無需為女方保留任何象徵式的生活費。 174.至於兩名子女的生活需要,本席已在上文中指出,每名子女的每月合理支出應是港幣15,100元。 175.為免有不清晰的地方,兩名子女的每月支出,是已考慮了,男方需支付他名下的宿舍費用,並提供給女方和家庭子女居住,有關男方支付的宿舍費用,不得用作扣除支付給子女的生活費。 176.直至男方在2020年11月退休前,本席認為,男方有能力每月支付女方合共港幣8,5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及由他的薪金中直接扣除港幣4,000元作為住屋支出的費用。 177.本席在上文中指出,男方在2020年11月退休後,本席認為男方每月的長俸港幣28,335元和男方應能賺取的工資港幣14,000元,合計港幣42,335元,應是男方的能力。若以此計算,男方屆時根據本席預計他的收入,應是與女方的收入相若,因此本席認為,屆時男女雙方應平均支付家庭子女的需要。 178.本席在上文中,認為男女雙方各自保留自己各自的資產,這個安排,已考慮了女方和家庭子女的住屋和其他的需要。故此男方退休後,即自2020年12月開始,男方應支付兩名家庭子女合共港幣15,100元,即每名子女港幣7,550元,直至該名子女完成全日制課程為止。這個數目亦貼近,男方在庭上被盤問時確認,他有能力支付港幣14,000元的數目。 179.至於臨時命令,亦會由以下的命令取代,並照顧家庭子女由本命令日起計至男方退休前的生活支出,不過將會由兩名子女平均分配每月港幣8,500元的款項。 命令 180.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181.既然女方的主張失敗,而男方的主張,亦不算完全成功,雖然較為貼近本席所頒布的命令,然而在計算男方的債項時,本席考慮到有部份的借款是用作支付律師費之用,而視為家庭資產的男方退休金,亦會用作償還男方的欠款,並且在計算資產分配時,亦把這個因素考慮在內。 182.若由女方支付訟費給男方,那麼女方原本可預留作家庭子女住屋需要的資產亦會相對減少,屆時可能又要向男方要求增加子女的生活費,變成惡性循環,對男女雙方都沒有好處。 183.本席認為,一個公平的處理方法就是男女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因此本席就男女雙方的附屬濟助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羅陳梁律師行延聘梁凱健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黄倩儀律師事務所的周寶儀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