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Yau Shing 及另一人 對 Wong Kam 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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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程慧英2020年1月15日判他們敗訴的裁決及2020年5月27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7/2020[2021] HKCFI 6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7/2020

[2021] HKCFI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7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33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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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 CHENG YAU SHING  
  PUN WANG WAN  
   
被告人(答辯人) WONG KAM SAU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月14日

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程慧英2020年1月15日判他們敗訴的裁決及2020年5月27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本案的兩位申索人,鄭先生及他的妻子潘女士,是荃灣中心第7座 (上海樓) 20樓B室 (以下簡稱「20B」) 的業主;被告人黃女士居住在申索人上一層的單位,她在2018年買入21樓B室 (以下簡稱「21B」)。雙方因居住各方面的問題時有爭執,申索人投訴指,被告人的21B單位有水滲入他們居住的20B單位。2019年8月,兩位申索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起初申索金額是75,000元,其後,兩位申索人依照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29日的專家報告 (以下簡稱「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修訂了申索總金額為62,800元,為復修20B單位受影響範圍之評估費用。

3.被告人全盤否認以上申索,她投訴,申索方今次已經是第三次用近似的理據向她提出申索,被告人在收到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之後,把該報告交給她自己委托的專家,其後,被告人提供了一份日期為2019年10月29日的專家報告 (以下簡稱「被告方的專家報告」),質疑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之測驗方法及結論。

4.申索方再出示一份日期為2019年11月28日的專家補充報告 (以下簡稱「申索方第二份專家報告」) 作出回應。

5.審裁官在2020年1月13日及1月15日進行了審訊。

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6.根據申索人的「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 (表格9) (日期為2020年6月1日),申索人擬提出下列的上訴理由:

「該項裁斷/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因為審裁官程慧英女士犯了嚴重錯誤,偏幫反方專家劉生意見及被告黃金秀假口供意見。在庭上做大量假證供,包括吳芷茹假口供。要加被告黃金秀和吳芷茹給本人鄭友成精神賠償。

該項裁斷/命令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因為審裁官程慧英女士,唔接納本人鄭友成、潘宏云新証供,和要求雙方派代表上我家裡現場測試等。吳芷茹假口供D3、吳芷茹污名、誣衊本人鄭友成。令黃金秀轉移目標及大量假口供。」

討論

7.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8.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9.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5段至第28段清楚地作出了以下的事實裁決:

「25. 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的內容詳盡,採用了不同的測試,但是得來的結果是一個推論,比較關鍵的色水測試結果不能充分支持申索方專家的推論,該報告亦受到被告方的專家及被告人所質疑,進一步削弱了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的可信性及準確性,而申索方第二份專家報告亦未能補足這一缺陷。

26. 本席不接納該專家報告中的最終結論,本席認為沒有充分證據及跡象顯示20B的浴室受到滲漏影響的源頭是由於21B浴室地台連周邊牆身的防水設施及功能欠妥善,導致當21B用水時沿石屎地台往下滲到20B的浴室,並擴散至走廊和廳。

27. 另外,本席考慮申索方所提交的所有文件,相片,出庭口供,描述他們受到長期滋擾,多次報警無效,但是本席仍未能見到有充分證據支持申索方有任何其他的訴因;而就申索方的指稱騷擾等情況,被告方提出了一些反證,告示,信件等,這些文件亦削弱了申索方可以成功舉證和索償的力度。

28.  本席重申,申索方在民事訴訟中有舉證責任,並且需要達致一定的標準。在本案中,申索方未能成功舉證,因此,他們的申索敗訴。」

10.而在「判決理由書」第23段,審裁官有以下說法:

「23. 被告本人和她的先生梁先生出庭作供,被告方原本還有一位證人列出在證人列表,但是這位證人吳女士沒有出席審訊,亦沒有機會接受申索方的盤問,因此,本席對吳女士的證供不予考慮。」

11.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

12.申索人一方上述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

總結

13.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們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