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Yau Shing 及另一人 對 Wong Kam Sau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7/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1.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程慧英2020年1月15日判他們敗訴的裁決及2020年5月27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
HCSA 7/2020 [2021] HKCFI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7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33113號 ) ——————————
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程慧英2020年1月15日判他們敗訴的裁決及2020年5月27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本案的兩位申索人,鄭先生及他的妻子潘女士,是荃灣中心第7座 (上海樓) 20樓B室 (以下簡稱「20B」) 的業主;被告人黃女士居住在申索人上一層的單位,她在2018年買入21樓B室 (以下簡稱「21B」)。雙方因居住各方面的問題時有爭執,申索人投訴指,被告人的21B單位有水滲入他們居住的20B單位。2019年8月,兩位申索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起初申索金額是75,000元,其後,兩位申索人依照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29日的專家報告 (以下簡稱「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修訂了申索總金額為62,800元,為復修20B單位受影響範圍之評估費用。 3.被告人全盤否認以上申索,她投訴,申索方今次已經是第三次用近似的理據向她提出申索,被告人在收到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之後,把該報告交給她自己委托的專家,其後,被告人提供了一份日期為2019年10月29日的專家報告 (以下簡稱「被告方的專家報告」),質疑申索方第一份專家報告之測驗方法及結論。 4.申索方再出示一份日期為2019年11月28日的專家補充報告 (以下簡稱「申索方第二份專家報告」) 作出回應。 5.審裁官在2020年1月13日及1月15日進行了審訊。 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6.根據申索人的「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 (表格9) (日期為2020年6月1日),申索人擬提出下列的上訴理由:
討論 7.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8.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9.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5段至第28段清楚地作出了以下的事實裁決:
10.而在「判決理由書」第23段,審裁官有以下說法:
11.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 12.申索人一方上述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 總結 13.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們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