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裴雄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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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裴雄龍於2019年10月7日晚上七時許經香港海關離境往澳門時,為海關人員截查,在其外套的袋中搜出一個膠袋,載有16.3克固體,內含6.34克可卡因,於是予以拘捕。根據有關份量、被告人當時被拘捕的環境以及被告人認罪,本席就被告人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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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6/2020 [2020] HKDC 12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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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人裴雄龍於2019年10月7日晚上七時許經香港海關離境往澳門時,為海關人員截查,在其外套的袋中搜出一個膠袋,載有16.3克固體,內含6.34克可卡因,於是予以拘捕。根據有關份量、被告人當時被拘捕的環境以及被告人認罪,本席就被告人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2.是涉及的毒品只有一袋。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不知道該批毒品從何而來,他亦無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3.販運可卡因的量刑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就此亦無任何異議。根據劉德明及Pedro Nel Rojas兩個案例,是次涉及的6.34克可卡因,切合兩年至五年的範疇,應處的刑期應為48個月。本席在此案件中,看不出任何理據可偏離上訴庭的量刑指引。 求情理由 4.根據控方提供的被告人個人資料,以及辯方律師的陳情,本席得知被告人29歲,以難民身分到港後成為香港居民。被告人在一所食店任廚師,月入三萬許。被告人當日犯事是因為跟其母親及女友吵架之下心情不佳,打算帶毒品到澳門,同時打算使用其中之三分之一作為自用。 5.被告人雖然只有29歲,但已經有十二次刑事案底,其中涉及十四項刑事罪行、三宗與毒品有關,對上的一次是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因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分別被判入獄16個星期以及20個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6.根據被告人的年紀、犯案理由、個人身世,以及犯案紀錄,本席並無任何理據可以特別酌情減刑。被告人透過其律師聲稱其帶有的毒品,當中有三分之一是作為自用。本席留意到這點說法除了與其聲稱月入三萬多這點有些許關係之外,其他並無任何證供支持。涉及的毒品只是一袋,而被告人被捕之時更聲稱不知身上毒品從何而來,再者被告人亦聲稱自己也從沒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7.因此,本案並無任何證供支持被告人指稱三分一毒品作為自用的說法,亦無任何再減刑的理由。本案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示,本席將應處之48個月監禁刑期,按其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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