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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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本案中承認了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控罪,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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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0/2020 [2020] HKDC 11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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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於本案中承認了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控罪,分別為:—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8月29日(「案發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10號豪苑附近(「意外地點」): —
3.據被告人於庭上所承認的經修訂案情撮要所示,被告人為私家車的司機,而郭女士則為一輛登記號碼PA1482的電單車(「電單車」)的司機。 4.涉案路段為龍翔道(西行方向)(「該路段」),有三條行車線,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案發時,該路段維修妥善,交通流量正常。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 5.於案發日早上8時左右,郭女士沿該路段左一線駕駛着電單車。因前方有車輛停下,郭女士把電單車停在左一線上。與此同時,被告人沿該路段左二線駕駛着私家車。未幾,郭女士在左一線上再次開車,駕駛電單車前行,並從左一線切入左二線。當時私家車正在電單車後方約10米,被告人需要突然剎車,而兩者最接近時相距約3至4米。 6.兩車其後繼續沿該路段左二線行駛。約20秒後私家車在電單車後方約15米。私家車沒有減速,以穩定時速約每小時80公里駛向電單車。由於電單車車速相對較慢,兩車距離逐漸收窄。約10秒後,私家車在電單車正後方貼近。未幾,被告人把私家車扭右。約兩秒內,私家車約三份二車身在左三線行駛。此時,被告人突然把私家車扭左,駛回左二線上,當時電單車正位於私家車左邊,在左二線上行駛。 7.隨後,私家車左邊車身撞到電單車右邊車身,引致電單車失控。結果,郭女士翻側跌倒地上,身體多處受傷。 8.事後,被告人繼續駕駛私家車前行,沒有停車也沒有報警便離開現場。最終另一名司機向警方報告上述意外。郭女士亦隨後被送往醫院。 9.於案發日當晚,被告人向警方自首。 10.案發時有一輛的士沿該路段左三線行駛,該車的汽車攝影機及私家車的汽車攝影機均拍攝到意外經過。 11.是次意外令郭女士右踝扭傷,右下肢擦傷,左膝擦傷,兩邊上肢擦傷及面部擦傷。第四跖骨頭有細小裂紋骨折。法庭亦獲告知現時郭女士已完全康復,不需要再作任何覆診或跟進。 12.代表被告人的馬明俊大律師替被告人擬備了一份充份書面陳詞,並於庭上作出進一步的口頭補充。 13.本庭獲告知被告人為一位現年40歲的單身人士,職業為速遞送貨員,月薪約港幣14,000元。於本案被還押前,被告人與他的父母及姊姊同住。因被告人的雙親均已達七旬之齡,而他的姊姊亦於2011年患上焦慮症(幸現時處於康復階段及全職讀書),故被告人充當了家中的經濟支柱。 14.被告人於2018年4月考獲車牌。在本案發生前,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記錄,只有一次交通定額罰款記錄。法庭亦獲告知於案發後被告人有一涉及4項控罪的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不小心駕駛罪。 15.馬大律師向法庭陳述:於案發日被告人所飼養的一隻狗出現不適。意外發生時正值被告人與其狗隻前往獸醫診所途中。因希望盡快把狗隻帶到獸醫處求醫,故令被告人其時的駕駛心態變得焦急。當郭女士從左一線切入左二線而導致被告人急剎車之際,他的狗隻亦同時從私家車的座椅上跌下,令被告人焦急的心情倍增。當被告人把私家車趨前並駛近電單車時,他打算從左二線駛至左三線,於切線途中他看到郭女士的電單車漸漸向左移,並且非常靠近分隔左一線與左二線的分界線。被告人其時以為郭女士是打算把電單車切入左一線上,故他便隨即將私家車駛回左二線中。以上辯方的陳述與相關的汽車攝影機所拍攝到的片段是吻合的。 16.被告人承認他認為自己可以在那個短時間及短行車距離內完成切線是他判斷出現了錯誤。 17.因是次意外是被告人首次在駕車途中遇上意外,故他十分害怕,並因而做出了一個愚蠢而錯誤的行為,即沒有停車及沒有即時報警。然而,被告人在離開案發地點後,於案發日當晚就已經攜著私家車的攝錄機,自行前往警署主動投案。 18.馬大律師冀法庭考慮:被告人對於其行為令郭女士受傷感到非常內疚及後悔。被告人在他的家人及僱主眼中都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被告人的姊姊及僱主均替他撰寫了求情信件。他們的信中顯示被告人是一個對家庭及工作均盡責的人。 19.法庭同意馬大律師的陳詞並接納:被告人的危險駕駛乃判斷錯誤所致,相關的行為亦只維持了一瞬間。他超速的程度亦不嚴重。而案中亦不存在其他加重罪責的因素如重複地胡亂切線或報復性駕駛等的行為。此外,是次意外對郭女士所造成的傷勢並不屬於嚴重或最嚴重的類別。 20.經考慮過本案的總體情節、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庭認為各控罪恰當的量刑起點為:控罪一:15個月監禁;控罪二:3個月監禁;及控罪三: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得1/3 的刑期扣減,故三項控罪的刑期為10個月,2個月及2個月的監禁。 21.考慮到三項控罪的相關連性及總刑期的原則,法庭認為三項控罪的判刑應同期執行。 22.法庭現頒令被告人的判刑為:—
控罪一、二及三的判刑同期執行。總數為10個月監禁。 23.另外,法庭亦頒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2年,並與上述的監禁刑期分期執行,即:該取消資格令會在被告人刑滿出獄後才開始生效。被告人亦需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重新得到任何車輛的駕駛執照;並需於停牌期完結前的三個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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