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加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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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1月5日,警方在當日下午五時許搜查深水埗一間酒店的108室,內有一名租客。

Case No.DCCC 589/2020[2021] HKDC 1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9/2020

[2021] HKDC 1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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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加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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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1月13日上午11時15分
出席人士: 梁蘊莊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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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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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0年1月5日,警方在當日下午五時許搜查深水埗一間酒店的108室,內有一名租客。

3.到了晚上七時許,有人敲門,警員開門,見被告站在門外,神色慌張,警察捉著被告。雙方糾纏期間,被告右手掉下一個膠袋和一張紙巾。警方後來撿取那個膠袋,內有23.4克固體含19.7克可卡因。

4.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掉下的是毒品,他為賺取酬勞,替人派送毒品。

5.回到警署,被告說出進一步的詳情。他說當日有一個叫阿明的人叫他運毒,但雙方還未議定酬金。被告說他仍未知要把毒品送到何處,所以先到酒店去探朋友阿虎,在那裡遭到警方拘捕。

案底

6.被告現年42歲。他在1998年至2019年有五次定罪紀錄,其中第二項定罪是在1999年8月,他在高等法院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合共被判入獄五年兩個月。被告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19年8月26日,他在觀塘裁判法院因襲擊他人引致他人受傷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與及罰款4,000元,即是說被告在該項緩刑生效四個多月後干犯本案。該案的編號為KT/1218/19。

求情

7.律師在書面求情中指被告未婚,與母親同住,母親70歲,體弱多病。律師說被告是一個孝順的人。

8.律師指被告讀至中三,幹過多項工作,雖有案底,但仍有上進心,曾修畢一項中藥基礎課程。被捕時任中藥配藥員,月入16,000元,會給母親3,000元使用。

9.律師說被告在案發半年前於遊戲機中心認識阿明。案發當天,阿明叫他運送毒品,被告為了賺取酬勞便愚蠢地答應。

10.律師說被告為自己的罪行深感後悔,承諾不會再犯。

11.律師說被告過往雖有五次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但那已是1999年的事。

12.律師說被告雖然違反KT/1218/19那項緩刑令,但該案涉及的襲擊他人引致他人受傷罪行性質和本案販毒並不相同。

13.律師正確指出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他說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得恰當的判刑寬減。

判刑

14.被告為賺取酬勞替人運送毒品,涉及的毒品含19.7克可卡因。

15.被告在1999年8月曾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行在高等法院被判監五年兩個月,不過那已經是二十年前的事。

16.上訴庭為販運危險藥物定下判刑指引,辯方律師正確算出販運涉案的19.7克可卡因,起點應為五年八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計算後以整數說,認罪判刑應為45個月監禁。

17.被告過往有一次販毒紀錄,不過那已是二十年前的事,本席不會為此對被告加刑。

18.不過,被告在2019年8月下旬,於觀塘裁判法院因襲擊他人引致他人受傷罪行,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他在該項緩刑令生效四個多月後便干犯本案,該項緩刑應該執行。本席認為該項兩個月的緩刑監禁理應全數執行,但考慮到被告因本案的販毒罪認罪後已被判監45個月,因此本席下令該項兩個月的監禁只需其中一個月和本案的45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被告因承認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違反觀塘法院KT/1218/19的緩刑令,執行起來,須合共入獄46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