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對 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35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21 before 關天敏暫委法官.
Family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Violence Ordinance – Harassment Order – Domestic Violence – Child Custody – Costs – Temporary Injunction – District Court – Cap 189 – Whether harassment established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Whether harassment order for Petitioner granted · Whether harassment order for Children granted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temporary injunctions revok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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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352/2019 [2021]HKFC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年第 735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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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案是由呈請人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為他本人及兩名家庭子女申請針對答辯人的禁止騷擾令。 2.婚姻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3.於本判案書中,本席將分別稱呼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4.日期為2019年7月29日的單方面(按通知)傳票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5.2019年8月1日,家事法庭法官黃禮榮針對妻子發出臨時禁止騷擾強制令,將臨時照顧及管束權批予丈夫,並下令不得將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法庭亦知悉妻子無處容身、沒有收入、不能找到其他居所。 6.於過去15個月以來,該臨時強制令已數次延續。 7.代表丈夫的律師於是次聆訊時確認,由於妻子沒有其他居所,所以丈夫不再向法庭申請禁止進入居所令。 背景 8.雙方於珠海認識,當時妻子於珠海工作。他們於2009年3月2日在香港結婚。丈夫於香港出生,現年38歲,任職醫院司機。妻子於江西省出生,於中國內地接受教育,現年亦是38歲;她於2013年獲得香港居民身份。2015至2019年間,她任職保險從業員,後來任職地產從業員。根據她的表格E顯示,她並無底薪。 9.婚姻居所是位於筲箕灣的一個公屋單位,面積約450平方尺,有三間房間。 10.家庭有兩名子女,兒子於2011年2月10日出生,現年9歲;女兒於2014年2月19日出生,現年6歲。 11.由於夫妻均需工作,子女的日常照顧方面,主要由與雙方同住的丈夫母親(「李女士」)協助看顧子女。 12.丈夫聲稱他們由2018年4月開始分居,而妻子則聲稱由2018年8月25日開始分居。在那年8月底一次爭執後,妻子遷離婚姻居所,直至2019年2月。除以上妻子離開4個月之外,雙方繼續居於婚姻居所,只是分開房間。丈夫於2019年6月24日提交離婚呈請書。 13.丈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代表,妻子則沒有律師代表。 14.於2019年9月30日,在法庭詢問下,妻子拒絕就騷擾指控作出承諾,由於她擔心會構成招認。 關於指稱暴力的事宜 15.丈夫投訴自2018年4月起,妻子經常打罵子女。2019年4月4日,丈夫聲稱妻子襲擊他,兒子欲從妻子處「拯救」他;而妻子則報警聲稱兒子打她。 16.之後,丈夫講述另一宗發生於2019年5月1日的事件(「5月事件」)。他聲稱妻子打他及扯他的T恤。事發期間,子女均嘗試介入父母之間的拉扯。過程中,由於女兒手持鉛筆,丈夫稱恐怕她會弄傷自己,故從她手中取去鉛筆。聆訊期間,丈夫的律師亦強調呈堂作為證物的相片中顯示兒子跌在地上及在糾纏期間被「推」。丈夫聲稱由於妻子的暴力行為,子女的心理狀況已受到嚴重影響。丈夫續稱為了保護子女,他把他們帶到香港心理輔導中心作諮詢。丈夫在存檔他首份誓章時,也將5月事件的錄影片段一併提交。錄影片段看來是由當時在場的李女士所拍攝的。 17.於2019年6月13日,根據事發時不在場的丈夫聲稱,李女士到幼稚園接女兒放學,妻子於學校出現並大吵大鬧,及向女兒說「你爸爸不要你」,並於街上拉扯,引起途人注意。然後,女兒從拉扯中掙脫並跑回幼稚園內。最終,妻子離開現場,女兒則由李女士帶返婚姻居所(「6月事件」)。 18.於2019年7月8日,丈夫稱妻子與兒子發生爭拗,並強行奪去兒子手上的手提電話。他說妻子引致兒子「出於驚恐」而哭叫,然後妻子報警及召喚救護車,結果兒子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他投訴妻子向警方虛報兒子襲擊她,而事後兒子感到害怕和激動(「7月事件」)。在聆訊期間,丈夫說他事發時並不在場,事後由李女士告訴他事件發生的過程。 妻子的案情 19.對於5月事件,妻子聲稱她受到挑釁。她回家發現沒有食物留給她吃,於是她從冰箱取了一枚雪條並吃了。兒子待丈夫回家時向他投訴,然後丈夫說︰「唔緊要,當俾乞兒食咗!」。妻子對於他的說話感到十分激動,並開始與丈夫爭執,當中涉及拉扯丈夫的T恤。她於聆訊時解釋,對於丈夫在子女面前稱她為乞兒感到十分憤怒。 20.對於6月事件,她承認在沒有通知平時負責接送女兒的李女士之下,到學校接女兒。她聽到李女士對女兒說︰「如果你媽媽來接你,以後你爸爸和我便不會來接你。」這番說話導致女兒哭泣,跑離妻子,並跑回學校找老師。妻子對於李女士的說話感到十分憤怒,並說李女士實際上是在強迫女兒選擇站隊。 21.對於7月事件,妻子聲稱兒子正在使用李女士的手提電話玩遊戲,而他的眼睛已相當通紅,她擔心他的健康,於是她從他手中取去電話。兒子反抗,兩人之間發生一些糾纏。根據妻子所說,兒子打她。由於兒子表現出此等暴力的反應,故她擔心兒子可能患有躁狂病。於是,她報警要求警方協助將兒子送到醫院。她亦說當警察到場時,也看見她雙手呈紅色,她解釋是兒子打她,而警方亦告訴兒子不能對母親作出這樣的行為。 22.妻子不斷聲稱李女士在子女面前以粗言穢語責罵她,並叫她「八婆」及「大媽」,後來子女也這樣叫她。妻子亦覺得此聆訊提出的幾件事件都是由丈夫用來與她爭取子女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部署。 李女士的證供 23.李女士為是次聆訊提交誓章。她是丈夫一方的證人,毫無疑問,就妻子的所作所為,她為丈夫的證供提供佐證。上述三宗指稱暴力事件發生時她均在場。 24.她在誓章中指責妻子不適合為人母、不負責任、欠缺尊重、脾氣暴躁、對子女缺乏耐性、貪心、從不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以致子女抗拒她。 25.對於5月事件,即妻子拉扯丈夫的T恤一事,她確認丈夫曾對子女說「當雪條俾乞兒食咗」。她亦承認妻子對於丈夫的說話感到十分憤怒。她在庭上說子女到來介入雙方之間的打鬥,兒子被推跌,而女兒則手持尖銳的鉛筆揮動。她說丈夫其後從女兒手中取走鉛筆。她亦說妻子情緒過分激動以致罔顧子女的安全。 26.法庭觀察到,在5月事件整個過程中,據李女士所說,當時雖然子女受驚、被推跌及有受傷的危險,但李女士並沒有上前幫助兩名孫兒,只是專注一直拍攝整宗事件。 27.依上文,6月事件及7月事件的過程是李女士告訴丈夫的。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關於6月事件,不在場的丈夫在其誓章中聲稱當時妻子曾說︰「你爸爸不要你」。但是,於聆訊時,李女士在接受主問(代表丈夫的律師提)時説︰「我聽不倒她説甚麼」。再者,李女士在庭上補充,於7月事件中,妻子與兒子發生的爭吵時,她在廚房準備晚飯。 丈夫聘請的心理專家 28.丈夫在他首份誓章附上從香港輔導中心的一份心理專家報告。 29.此報告載有下述內容 (從英文報告翻譯):
30.根據報告所述,丈夫於2019年6月15日首次接觸心理專家。心理專家說他曾兩次連同子女及祖母會見丈夫。報告的日期為2019年6月26日。丈夫於2019年6月24日提出離婚,現時處理的傳票日期為2019年7月29日。本席在此察悉,明顯地,早於2019年6月中(即丈夫提交離婚呈請書前),丈夫已告知心理專家關於子女的撫養權方面與妻子有一宗家事法庭案件。再者,開始擬備這份報告的時間與丈夫計劃離婚的時間相近,而報告所描述指稱暴力事件中發生的事情只屬丈夫的片面之詞。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31.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日期為2019年11月29日。由於報告集中處理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事宜,報告指根據觀察所得,妻子與兩名子女的關係並不理想。 32.引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7段:
33.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反映丈夫要求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則要求共同管養權,以及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社會福利署人員建議雙方擁有共同管養權,丈夫有照顧及管束權,而妻子則有合理探視權。 關於家庭暴力強制令的法律 34.關於禁止騷擾和禁制令的法律可見於《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相關條文列述如下︰
35.本席亦曾參考案件P v C (禁止進入居所與家庭暴力) [2007] HKFLR 195第202頁,當中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莎朗(當時官階)說明如下(從英文報告翻譯)—
36.故此,雖然騷擾定義廣泛,唯有在一些行為顯然和蓄意侵擾及影響申請人,而其程度達至必須法庭介入的情況下,法庭才應發出禁止騷擾令。 關於丈夫為自己申請的禁止騷擾令 37.家庭暴力是一項嚴重的指控,在此聆訊,舉証責任在於丈夫。本席認為妻子對丈夫的行為並不構成有足夠理由須要本庭介入。 38.再者,丈夫提交有關5月事件的錄影片段,應該與當日發生事件的背景一併理解,即丈夫指稱妻子為「乞兒」,令妻子情緒激動。 39.對於此錄影片段,本席有以下觀察︰
40.根據本席觀察,妻子受到挑釁, 丈夫甚至可能故意激怒妻子;他也積極慫恿子女參與爭執,刻意地對子女說他們的媽媽多麽暴力,而本席覺得他是故意而有目的地讓李女士拍錄全部過程。 41.本席認為5月事件是一次性事件;亦已考慮到「騷擾」的廣泛定義,但本席不覺得妻子有騷擾,或有意圖地騷擾,令到丈夫有任何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也看不出丈夫有顯示任何恐懼、受威嚇或焦慮。 42.正如上文所述,6月或7月事件發生時,丈夫並不在場。 43.觀乎雙方的互動及家中環境,家中持續發生口角及爭執,已可能是過去一段時間内的常態,而雙方均須為自己為子女有所自制。 44.本席察悉以上引述的案例所提供的指引,相信5月事件是家庭爭執,妻子並無故意作出侵擾或纏擾,而其嚴重程度亦未達至有足夠理由須要法庭介入。本席亦不相信妻子會對丈夫構成任何威脅。故此,丈夫為自己提出針對妻子的禁止騷擾令申請並不成立。 45.本席命令過往為丈夫發出的臨時禁止騷擾令須予撤銷。 關於丈夫為子女申請的禁止騷擾令 46.家中的整體關係顯然十分緊張。妻子在家感到被孤立,不論是被丈夫、李女士或其兩名子女,這一點,本席信納妻子的證供。此外,顯然並令人傷感的是,子女已經背棄了妻子,而本席相信箇中原因並非由於妻子一人做成。 47.就教導子女方面,雙方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雖然每個人的管教方法必然受個人的成長過程與家庭背景所影響而因人而異,但沒有所謂絕對正確或不正確的方法。 48.至於妻子的處理方法,她也許經常在沒有需要時大聲說話。根據她在庭上的證供,她說她並無大叫,她只是與子女理論。她可能曾於公眾場所這樣做,這無疑吸引了不必要的注意,令家人及子女感到尷尬。對於兒子的眼睛通紅,她表示關注的方式是突然及強行奪去他正用作玩遊戲的電話,引起兒子不必要的吵鬧。其實妻子與子女是否有更好的溝通或表達方式。她亦可能過度反應,將兒子的「還擊」行為理解為「躁狂」而須要住院及醫療。如下次再有類似事件,妻子應否三思考慮是否應該報警。 49.本席觀察到,在上述所有事件中,並無證據顯示妻子曾對子女施以體罰。妻子說自己從來沒有向他們動手,即使是在據她所說兒子打她的時候也沒有。丈夫的投訴只是關乎妻子的拉扯和大聲說話引致子女焦慮。 50.相信家中的爭執已導致各家庭成員承受某程度的壓力。但於五月事件,本席看不見子女呈現任何恐懼和焦慮的跡象,反而他們在丈夫的煽動下,較為專注於參與其父母之間的拉扯。而7月事件無疑令兒子感到更憤恨,因他不明白為何自己被警務人員護送到醫院。妻子與子女之間的關係顯然須予修補,而這並非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事。 51.對於子女被拖進雙方的爭執,本席深表關注。子女應受保護以免牽涉於父母的爭吵中,而不是參與其中。丈夫煽動子女的行為實在另人失望。 52.然而,由始至終,本席覺得丈夫並沒有引證妻子對子女有任何騷擾,或意圖騷擾令到他們受到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再者,亦沒有見到子女有被威嚇,或受驚恐的證據。所以本席認為丈夫為子女針對妻子發出的禁止騷擾令申請也不成立。 53.本席命令過往為子女發出的臨時禁止騷擾令亦須予撤銷。 訟費 54.鑒於丈夫的申請失敗,根據一般原則,妻子理應獲得有關訟費。此乃暫准訟費命令,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申請更改命令,否則本訟費命令將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尹麗儀律師行,尹麗儀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