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或約於2016年7月29日透過轉帳及存入被告人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賬戶號碼098752629838)的54,000美元及任何及所有應計利息的事宜 v 有關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16條規則的事宜 [DCMP 1721/2017] | Babel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