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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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案發期間,姓 盧 的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落馬洲河上鄉路石仔鎮悅和醬園的管工。工場的辦公時間是上午7時至下午5時。

Case No.DCCC 558/2020[2021] HKDC 1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8/2020

[2021] HKDC 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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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海港 SO Hoi-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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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出席人士: 陳舶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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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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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案發期間,姓的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落馬洲河上鄉路石仔鎮悅和醬園的管工。工場的辦公時間是上午7時至下午5時。

3.2020年1月4日,控方第一證人接獲通知,被告可於2020年1月6日來上班,但最後被告並沒有上班。

4.2020年1月4日下午6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分別檢查工場的收貨部辦公室(辦公室A)和另一辦公室(辦公室B)後便離開工場。2020年1月6日上午6時30分左右,有人發現辦公室A和辦公室B有搜掠痕跡。經檢查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辦公室A有現金港幣$2,000元不見了。另外,辦公室B亦不見了有現金港幣$10,000元的小型夾萬,內有2封分別載有港幣$100元和港幣$50元的紅封包。

5.工場的閉路電視顯示下列情況,其中包括:

(1) 2020年1月5日晚上11時13分左右,一名疑犯使用員工證經工場正門進入工場;

(2) 2020年1月6日凌晨2時02分左右,一名疑犯身穿深色上衣、深色褲子、戴黑色鴨舌帽和口罩的男子,在辦公室A外徘徊;

(3) 同日凌晨2時26分左右,一名疑犯經窗戶爬進辦公室A,約2分鐘後經相同路線離開;

(4) 同日凌晨2時28 分左右,一名疑犯經正門離開工場,約1分鐘後返回工場;

(5) 同日凌晨2時29分左右,一名疑犯經窗戶爬進辦公室B,約9分鐘後經相同路線離開。

6.被告在2020年4月7日被捕。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及陳述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1) 他在公司工作2年左右,獲發一張員工證,可以開啟工場正門;

(2) 2020年1月初,被告因為賭博欠債,所以爆竊工場的2個辦公室;

(3) 被告用員工證進入工場,並取去該處一隻手套和一支螺絲批;

(4) 被告爬進工場一個辦公室(即辦公室A),用螺絲批撬開一個抽屜,再取去現金港幣$2,000元;

(5) 凌晨2時左右,被告離開工場,由於認為偷來的金錢不夠,於是折返;

(6) 被告用螺絲批撬開工場另一個辦公室(即辦公室B)的窗,再用一張椅子爬進辦公室B;

(7) 被告拿走一個藍色鐵箱,內有現金港幣$10,000元,之後撬開抽屜,取去紅封包;

(8) 被告確認在現場撿獲的椅子、螺絲批和手套是他使用的工具。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48歲,內地出生,內地小六程度。辯方說被告在1980年來港定居。被告已婚,太太及2名兒子在內地居住。被告有11次相同的爆竊定罪。在案發時,被告是涉案醬油廠的醬油師傅,月入約一萬五千元。辯方聲稱涉案的醬油廠仍然欠被告一萬三千至到一萬四千元欠薪。辯方說被告願意用這些欠薪來賠償醬油公司。辯方亦呈上被告的一封簡短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以及從輕發落。

判刑

8.48歲的被告從1989年7月開始總共有28項定罪,當中11項是涉及爆竊罪行。被告在2016年6月因為2項爆竊罪而被判入獄32個月,在2017年12月出獄。本案發生在2020年1月。

9.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經過多月來在獄中反省,我對自己所犯的罪深感後悔」。被告又說他明白犯事後對自己及家人所帶來的惡果,決心不再犯法。本席認為以被告的前科,這封信可說是幫倒忙,顯示被告缺乏誠意改過自新。經濟理由不會,亦不能成為犯罪的求情理由。本席亦認為以被告的所謂欠薪作為賠償事主的說法並不適合。本席不會把賠償令和勞資糾紛或欠薪問題掛勾。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0.但被告干犯本案是以身為醬油廠員工的身分,以及持有員工證犯案。被告是使用工具(包括手套和螺絲批)來爆竊,亦成功偷取大約一萬二千多元金額。被告亦知道醬油廠有2間辦公室及內裡情況。事實上從案情而言,本席認為在法理上,被告已經干犯2次爆竊案。被告在2時許離開工場,然後再折返到辦公室B偷取更多的金錢。他第二次進入醬油廠的辦公室B已經干犯另一次爆竊罪。本席認為被告破壞誠信,亦連續2次爆竊,再加上被告的11次相同的定罪,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11.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本席在考慮被告加重刑罰的因素,決定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年。

12.由於被告沒有現金或財政能力,本席不會頒下任何賠償令。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