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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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案發期間,姓 盧 的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落馬洲河上鄉路石仔鎮悅和醬園的管工。工場的辦公時間是上午7時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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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8/2020 [2021] HKDC 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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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案發期間,姓盧的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落馬洲河上鄉路石仔鎮悅和醬園的管工。工場的辦公時間是上午7時至下午5時。 3.2020年1月4日,控方第一證人接獲通知,被告可於2020年1月6日來上班,但最後被告並沒有上班。 4.2020年1月4日下午6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分別檢查工場的收貨部辦公室(辦公室A)和另一辦公室(辦公室B)後便離開工場。2020年1月6日上午6時30分左右,有人發現辦公室A和辦公室B有搜掠痕跡。經檢查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辦公室A有現金港幣$2,000元不見了。另外,辦公室B亦不見了有現金港幣$10,000元的小型夾萬,內有2封分別載有港幣$100元和港幣$50元的紅封包。 5.工場的閉路電視顯示下列情況,其中包括:
6.被告在2020年4月7日被捕。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及陳述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48歲,內地出生,內地小六程度。辯方說被告在1980年來港定居。被告已婚,太太及2名兒子在內地居住。被告有11次相同的爆竊定罪。在案發時,被告是涉案醬油廠的醬油師傅,月入約一萬五千元。辯方聲稱涉案的醬油廠仍然欠被告一萬三千至到一萬四千元欠薪。辯方說被告願意用這些欠薪來賠償醬油公司。辯方亦呈上被告的一封簡短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以及從輕發落。 判刑 8.48歲的被告從1989年7月開始總共有28項定罪,當中11項是涉及爆竊罪行。被告在2016年6月因為2項爆竊罪而被判入獄32個月,在2017年12月出獄。本案發生在2020年1月。 9.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經過多月來在獄中反省,我對自己所犯的罪深感後悔」。被告又說他明白犯事後對自己及家人所帶來的惡果,決心不再犯法。本席認為以被告的前科,這封信可說是幫倒忙,顯示被告缺乏誠意改過自新。經濟理由不會,亦不能成為犯罪的求情理由。本席亦認為以被告的所謂欠薪作為賠償事主的說法並不適合。本席不會把賠償令和勞資糾紛或欠薪問題掛勾。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0.但被告干犯本案是以身為醬油廠員工的身分,以及持有員工證犯案。被告是使用工具(包括手套和螺絲批)來爆竊,亦成功偷取大約一萬二千多元金額。被告亦知道醬油廠有2間辦公室及內裡情況。事實上從案情而言,本席認為在法理上,被告已經干犯2次爆竊案。被告在2時許離開工場,然後再折返到辦公室B偷取更多的金錢。他第二次進入醬油廠的辦公室B已經干犯另一次爆竊罪。本席認為被告破壞誠信,亦連續2次爆竊,再加上被告的11次相同的定罪,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11.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本席在考慮被告加重刑罰的因素,決定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年。 12.由於被告沒有現金或財政能力,本席不會頒下任何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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