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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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9/2020 [2021] HKCFI 4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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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引言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42.5克晶狀固體,內含41.1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及13.12克草本大麻,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被告人在本席席前重新認罪,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案情 2018年8月22日凌晨約2時35分左右,警方人員看見被告人步出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並從他手持的一個白色膠袋內取出一個用氣泡墊包裹著的膠盒。警方人員遂將被告人截停。 警方發現上述膠盒內有兩個膠袋,合共裝著5.91克固體,內含5.54克「冰」毒。另外還有一個黑色盒,裡面裝著多個可再封膠袋。又有用氣泡墊包裹著的多支塑膠及玻璃管、玻璃器皿及電子磅等等。警誡之下,被告人否認上述物品是屬於他的。 警方人員繼續對被告人進行搜身,在他的內褲內發現兩個膠袋,其中一個膠袋裝著五個透明膠袋,內有合共36.6克晶狀固體,內含35.6克「冰」毒。另一個膠袋內有五個膠袋,合共裝著13.12克草本大麻。警誡之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涉案所有毒品的市零售價格,估計約為港幣25,436元。被告人現在承認,並接受管有本案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29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任職地盤燒焊工人,他與前妻育有一名4歲大的女兒。被告人在2018年8月有一項刑事破壞的案底,被判監十四天。 求情 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及早認罪,並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人、他的父母、姨母、姐姐、姐夫、前妻及善導會社工所撰寫。該些信件的內容大體上說被告人本性不壞,有大好家庭,但因為工作壓力,誤交損友,並且染上毒癮,以致破壞婚姻,鑄成大錯。何大律師說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是因為不敵家庭和經濟壓力,為了維持吸毒的習慣,所以愚蠢地犯下本案。但他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請求法庭預以輕判,給他自新的機會,亦讓他能早日與家人團聚。 量刑 在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除了負責派送毒品之外,有實際買賣毒品。本席將以此為判刑基礎,根據譚依真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純「冰」毒的判刑介乎7至11年監禁。以本案所涉及的純「冰」毒41.1克計算,量刑起點為九年一個月。 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除了販運「冰」毒以外,還有大麻。被告人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可以是一個加重罪責的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劉美],但由於本案涉及的大麻份量不多,而且是毒害較輕的草本大麻,本席認為他對最終控罪的判刑影響有限[參見HKSAR v Chor Lui]。 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各樣毒品的份量,並被告人的罪責,及求情信的內容,本席以九年一個月,即一百零九個月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本席相信何大律師已經為被告人提出所有可以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被告人的主要減刑因素是他及早認罪。此外控方確認,被告人在被捕之後,有向警方提供資料,導致另一人(第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第二被告的案件,將會在今年2月在區域法院提訊。基於被告人及早認罪,及向警方提供有用的資料,導致另一人被捕。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一共可得百分之四十的扣減,見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因此本席給予被告人百分之四十的扣減,判處他入獄65個月。倘若被告人日後向警方提供更多協助,他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呈請,由當局決定是否給予他更多的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