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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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72/2020 [2021] HKCFI 4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2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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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引言 被告人被控以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68.3克固體內含53.5克可卡因。她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認罪,並同意控方準備的案情撮要。 案情 根據案情撮要,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從外返家,被警方截查。警方搜查被告人所租住、位於油麻地吳松街的房間。在房間內的桌面上發現一個塑膠盒,裡面有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著控罪所列的可卡因,盒內亦有一些包裝工具,包括電子磅和一些可再封膠袋。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販毒,目的是為賺取兒子的學費。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她曾告訴一名叫「阿萍」的女子自己有經濟困難,「阿萍」於是答允給被告人「快錢」,又交給她涉案的毒品,吩咐她等候指示。被告人說,她任職酒樓侍應,每月收入港幣10,300元,但她兒子在加拿大就讀,每月需要用加元3,500元。 根據同意案情,涉案毒品的零售價為港幣99,035元。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58歲,受教育至小五,她在2014年及2019年分別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的紀錄,兩次定罪均被判接受感化。 求情 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為她求情,指被告人干犯本案的目的是為她在加拿大留學的兒子籌措學費。 林大律師指,被告人因前夫有外遇而與她離婚,前夫自2019年起便沒有支付兒子的養育費,令她陷入經濟困難,為搵快錢鋌而走險。被告人現已非常懊悔及內疚,希望能夠盡快工作,支持兒子的生活。兒子目前在加拿大就讀酒店管理,與親戚同住。被告人不希望兒子知道她的處境,只告訴他自己到了外地的工廠打工。 林大律師向法庭呈交被告人自己及她表妹寫的求情信,並附上被告人過往數年每月定時捐款給「無國界醫生」的證明。 林大律師力陳,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提供供應她毒品的人的資料。 判刑 本席接受被告人的角色是為別人派送毒品,按照AG v Rojas及女皇 訴 劉德明及另一人所列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200克純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8至12年監禁。根據本案可卡因的份量53.5克,本席以96個月為量刑起點。 本席相信林大律師已經為被告人提出所有可以為她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亦對她的遭遇與及她與她兒子的情況,深表同情。然而,本席認為她唯一可以減刑的理由是她及早認罪。 上訴法院在過往的判例表明,被告人因經濟困難而干犯販毒罪,並不構成減刑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民偉。至於被告人和警方合作,在警誡下坦白認罪,這求情因素已反映在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內,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Chun Ho Jeef。關於被告人向警返提供的毒品供應者資料,控方告知法庭,她提供的資料未有任何實際效用,對警方沒有幫助。 基於以上,本案按慣例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判處她監禁6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