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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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兩次到別人家中造訪後順手牽羊,偷去手錶、金飾等貴重物品,總值接近2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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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4/2020 [2021] HKDC 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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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兩次到別人家中造訪後順手牽羊,偷去手錶、金飾等貴重物品,總值接近2百萬元。 2.事主陳先生獨居於跑馬地的住所,透過網上交友平台認識了被告人。被告人分別在以下兩個日子(2020年5月29日和2020年6月5日)到陳先生的寓所進行性交。 3.第一次雙方相聚大約3小時,之後被告人離開時偷去事主一隻價值40多萬元的手錶,當時事主一覺醒來並沒有發現;第二次被告人偷去多樣貴重物品包括三隻戒指、手鐲、頸鏈、三隻手錶等等,所有物品總值大約199萬元,今次事主發現失去這些物品。 4.事主首先嘗試以電話聯絡被告人但不果,於是同日報警處理;另外也找朋友尋找被告人。 5.在2020年6月6日,友人通知事主被告人正在其家,事主於是到來其友人的家,看見被告人並質詢對方。被告人即時歸還一隻戒子和一隻手鐲。之後,帶同事主返回旺角一間酒店的房間,再歸還多一隻戒指,一條頸鏈和三隻手錶。 6.仍未歸還的包括在第一次偷去的一隻價值40多萬元的手錶及第二次被偷去的其中一隻戒指。被告人表示已把手錶以19萬賣給二手錶行,並書面承認偷去陳先生的財物,當晚亦交給陳先生9萬元作為該隻手錶的部份賠償,並承諾以分期方式歸還11萬元給陳先生。其後,被告人再帶同陳先生返回自己位於西環的住所,歸還最後一隻戒指。 7.2020年6月8日,警方把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他說大部份的東西已歸還給對方。與警方會面時,被告人承認他到對方家中目的是進行性交,第一次完事後,他偷了對方一隻手錶離開,然後拿往尖沙咀把手錶變賣給一間二手錶行,獲得19萬現金,他花掉部份金錢另外部份存入銀行。被告人續說在第二次性交後,他趁陳先生熟睡時,偷走他的戒指、頸鏈、手錶等貴重物品,之後離開。 8.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一項控罪涉及的財物是該隻價值40多萬元的手錶;至於第二項控罪就是以上所談及的其他財物。 9.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一共有21項刑事紀錄,絕大部份與不誠實罪行有關,一共有17項盜竊罪行。最後一次案底在2018年10月因店舖盜竊被法庭判處4個月監禁。 10.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單身,中五教育程度,與父母同住;被捕前他是一名燈飾銷售員,月入約$12,000。從辯方所呈遞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一些疾病,當中有高度傳染性,現正接受治療當中。 11.被告人在其信中表示在監獄內目睹很多事情發生,覺得自己不能在這樣的地方生活下去,自己會努力做好自己,不再犯事。 12.就犯案而言,辯方律師指出是被告人出於貪心才干犯罪行,但強調除了控罪一所指的手錶外,所有被盜財物均被起回。律師又指其實本來案件不用驚動警方,因為被告人與受害人早已達成協議,被告人即時歸還了9萬元,並承諾在未來11個月,每月還款一萬元。只不過是被告人其後失去聯絡,受害人因此而報警,而受害人實際損失為11萬元。 13.律師續指從被告人戶口提取的$67,000 ,被告人願意以此償還受害人,但由於被告人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至今,他沒有能力作進一步償還。 14.最後辯方律師表示被告人對今次事件感到非常後悔,向法庭承諾不會再犯,他承認控罪節省了法庭時間及資源,希望獲得輕判。 15.今次被告人所盜竊的物品雖然數量不多,但每樣物品都價值不菲,總值接近2百萬元。律師指案中的受害人損失其實是11萬元,因為絕大部份被盜物品都被尋回。 16.本席認為本案的盜竊行為性質屬於嚴重,除被盜物品價值昂貴之外,當中相信亦有些對受害人而言屬於很有紀念價值的物品; 失物尋回只是沒再增加罪行嚴重性而已。 17.至於$67,000的償還,明顯是來自他變賣手錶所得的金額,這等同把失物歸還物主,被告人不應因此而獲得額外的減刑。 18.本案其實有加刑的原因,就是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明顯顯示他是這類罪行的慣犯。本席並非要就其過往的罪行重新再判,那些罪行他已得到應有的懲罰,但鑒於他屢罰屢犯,對公眾構成威脅,有必要就其目前的犯罪行為把刑罰調高以保障公眾利益。 19.基於本案的案情,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兩年而第二項控罪則以兩年九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外考慮到他是這類罪行的慣犯,每項控罪加多三個月。 20.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屬於適時的,可獲得三份一扣減。作出適當的扣減後,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減至18個月和24個月。 21.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當中的兩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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