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肇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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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24/2019[2021] HKCFI 44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24/2019

[2021] HKCFI 4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4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戴肇輝 (第一被告人)
  冼晉傑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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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21年2月3日下午12時正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enry MA Ka-fu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s Susanna KU Pui-fong leading Mr Hugo H C CH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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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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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係戴肇輝,第二被告係冼晉傑,兩個人都一同被控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違反呢個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嘅。咁兩個都係喺裁判官嘅席前認咗罪之後,係交付嚟高等法院嘅原訟庭判刑。

咁講番呢一個案情喇,摘要嚟嘅,就喺2019年嘅1月12日大概係傍晚6點10分,咁當時第一被告(即係一個53歲嘅男子)就剛剛由泰國曼谷搭飛機嚟咗香港,咁當時就喺香港國際機場嘅入境大樓度呢,就係畀海關人員截停,咁其後第一被告嗰個嘅行李就係畀海關人員搜喇,喺入面就搵到有十二包當時係思疑毒品,後屘證實咗就係3,61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4,200克嘅固體。咁而當時就搵到毒品之後,海關人員就即刻通知喺附近埋伏嘅警員,話畀佢聽話有件咁嘅事,等佢哋可以繼續處理件事件喇,而第一被告當時係有一個手提電話同埋有佢嘅機票嘅。咁當時拉咗第一被告你,就話你販毒喇,咁你跟住就話爭人錢,就幫人係帶「4仔」,咁仲話有10,000鈫嘅收穫嘅,即係嗰個報酬,不過仲未收到,咁亦都話其實--即係「4仔」嘅意思就係「白粉」。

稍後喺6點23分,即係同一日,咁當時海關人員就喺呢個機場度就截停咗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當時係年18歲嘅男士喇,咁亦都係拉咗佢,當時嘅罪名就係話佢串謀去販毒嘅。咁喺警誡之下,當時第二被告就係冇講嘢嘅,而當時被告身上就有一個手提電話,有佢嘅機票喇,同埋有港幣107鈫,同埋有6,467係泰銖。

咁其後返到去差館喇,第一被告就有一個錄影嘅會面,我就唔講佢太詳細嗰個詳情喇,淨係撮要講嘅啫。喺呢個錄影會面,第一被告就解釋話爭呢一個財務公司錢,就畀一個叫黃仔(譯音)嘅人就叫佢喇,就去泰國曼谷,就帶啲「4仔」返嚟香港,咁佢當時喺嗰個錄影會面都講咗話點樣,就有個叫做阿傑(譯音)嘅人就係幫佢,畀錢佢去買機票喇,後屘阿傑就畀咗個--即係喺個機場度畀咗個篋佢,咁後屘又點樣,有個即係唔識嘅男人就喺嗰個曼谷度攞咗個篋去喇,咁跟住又拎番畀佢,然後跟住就叫佢帶返嚟香港,佢知道嗰個篋入面係有毒品嘅,然後跟住就講埋佢點樣喺個機場度,係畀海關人員截停喇。咁亦都講話當--即係當時喺佢身上搵到嘅電話,佢係曾經用嗰個電話同阿傑同埋黃仔係溝通過嘅。

咁而第二被告喺拉咗之後,亦都係有參與一個錄影會面嘅。咁當時警方就話畀第二被告聽,就話有理由相信佢係同第一被告就係串謀去販毒喇,咁喺警誡之下,第二被告就解釋咗佢其實呢件事件牽涉咗啲乜嘢喇,咁佢就話呢,佢就因為等錢使喇,有個相識嘅姓彭嘅,就叫佢去幫手參與一個嘅活動,就係話佢要去呢個曼谷,咁就要擠啲毒品落去個篋度嘅,然後就係畀人帶返番嚟,咁佢就照做喇,佢去咗曼谷喇,咁就喺間酒店度住,嗰間酒店就係呢個姓彭安排嘅。佢喺個酒店嘅時候呢,咁就按照呢個姓彭嘅指示,佢就去呢個第一被告嗰度,就攞咗第一被告嗰個篋,跟住佢就將啲毒品就係收藏咗喺呢個篋度,就交番去--嗰個啲毒品就係一個泰籍嘅人士交畀佢嘅,咁佢就將啲毒品擠咗喺個篋度,就畀番個篋畀第一被告,跟住佢走喇,咁去到機場嘅時候呢,就發覺即係原來第一被告都喺機場度,咁當時呢個姓彭嘅就叫佢話「嗱,你睇住呢個第一被告,即係睇住佢帶啲毒品,到佢出咗去先--一路先至--𥄫住佢喇,意思。」咁而第二被告就承認,當時喺佢身上搵到嗰個手提電話呢,佢係曾經用嗰個電話係同呢個姓彭嘅有過聯絡嘅,咁基本上係講呢啲喇。

咁而警方係再做一啲嘅調查,就係睇下有冇DNA喇,咁就發覺喺嗰十二包嘅毒品嘅包裝上面呢,其中有啲嘅毒品嘅包裝係分別搵到係好可能嚟自第一同第二被告嘅DNA嘅。咁喺2019年嘅1月,呢件案件涉及嘅海洛英嗰個--即係估計嘅市值係3,078,600鈫港紙。

咁而喺裁判官嘅席前,第一被告係承認就係有同呢個第二被告一齊,就係販運咗喺佢個篋度搵到嘅毒品,而第二被告亦都係承認喺呢件案件搜獲嘅毒品,係佢同呢個第一被告一齊係販運嘅,咁呢啲就係案情喇。

好喇,背景,咁第一被告先喇,首先跟番嗰個即係所謂三世書喇,即係呢個經歷嘅報告佢就點講呢?就話你喺1965年嘅5月出世嘅,即係而家55歲喇,就睇番呢,就唔係一個冇案底嘅人嘅,咁你曾經出庭就有成十二次咁多,即係有好多先前嘅紀錄喇,譬如係話搶劫、毆打他人令致他人身體受實際傷害、入屋爆竊、勒索同埋偷竊喇,咁而同係毒品有關嘅呢個罪行呢,就有兩次係管有危險藥物,同埋有一次就係話吸食或者係注射毒品,仲有一項就係呢個販運危險藥物。咁而第一被告你自己就自稱呢,就係話讀書就讀到去中學一年班,跟住就話喺拉嗰陣時呢,就係做緊嘅工作就係喺地盤度做工人。咁而第一被告就同前妻就已經係離咗婚,兩個就有個而家23歲嘅仔喇,而第一被告喺2009年係重婚,即係再結婚。

咁而代表第一被告嘅馬大律師呢,當然都提及番即係呢類案件一般嗰個判刑嘅指引喇,同埋呢件案件有呢個加刑因素,因為有國際性。咁但係馬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到就係喺呢件案件,第一被告你唔係主謀,同埋亦都要求法庭考慮,就第一被告你都盡咗力去幫,睇下可唔可以畀到啲幫助畀呢個控方嘅。

咁而講第二被告,根據第二被告亦都係呢一個經歷嘅口供喇,第二被告就喺2000年嘅4月出世嘅,即係而家就係21歲,咁又冇案底嘅,即係喺事發時冇案底,讀書就讀到去中學三年班,咁喺事發嘅時候係冇職業做嘅,失咗業嘅。咁以前就做過跟車工人,亦都做過地盤工人,大概賺20,000鈫一個月。咁就未婚,同媽--即係事發嘅時候未婚,同媽媽一齊住嘅。

咁喺求情嗰方面,第二被告有兩位代表大律師,顧大律師同埋陳大律師,就喺個書面陳詞度呢,就畀多啲關於第二被告你嘅背景畀我嘅,咁第二被告就喺犯事嘅時候就18歲,就喺屋企嚟講係獨子,咁而因為爸爸、媽媽喺佢5歲嘅時候就已經離咗婚,所以其實係媽媽獨力撫養呢個第二被告成人嘅。咁被告讀書讀到中學三年班之後呢,就因為媽媽身體--即係身體同埋呢個精神上都唔係話咁好,所以就決定咗唔再讀書,就出嚟做嘢喇,咁但係喺事發之前有成年係失咗業,咁就冇入息,於是就向財務公司借錢,咁亦都因為欠咗錢嘅緣故呢,所以就畀呢一啲不良嘅份子係利用,就犯咗而家就--即係第一次係犯事嘅。

咁而辯方律師特別強調呢,就係話當呢個第二被告喺嗰個錄影會面承認佢牽涉呢件事件嘅詳情嘅時候,其實喺嗰個階段呢,控方係未有真正嘅證據去指控呢個被告人,因為當時啲毒品唔喺第二被告個身上搵到㗎嘛,咁而雖然後屘係搵到呢個DNA嘅證據,就係話DNA顯示到呢,有好可能--即係好可能嚟自第二被告嘅DNA係喺某啲包裝毒品嘅包裝上面出現喇,但係當第二被告去作出所有呢啲招認嘅時候呢,當時係未有呢方面嘅資料嘅,咁所以兩位律師係要求本席就呢一方面,係畀被告人更加多嘅扣減嘅。

咁而被告本人同埋被告嘅媽媽都有寫信畀本席係求情喇,兩位都係提到,就話被告人即係喺單親家庭度長大喇,而被告人自己就對於而家受--即係因為呢個財政嘅情況而犯下咗咁嚴重罪行係深感後悔,亦都係應承咗呢,將來係唔會再犯事嘅,被告個媽媽就喺個信件裡面講到話當得知道被告人做咗呢件事,當然係好心痛同埋好震驚喇,咁亦都話喺佢探個仔嘅時候,可以感覺到被告係真正有呢個悔意,好後悔做咗呢件事,咁佢要求法庭係盡量輕--喺呢個可行嘅範圍之內呢,係盡量輕判第二被告你嘅。

咁仲有一位人士係幫被告你寫求情信,佢就係基督教牧愛會嘅一位林牧師。林牧師就話畀本席聽呢,就佢係喺被告你受羈押之後先至識被告你,咁同被告你有接觸喇。佢話喺同你接觸之後,佢就得到嗰個印象,就話你自己從被困--即係被監禁咗之後,就佢話進步咗好多,同埋睇到你係有呢個決心去重新做人嘅,咁所以林牧師亦都係要求本席係考慮下,就係話特別即係畀呢個被告你一個較輕嘅刑期嘅。

咁好喇,判刑嗰方面我要考慮啲乜嘢呢?咁喺法律上嚟講,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咁一個人如果係跟呢個公訴程序而被判罪名成立,係可以罰款五百萬,同埋係終身監禁,咁所以可以睇到嗰個罪行係幾嚴重。

咁而有一件嘅案例就係叫做Abdallah嘅,頭先都提過喇,就係話上訴庭就畀咗指引,就係話如果嗰個海洛英嗰個份量係1,200克至到4,000克呢個範疇呢,嗰個量刑起點係要23至26年嘅,咁而家嗰個涉案嘅就係3,616克,咁所以就喺23至26呢一個範疇。咁如果係以--就咁純粹計數,用數學嚟計,咁3,616克嘅海洛英呢,嗰個量刑起點應該就係二十五年七個月嘅。咁而因為呢啲毒品就係由兩位--即係由泰國帶嚟喇,所以有一個國際性嘅元素,咁亦都根據案例,係需要將呢一個刑期係向上調嘅,咁我認為向上調兩年係適合,所以變咗就係二十七年七個月喇,咁而向上調呢,亦都係頭先所講Abdallah嗰件案件入面有講喇,另外亦都有件案件就係叫做--譯音係楊利明Simon嘅,咁變咗係上調咗之後,而家嗰個量刑起點就係二十七年三個月喇。

咁首先第一被告先喇,第一被告好明顯就係帶家喇,帶啲毒品嚟香港,雖然第一被告嗰個底都算差喇,但係大部分嘅都唔係同毒品有關嘅,咁佢最後一次犯事就真係呢個販運危險藥物,而當時就判咗其實都幾長嘅,八年兩個月監嘅,不過咁,我都唔會因為被告嗰個案底再加刑㗎,所以都仍然係採納番二十七年三個月呢一個咁樣嘅量刑起點。咁第一被告喺裁判署已經認罪,所以我係會畀第一被告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咁扣減咗之後,二十七年三個月等於三百三十一個月,咁然後乘66.66個per cent,即係話三分二喇,我得到嗰個數就係220.64,咁就等於十八年四點六個月,當然我就唔愛點後嗰個數喇,我就咁將佢係計咗係十八年四個月,okay?咁雖然代表第一被告嘅馬大律師就要求本席話考慮埋有冇幫助到呢個有關當局咁樣喇,我就睇唔到係有任何其他嘅理由呢,係再將呢個刑期扣減㗎喇,即係十八年四個月呢個。

到第二被告喇,第二被告亦都喺裁判官席前就認罪,當然就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喇。咁喺第二被告嚟講,即係後生仔,佢真係第一次犯事,仲要犯到係咁嚴重嘅罪行添,不過本席真係考慮到當呢個第二被告係咁--即係當時都--係控方都其實係未有真正嘅資料去指控呢個被告嘅時候,佢已經係認咗罪,即係承認晒佢自己嗰個干犯咗嘅情況。咁我考慮到呢一點,會係畀個被告多兩個月嘅扣減,呢個係有案例可跟嘅,就係有一件就係叫做係許智堂嘅案件,另外一件案件係曾啟安(譯音),仲有一件就係叫PSY嘅案件。除咗第二被告認罪,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同埋頭先講咗因為--其實都未夠呢個證據證明已經認咗罪,咁扣多兩個月,我都睇到就喺呢一個文件上呢,係有其他特別嘅情況令到我可以再對個被告係較--從輕發落,可以,就畀多6個月嘅扣減,咁即係話換句話講,除咗三分一,我會畀多呢個第二被告夾埋係8個月嘅扣減,咁即係話扣減咗之後,就係十七年八個月嘅監禁。當然本席都睇到呢,被告人係話佢--即係第二被告喇,就深感後悔,亦都應承咗以後唔再犯事,咁但係呢個唔係一個我可以作為減刑嘅理由嚟嘅,咁所以變咗呢個實質嘅判刑呢,第一被告就係販運危險藥物係十八年四個月,第二被告係十七年八個月。係咪計錯數?有冇計錯?

MS KU:我諗法官閣下妳講三百三十一個月應該係二十七年七個月,係咪?因為妳講二十七年三個月。

官:哦,七個月,應該,sorry,講錯咗。

MS KU:係,係。

官:應該二十七年七個月。因為本來已經二十五年七個月。

MS KU:係,係,啱,係,妳正話...

MR MA:係,係。

MS KU:哦,講錯嗰度啫。

官:喀,所以加多兩年,二十七年七個月。

MR MA:係,係。

官:所以得到三百三十一個月--我噏錯咗咋,okay,okay,應該啱㗎喇,係咪?

講者(不能辨別):喀。

官:Okay,坐喇,兩位。

第一被告人:唔該。

第二被告人:唔該。

官:或者再重新講多次。未加之前,即係根據嗰個量刑嘅指引,就係二十五年七個月,加多兩年,因為個國際性,所以變咗係二十七年七個月,唔係三個月,講錯咗,咁用二十七年七個月,計到就係三百三十一個月,所以用嗰個嚟乘嗰個三分一,就--或者係三分二喇,就計到而家個數,咁而第一被告係冇其他嘅減刑因素,凈係減三分一,第二被告除咗三分之一之外,另外減多八個月,係咁樣走出嚟嘅,ok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