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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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法分子利用不能兌現的支票分別向三間不同鑽石經銷商訛稱購買鑽石,商人不虞有詐而損失名貴鑽石。

Case No.DCCC 701/2020[2021] HKDC 1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1/2020

[2021] HKDC 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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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梓森  (D1)
  子民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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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2月11日
出席人士: 盧萃瑩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黃達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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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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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法分子利用不能兌現的支票分別向三間不同鑽石經銷商訛稱購買鑽石,商人不虞有詐而損失名貴鑽石。

2.匪徒使用的不法手段一點也不複雜。犯罪分子與經銷商透過WhatsApp購買鑽石,之後把支票存入對方的銀行戶口,商人查看戶口發現有存款後便把鑽石交予到來領取的被告人。其後,商人才發現支票未能兌現,於是報警。

3.行騙事件發生於2019年12月份的三個不同日子:

第一次: 12月3日,涉及的鑽石價值59萬元,由第二被告到來領取(控罪一);

第二次: 12月17日,涉及的鑽石價值36.9萬元,由第一被告到來領取(控罪二);

第三次:12月20日,涉及的鑽石價值71.73萬元,由第一被告到來領取,然後在後樓梯交予第二被告,之後第二被告再交予另一人(控罪三) 。

4.警方憑店舖的閉路電視首先辨認出第一被告,並於2019年12月29日,在其家中把他拘捕。

5.第一被告向警方表示他在網上找到一份「專人領取物品」的工作,日薪$600;他按指示到有關的經銷商領取鑽石,事後交予另一人。

6.至於第二被告,警方在其中一間經銷商成功套取他的指紋,並於2020年1月21日把他拘捕。

7.第二被告方向警方承認受人所托去領取東西,每次可獲$2,000的報酬。

8.第一被告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控罪二和控罪三);第二被告同樣承認兩項洗黑錢的控罪(控罪一和控罪三)。

9.第一被告,26歲,中學教育程度,無業,過往有五項刑事紀錄 - 一項傷人、一項盜竊,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和一項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他最後一次案底在2017年12月因藏毒被判去戒毒所。

10.代表第一被告的蘇大律師,求情時並不多言,主要點出被告人最大求情因素是其認罪而且是最早機會承認控罪,要求法庭給予三份一的扣減。

11.蘇大律師續說被告人於2019年12月29日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已有14個月,他被捕後坦白招認所干犯的罪行,希望法庭能輕判好讓他盡快獲釋。

12.第二被告, 27歲,單身,中學教育程度,案發時任職司機,過往有七項刑事紀錄 - 兩項販毒、一項藏毒和四項詐騙,他最後的案底於2017年3月因四項詐騙被判監40個月。

13.代表第二被告的黃大律師向法庭指出第二被告自小與父母離異,失去家庭溫暖,自幼獨行處事,無所依靠。

14.黃大律師續說自從2018年10月第二被告出獄後,遇上現時的女友,開始對人生充滿盼望,並共賦同居。女友因前夫而育有一子(8歲)一女(5歲),雖則不是親生,但第二被告對他們愛護有加。他的女友於2019年9月也為他誕下一名女嬰。

15.案發時,第二被告任職搭建技工,月入$18,000 ,雖不至捉襟見肘,但僅以糊口。2019年發生的社會運動更令被告人面臨失業。簡單而言,第二被告今次犯案純粹基於經濟壓力,在朋友的介紹下,替人領取物品賺取$2,000的報酬。

16.被告人所面對的是洗黑錢控罪,亦即是說當他們從鑽石經銷商拿到鑽石再轉交予其他犯罪分子時,那時開始他們便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17.他們從經銷商取得鑽石明顯是了解到他們正在參與一項行騙計劃 - 他們沒有帶備貨款到來購買鑽石,而經銷商卻讓他們拿走鑽石,別人又給予被告兩人報酬做正常交易的事情 - 被告們必定知道當中涉及不當手法。

18.特別在本案的情況,涉及非常昂貴的鑽石,正常顧客購買這些鑽石,應會親臨經銷商親自驗證鑽石的品質各樣,根本不會假手於人,何況還要給予對方報酬。因此,兩名被告是清楚這些得益背後牽涉的是何種罪行 - 詐騙。

19.雖然兩名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看似只是馬前卒,但他們所做的對於這個行騙計劃卻是非常之重要,沒有了像被告這樣的人願意效勞,犯罪分子這個行騙計劃便不可能成功。

20.兩名被告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洗黑錢控罪,涉及的金額均超過一百萬元,而被騙去的鑽石迄今仍未起回。根據本案的案情,明顯參與的不法分子不止兩名被告人,本席認為三年會是適當地反映兩名被告的整體刑責。

21.就他們所面對的每項控罪,本席均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他們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減至16個月。

22.基於以上所述,就第一被告而言,本席頒令其第二控罪的刑期與第三項控罪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23.至於第二被告,除了他適時認罪外,法庭考慮到屬於其個人的特殊求情因素,打算給予他四成的扣減;作出適當的扣減後,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減至14個月。

24.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頒令其第一控罪的刑期與第三項控罪當中7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